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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来源: 刘玉庆 2005-04-11
普通

  近年来,我市在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中,对数十家已严重资不抵债,已无法持续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了破产程序,破产成为我市国有(集体)资产从一般竞争领域有序退出的途径之一,促进了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为我市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助推作用,同时也为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卸下了沉重的包袱。由于政府组织管理得当,相关部门的积极重视和支持,总体来看,破产工作比较平稳,破产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由于企业破产工作和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工作的难度太大,相当一部分企业的破产清算期很长,法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后,还存在许多资产、债务等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企业清算组或留守组长期存在,难以及时彻底地终结其工作。破产企业清算留守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不够规范,对这些机构的财务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盲点。为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进一步降低破产成本支出,现就我市破产企业资产及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笔者试作如下探讨:

  一、破产企业留守(清算)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

  1.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破产资产债务的处置状况和进度。

  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帐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帐,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帐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往来帐,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如主管局、上级公司、财政机关等)之间的往来帐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帐帐不符,所有这些,均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2.政府及主管部门、公司拨入或借入的职工安置、偿债等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不规范。

  我市实施破产的企业几乎均存在市财政或原主管局(公司)补助或垫支破产资金的业务,这些资金中,有的直接由市财政拨付到破产企业帐户,有的是先拨付到主管局、公司,再由主管局、公司或拨(借)给企业,或直接代破产企业偿还债务,或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安置和遣散职工。再就业中心收到这些资金以后的管理方法也不一致,一些资金由再就业中心拨付到破产企业帐户,另一些则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出现了破产资金多头管理,多头开支的问题,破产企业清算机构的会计帐不能全面核算和反映破产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多数破产清算机构会计帐务中反映所收到或支付的由政府或主管局(公司)垫支的破产资金总额会小于实际数,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的清算会计报表信息和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结论不一致,形成风险。

  3.破产程序终结以后的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和权属不明确。

  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几乎所有的破产企业均存在尚未了结的资产、财务事项,如未变现的房地产、设备、存货,未收回或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偿还而未偿还的债务(主要指有财产抵押的债务)等。这些资产财务事项的核算和管理,在清算期内,多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实际上,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以后,清算组的大部分职能已经结束,其后,清算组如何工作,为谁工作,如何监管其工作,何时撤销清算组,剩余财产权属具体归谁或由谁行使监管职能,我市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不利于企业剩余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按照相关法规,企业在宣告破产,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其财产将分为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两部分,由法院主持破产清算组清理和分配的财产主要是破产财产。非破产财产则包括职工住房、幼儿园、医务所、学校等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抵押的债务和用于抵押贷款的资产等。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工作是非常麻烦的事,为了加快完成破产清算工作进度,市政府或企业主管局(公司)一般都要预先承担或垫支部分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等应在第一程序分配的资金,并希望从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资产得到偿还。因此,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以后,剩余财产中的绝大部分将属于应偿还政府和主管部门垫支的资产和破产前的抵押债务,一般不存在破产财产剩余。但是,清算组的会计核算中,都没有作上述区分,也没有办理用于偿还破产费用、安置费等垫支资产产权转移的法定手续。在法律日益健全、法制意识日益增强、非国有债权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认为清算资产处置不彻底,清算财产分配不合法的后果,产生新的经济纠纷。

  4.缺少对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组(留守组)资产财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

  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5.清算留守工作进度缓慢,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少量企业清算留守人员过多,增加了清算和留守费用的开支,增加了国有资产支出。

  破产歇停业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解决难度非常大,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处置移交问题、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变现问题、抵押和担保债务的偿还问题等是导致清算留守工作长期不能终结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个别留守组存在主观上不努力,不愿意尽快完成相关工作,能多拖一天算一天、多得一天工资的想法。由于这些原因,增大了破产成本支出,增加了破产资金缺口,也导致相关主管局(公司)的有关帐务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置,影响了其经营效益和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

  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帐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核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帐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便分析判断这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2.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和权属关系。

  按照相关法规,在破产程序裁定终结以后,剩余资产财务事项的管理和处置的大部分工作不再属于清算组的责任,主管局(公司)应及时成立类似留守组之类的机构,代表政府或主管局(公司)从企业破产清算组接收剩余资产和财务事项,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制定移交清单、留守组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及完成其他法定工作后,应尽快解散。如果有这样一道程序,就解决了剩余财产权属不明的问题,主管局(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处置权,减轻或避免产生破产剩余资产管理脱节的问题。

  3.加强对破产歇停业企业留守机构资产财务工作的管理。

  在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和留守工作中,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工作是最主要的内容,主管局(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破产企业留守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指导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分析清算留守会计报表信息,定期不定期实施财务检查,促进其规范会计核算,审核待核销的资产损失和支出,提出加快其资产处置和终结财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并对从成立破产企业留守组之日起到留守组或清算组撤销之日止,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以规范这些机构的资产财务工作行为,也为相关单位转销相关账务提供依据。

  (作者单位: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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