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货款拖欠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来源: 煤炭经济研究·谢玉清
2002-05-01
普通
一、货款拖欠的现状
截至1999年6月末,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应收账款405亿元,其中煤炭货款330亿元。这次调查的原中央财政94户国有重点煤矿6月末余额为391亿元,其中煤炭330亿元。其构成情况如下:
1.按账龄划分。在391亿元应收账款中,3个月以内92亿元、占23.5%,3个月至1年83亿元、占21.2%,1-2年125亿元、占31.9%,2-3年52亿元,占13.3%,3年以上40亿元、占10.2%。
2.按拖欠行业划分。在6月末330亿元应收煤炭货款中,拖欠行业为治金100.3亿元、占30.4%,燃料56.9亿元、占17.2%,电力32.8亿元、占9.9%,化工32.7亿元、占9.9%,其他74.8亿元、占22.7%。拖欠最多的是冶金行业,将近1/3。在20户拖欠大户中,冶金17户、化工2房、燃料1户。
3.按回收货款式的方式划分及折扣损失情况。1998年实现煤炭销售收入738亿元,其中当年发出、当年收回599亿元、占81.2%。在599亿元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样146亿元、占24.45。通过以物易物收回货款的折扣损失9.4亿元。其中,以货币方式收回309亿元、占73.6%,以物易物收回111亿元、占26.4%,比1998年又增加了2个百分点。
4.拖欠货款的分类情况。按照1999年6月应收账款余额391亿元,减去结算期3个月以内92亿元,被拖欠货款299亿元。其中:企业所在地省区内用户拖欠126亿元,省区外用户173亿元;被流通领域拖欠77亿元,被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49亿元。
5.按拖欠原因划分。因基建、技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18.4亿元。其中冶金10.3亿,燃料4.7亿元,化工1.1亿元;20户拖欠重点企业7.8亿元。因债务人破产、被兼并或因体制变化导致拖欠23.4亿元。其中电力1.4亿元,其他小企业9.6亿元。因债务人亏损严重、资金周转不畅而拖欠72.3亿元。其中化工11亿元,建材2.3亿元,燃料16亿元。因合同纠纷产生的拖欠2.3亿元。为占领或保住市场份额而被迫赊5.8亿元。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导致的拖欠5.9亿元。其中冶金1.8亿元,燃料0.4亿元。故意拖欠140.8亿元,主要是冶金、电力和化工。
原中央财政94户国有重点煤矿6月末应收账款391亿元,而应付账款173亿元,相抵后净欠218亿元。这么大的资金缺口,是如何维持的呢?一是靠以前年度包干工资结余48亿元;二是靠欠国家税款46.4亿元;三是靠增加银行借款,上半年增贷近20亿元,近几年生产经营贷款上升了100多亿元;四是靠欠职工,其中累计欠工资56.3亿元,欠养老金9.9亿元;五是靠欠生产安全投入。
长期货款拖欠,给煤炭企业造成一下危害:一是矿井生产安全投入得不到保障,设备老化、采掘失调,严重影响了生产后劲和安全,有的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二是由于资金紧张,企业增加贷款,增支贷款利息,特别是采取以物易物抹账方式,不仅货货款要折让、连垫付的铁路运费也要折让。1998年损失达9.4亿元,今年1-6月份损失近8亿元。给本已十分困难的煤炭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导致亏损直线上升,上半年亏损29.9亿元,比退库指标超亏11.4亿元。三是长期拖欠工资和养老金,造成集体上访、堵占铁路、公路事件不断发生,矿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二、货款拖欠的成因
1.企业资金在缺口而被迫拖欠
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缺乏补充机制。一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补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一直没有核定追加流动资金,多年物价变动使流动或改扩建等途径,扩大生产规模后,没有追加流动资金。许多新建项目上,没有铺底流动资金。三是国家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约束企业由留利补充流动资金。四是银行体制改革后,取消结算贷款,实行货款"终身责制"使银行"惜贷",造成企业流动资产无处补充。
企业产品积压超战流动资金。在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各级政府搞了一大批大而全、小而全项目,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产品总量过剩,严重积压滞销。
企业超亏消耗流动资金。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一是企业社会负担重,如医院、学校等;二是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债务负担日益严重;三是设备老化、冗员多、效率低、成本高;四是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了企业负担。
投资、技改及固定资金不到位,挤占流动资金。一是企业为了争投资,搞"钓鱼"项目,自筹资金无来源,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占用流动资金;二是国家或投资银行由于投资不到位,或政策变化,不管项目现状如何,搞长期"暂停"拨款,企业只好用旧生产流动资金垫付;三是企业衰老、折旧率低,或无力提取折旧,但技改、设备更新又急需进行,只好搞"无米之炊",用生产流动资金垫付。
财政困难,拖欠拨款而占用流动资金。一是财政退库资金,一般情况都会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二是欠退税金;三是欠返教育附加费。
2.为了占用其他资金而有意拖欠
相互拖欠,认为欠款有理。有的企业不是无钱支付货款,而是认为他欠我的不还,我也欠你的不给。拖欠他人贷款作为正常占用,不觉亏理,反而有理。
故意拖欠,实为欠账有利。有的企业欠账欠得有了利润,出了经验,如冶金行业及全国的先进典型邯钢、济钢、水钢等都是拖欠煤款大户。仅水城钢厂去年欠煤炭货款的利息,也比其他所谓扭亏实现的利润多。
恶意拖欠,专为欠账渔利。一是拖欠企业有现汇不给,暗示煤矿通过其所属的某公司、某人才可收回货款,而指定单位或个人就要清欠折让费,少的百分之几,多的百分之十几,甚至有的高达20%。二是有的企业有钱不给,专用卖不出去的钢材或其他产品抵账,而且价格要高于其出厂价,煤矿买到这些无用的高价钢材,迫于低出售,再收回6个月的承兑汇票,要用钱再付贴现息,这样折腾下来,一吨精煤要损失40元左右。三是有的钢厂把高价钢材抵给煤矿后,再让其"多经公司"、"劳服企业"低价收购回来,如此往复,美曰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四是有的国有煤大户,不直接与煤矿订货,而让中间商来门订货,这些中间商专门搞些旧汽车、积压产品来抵账,从中渔利。五是一些地方煤炭公司及乡镇企业,煤炭运走后,两天合并、三天换牌,名为破产,实为逃债。六是一些用户故意在煤炭质量、数量上挑毛病,无中生有,刁难、克扣煤矿,以拒收煤威胁,拖延付款期限。
3.经济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使企业得以拖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在建设阶段,许多市场经济法规滞后于现实需要,有些所谓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做法,脱离国情。加之一些地方、行业的保护主义,造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得以长期、大额拖欠他人货款。主要表现有:
不按《合同法》办事,用户随意性太大。一是一些用煤大户,不愿参加煤炭订货会,或到会也不愿签订合同,有的基甚至违反《合同法》,把以物抵账也纳入正常交易合同。二是一些单位有了合同也不执行,说要就要,说不要就不要,以此胁迫煤矿降低、折让。三是质量、数量以用户化验、计量为准,出现问题不通知煤矿复验,以有纠纷为名,克扣、延付煤款。四是提出超过煤矿实际产品质量的标准,刁难企业,迫使降低和延付货款。五是铁路系统,多年来不履行合同,基本上按其经济流向、大局内装卸来组织车皮,各路局之间截卡空车皮,使煤炭"走"向市场艰难,再加上用户要煤计划经常反复,导致铁路计划常变更,使煤矿有理也难说话。
银行结算制度有漏洞,结算纪律不严、监督职能弱化。一是不适当地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贷款,导致结算秩序混乱。1993年银行行改变结算办法,推行票据结算,由于银行和企业当时对票据结算办法都不熟悉,再加上取消结算贷款,一方面使企业一单一结算的托收制,改革若干票据集中在一起的送票制。送的票多,对方一次又没有那么多的钱,只能少付或不付,越积越多,形成现在的"滚动结算";另一方面结算贷款取消后,别的贷款也未及时核定给企业,使企业突然短缺了一块资金,只好逐渐拖欠贷款,二是银行监督职能弱化,吉算纪律不晋严。我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设计银行职能、制定结算办法时,要从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专业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弱化了对企业的结算监督,使一些企业有钱不付贷款、无理拒付货款、无偿占用货款。有的企业用生产资金搞建设、搞技改,甚至买股票,致使生产资金更加紧张。结算过程无人监督,结算纪律成了一纸空文。三是有的银行与企业串通,容许企业多头、多银行开户,藏匿资金,逃避支付货款。有的与企业共同挪用生产资金搞非生产项目,有的故意压票和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导致货款结算不畅,迫使企业走上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方式。四是银行为保月末存款,月底不让企业付款,另外不同银行之间转款相当困难和费时,使本来紧张的资金更加紧张。
不能依据设立和注销企业。一是不依法设立企业。有的根本没有经营资本,注册成立了"皮包公司"。有的一人能开办几个"皮包公司",骗了东家骗西家,随之不是兼并就是破产,或干脆找不到人,给企业丢下一堆呆死账。二是不能依法实施企业破产。有的企业已严重亏损,偿债能力降低,而债权人却无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实行法律保全,抵偿欠款。破产要由政府说话才行。债权人眼睁睁地看着欠款企业资不抵债,成为"空壳",欠款成为死账,而无能为力。有的前不久还正常经营,一不留神就宣布破产了,也不通知债权人,一下子货款就泡了汤。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严格执法。一是当地的法院、银行、工商等执法部门偏护当地企业,追收贷款上当困难、二是起拆到法院而用诉之后,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资金物资转移难于控制;另一方面对方无款、无物,企业费时、费力、费财,但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市场秩序混乱,不正常竞争加剧。一是不严格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一些皮包公司无证经营煤炭、阻碍煤炭直销,反而拖欠货款,从中渔利;二是缺乏行业自律,一些赋存条件好、煤种好的企业,低价倾销,迫使其他企业也降低倾销,而且也难于回收体货款。
一些财务制度改革,不适合国有企业。如销售收入的确认,1993年由收付实现制变为权责发生制。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不管对方是否给钱都发煤。
4.产品供大于求,企业迫于无奈被拖欠
一是小煤矿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总量过剩。自1980年到1997年,产量由1.04亿t,上升到6.2亿t,占全国总产量的46.6%。二是吨煤工资及盈亏承包政策,促使国有重点煤矿盲目生产。1993-1996每年原煤产量都比上年增加1000多万吨。为了把煤炭销出去,煤矿也不敢理直壮地催收货款,导致货款越欠越多。三是社会需求降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需求相对减弱。再加上出口煤炭减少,导致国内市场压力更大。1998年全国煤炭产量12亿吨,比上年减少1.3亿吨,但商品煤销量减少了1.54亿吨,销量比上年降低了13.7%。四是煤炭企业社会负担重,困难多,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为了保吃饭、保稳定,迫于无奈,只好多好发点煤,少收点款来维持。用户也借机"敲竹杠",无钱不付煤款,有钱也不付煤款。
三、解决货款拖欠的对策
根据对煤款拖欠的原因分析,总结清欠的经验教训,解决货款拖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明法纪,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角度消除拖欠;二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从生产力角度消除拖欠;三是根据企业资金短缺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从资金源头上消除拖欠。
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大行政、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从国有企业入手,实行立足当前、着眼于长远、新旧分开、综合治理的方法。可分为三个层次:
1.迅速处理当前问题,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目前,由于货款严重拖欠,煤炭企业资金急剧恶化,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矿区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集体上访、堵截铁路和公路等不稳定事件不断发生。为帮助煤矿缓解困难,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建议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扩大点贷范围清欠。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决定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陕西、宁夏和安徽7省区的煤炭企业实行点贷清欠。其他省区意见强烈,纷纷要求国家组织第二批、第三批点贷清欠,把各省区煤炭企业均列入清欠范围。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迅速研究在近期对其他省区煤炭企业实行点贷清欠。
给煤炭企业注入工资性贴息贷款。对严重拖欠工资及养老金的部分特困企业,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按照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由银行安排一部分短期工资性贷款。
2.对陈欠款挂账,专门处理以前问题
目前新旧货款混在一起,前清后欠,难以分清责任,难以采取措施。建议新旧贷款分开,新款新政策,对陈欠款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核实陈欠款数额。由国家关部门确定陈欠截止日,对截止日之前的陈欠货款,应收方组织专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如在途问题、质量问题、数量问题等,按规定处理后,再确认鉴证;三是对最后核实确认的货款和不确认的货款分别进行处理。
一次性核销不确认的陈欠货款。对经核实不确认的陈欠货款,可分两种情况核销。一是对真正破产,债权人消亡或3年上的陈欠,作核减资本公积处理。二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呆坏账,冲减坏账准备后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对企业及经营者年度考核时,可以扣除。
专门处理确认的陈欠货款。对经核实确认的陈欠货款,要发挥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势,选准几个关键环节,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把债务链解开。基本方法是:
(1)组建机构,专门清欠。建议国家成立一个有权威的临时机构,全权处理国有企业陈欠贷款。国有企业将清理确认的陈欠货款全额委托该机构清理。该机构(各省可设立分支机构)联网输入计算机,进行综合平衡分析处理,国家先拨给其一家的周转资金,选准若干个点注入资金进行清欠,逐步清出资金返给企业和国家。
(2)采取措施,补充资金。输入微机的国有企业陈欠货款,总是不能平衡的,有的企业肯定有资金缺口,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资金补充措施:一是对经调查核实故意拖欠的企业,由这样机构采取行政措施,下达分期定额归还指标,如下执行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并由新闻媒体曝光。二是对国家投资、技改、补贴资金不到位的,由国家先压缩新建项目,挤出资金,将应到而不到位资金全部到位。到位资金注入这个机构拖欠企业账户,先用于归还陈欠货款。三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一定的标准核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拨给。拨入资金也注入这个机构的拖欠企业账户,先用于归还陈欠货款。四是对拖欠企业自筹资金搞技改等基建项目,由于自筹资金不足而拖欠他人货款的,如项目有效益,可让银行贷款给企业,把贷款也注入这个机构用于归还陈欠款。五是对有效益的企业,这个机构也可以搞债转股,也可将债务出售、转让,将资金用于归还陈欠款。六是对由于超亏等因素拖欠的企业,这个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拍卖、转让企业资产等方法偿还他人陈欠款。资不抵债、无法启动的企业,申请依法破产。对最后清算剩余的少量货款拖欠,由被拖欠企业一次性核减资本金。
对非国有企业拖欠的陈欠货款,由各级政府另行规定汪理办法,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3.对新货款,建立严格、规范的结算秩序
新旧货款截止日以后发生的新货款,应建立严格、规范的货款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监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 在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加大小煤窑整顿力度,把关井压产落到实处。对国有煤矿也要调整结构,坚决关闭、破产一批资源枯竭、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总量过剩问题。
实行行业自律,制止降低倾销。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分地区、分煤种、分品种制定行业自律价格,对低价倾销,依法给予处罚。
铲除地方、行业保护,保证货款清算顺畅。对一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把拖欠对方货款作为一项任务下达给企业,或指使银行不能往外地拨资金,或让破产企业转移资金,甚至阻挠债权人依法采取清欠措施等行为,必须依法治理。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一是把信用等级作为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规定等级的,企业不准备评优、不准上市,经营者不得评选优秀企业家。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对信息等级低、严重拖欠他人货款的,定期曝光。
(2) 在严格经济执法方面
严格执行《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不能生产煤炭;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销煤炭。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流通秩序。
认真执行《合同法》。一是监督煤炭购销运3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定合同,特别是在货款结算上要具体要求。在数量上,不仅要有年度总数、而且要有分月数量等要求。取消原煤炭送货办法,合同签定谁请车、谁付运费就由谁办理。合同一经签定就要依法处理违约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对企业履行合同的约束机制,将经济合同履行率纳入对企业的考核内容,并与企业经营者经营收入挂钩,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合同。
全面实施《破产法》。债权人认为债务偿债能力有问题,可以联合向法院起拆破产。企业自己认为资不抵债时,也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但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不能在当地报纸、电台上公告完事。
加大依法管理企业的力度。二是企业设立时要严格审查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防止"皮包公司"的产生;二是严格企业法人年检、防止注册资金出逃,搞假破产、真逃债;三是依法规范破产、兼并、合并、合立等,并通知债权人,真正让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破产等变更清算情况,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3)在加强银行结算监督方面
银行要正确处理银企关系。制定政策要从中国国情、"企情"出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思想。多数国有企业搞不好,银行的资产质量就不会提高。在国有企业3年脱困的关键时刻,银行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要明确和加大银行的结算监督职能。一是监督国有企业只能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禁止搞非货币交易行为。二是监督企业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薪、税、货"的顺序,监督企业支付款项,凡拖欠他人货款的企业,一律不准搞基建项目。三是凡欠付他人货款的一律按银行罚息标准支付罚金,从结算纪录上铲除欠账有利行为,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推广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大量连续发贷的产品,要推广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由银行监督结算承付期,必须是一单一清,不准搞滚动结算。
恢复对企业的结算贷款。以前企业发货之后,按照托收金额向银行办理结算贷款,使结算比较畅通。自改革结算办法,停止结算贷款后,冲击了结算秩序。针对目前货款结算状况,应恢复结算贷款。
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一是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之间的信誉较差,商业承兑汇票运作非常困难,建议取消。二是将银行承竞汇票承付期限由6个月改为3个月,防止恶意拖欠。三是放开票据贴现规模。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是最有付款保证的抵押凭证,专业银行虽有积极性,但办理又受各级人行的规模控制,降低了企业票据的变现能力,滞留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四民尽量简化应付票据的使用程序。正常产生经营的企业,对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既不占用双方资金,又可提高企业结算信誉的保证,但办量过程相当繁琐,专业行,人行多边跑,降低了结算效率。
(4)在财税制度改革方向
收入的确认应以收到货款为标志。财务会计制度要适合中国的国有企业,这是防止国有企业为了实现利润和盲目生产、销售、不管货款回收等弄虚作假的有效方法。
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标准,改变坏账处理方法。一是现在提取标准偏低,难于抵消损失;二是现在明知是坏账,不清不算损失,费劲清算的损失就要与盈亏挂钩,增加了经营者完成盈亏指标的难度,所以谁也不清,越积越多。应按照坏账的标准,特别是"三年"这个期限,超过就转作坏账损失,清回来再增加企业权益,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清理陈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弥补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是导致货款拖欠的重要因素,国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重新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量,按投资比例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留出一块来补充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同时要从财务制度上规定企业留利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调整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现行的标准难于调节煤矿的生产行为,应在总费用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调整:一是按生产规模确定,由于小煤矿对资源的破坏性比较大,回采率比较低,应加大其收费标准;二是对地质赋存条件好、煤种好、地理位置好的煤矿调高收费标准,防止其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
(5)在加强企业管理方面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的履行。企业内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实行主办"终身负责制",而且要奖罚严明,防止企业经营者因法制观念不强,不讲信用,随意签约和毁约。
加强用户资信调查。企业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对用户和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合理确定结算的方式,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清收货款。一要落实货款回收部门责任制,明确具体指标、任务;二是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和形成原因及时进行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清收方式和政策;三是对长期拖欠要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依法保护企业权益;四是对呆坏账,要按现行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审批和处理,防止潜亏。
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减少货款支付的拖欠。一要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减少库存积压。二要严格营建划分,严格按来源和计划进行资本性支出。三要建立企业流动资金自我补充机制,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增加流动资产占用资金,要通过落实项目资金总来源和企业留利分配予以解决。
成立煤炭销售联合体,加大煤炭产品直接供应。或分地区、或分煤种成立煤炭销售联合机构,共同协调市场供给和抗御市场风险,防止中间商扰乱市场,从中渔利。
截至1999年6月末,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应收账款405亿元,其中煤炭货款330亿元。这次调查的原中央财政94户国有重点煤矿6月末余额为391亿元,其中煤炭330亿元。其构成情况如下:
1.按账龄划分。在391亿元应收账款中,3个月以内92亿元、占23.5%,3个月至1年83亿元、占21.2%,1-2年125亿元、占31.9%,2-3年52亿元,占13.3%,3年以上40亿元、占10.2%。
2.按拖欠行业划分。在6月末330亿元应收煤炭货款中,拖欠行业为治金100.3亿元、占30.4%,燃料56.9亿元、占17.2%,电力32.8亿元、占9.9%,化工32.7亿元、占9.9%,其他74.8亿元、占22.7%。拖欠最多的是冶金行业,将近1/3。在20户拖欠大户中,冶金17户、化工2房、燃料1户。
3.按回收货款式的方式划分及折扣损失情况。1998年实现煤炭销售收入738亿元,其中当年发出、当年收回599亿元、占81.2%。在599亿元中,采取以物易物方式样146亿元、占24.45。通过以物易物收回货款的折扣损失9.4亿元。其中,以货币方式收回309亿元、占73.6%,以物易物收回111亿元、占26.4%,比1998年又增加了2个百分点。
4.拖欠货款的分类情况。按照1999年6月应收账款余额391亿元,减去结算期3个月以内92亿元,被拖欠货款299亿元。其中:企业所在地省区内用户拖欠126亿元,省区外用户173亿元;被流通领域拖欠77亿元,被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49亿元。
5.按拖欠原因划分。因基建、技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18.4亿元。其中冶金10.3亿,燃料4.7亿元,化工1.1亿元;20户拖欠重点企业7.8亿元。因债务人破产、被兼并或因体制变化导致拖欠23.4亿元。其中电力1.4亿元,其他小企业9.6亿元。因债务人亏损严重、资金周转不畅而拖欠72.3亿元。其中化工11亿元,建材2.3亿元,燃料16亿元。因合同纠纷产生的拖欠2.3亿元。为占领或保住市场份额而被迫赊5.8亿元。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导致的拖欠5.9亿元。其中冶金1.8亿元,燃料0.4亿元。故意拖欠140.8亿元,主要是冶金、电力和化工。
原中央财政94户国有重点煤矿6月末应收账款391亿元,而应付账款173亿元,相抵后净欠218亿元。这么大的资金缺口,是如何维持的呢?一是靠以前年度包干工资结余48亿元;二是靠欠国家税款46.4亿元;三是靠增加银行借款,上半年增贷近20亿元,近几年生产经营贷款上升了100多亿元;四是靠欠职工,其中累计欠工资56.3亿元,欠养老金9.9亿元;五是靠欠生产安全投入。
长期货款拖欠,给煤炭企业造成一下危害:一是矿井生产安全投入得不到保障,设备老化、采掘失调,严重影响了生产后劲和安全,有的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二是由于资金紧张,企业增加贷款,增支贷款利息,特别是采取以物易物抹账方式,不仅货货款要折让、连垫付的铁路运费也要折让。1998年损失达9.4亿元,今年1-6月份损失近8亿元。给本已十分困难的煤炭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导致亏损直线上升,上半年亏损29.9亿元,比退库指标超亏11.4亿元。三是长期拖欠工资和养老金,造成集体上访、堵占铁路、公路事件不断发生,矿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二、货款拖欠的成因
1.企业资金在缺口而被迫拖欠
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缺乏补充机制。一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补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一直没有核定追加流动资金,多年物价变动使流动或改扩建等途径,扩大生产规模后,没有追加流动资金。许多新建项目上,没有铺底流动资金。三是国家下放企业经营自主权后,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约束企业由留利补充流动资金。四是银行体制改革后,取消结算贷款,实行货款"终身责制"使银行"惜贷",造成企业流动资产无处补充。
企业产品积压超战流动资金。在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各级政府搞了一大批大而全、小而全项目,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产品总量过剩,严重积压滞销。
企业超亏消耗流动资金。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原因:一是企业社会负担重,如医院、学校等;二是债务负担沉重,特别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以后,债务负担日益严重;三是设备老化、冗员多、效率低、成本高;四是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了企业负担。
投资、技改及固定资金不到位,挤占流动资金。一是企业为了争投资,搞"钓鱼"项目,自筹资金无来源,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占用流动资金;二是国家或投资银行由于投资不到位,或政策变化,不管项目现状如何,搞长期"暂停"拨款,企业只好用旧生产流动资金垫付;三是企业衰老、折旧率低,或无力提取折旧,但技改、设备更新又急需进行,只好搞"无米之炊",用生产流动资金垫付。
财政困难,拖欠拨款而占用流动资金。一是财政退库资金,一般情况都会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二是欠退税金;三是欠返教育附加费。
2.为了占用其他资金而有意拖欠
相互拖欠,认为欠款有理。有的企业不是无钱支付货款,而是认为他欠我的不还,我也欠你的不给。拖欠他人贷款作为正常占用,不觉亏理,反而有理。
故意拖欠,实为欠账有利。有的企业欠账欠得有了利润,出了经验,如冶金行业及全国的先进典型邯钢、济钢、水钢等都是拖欠煤款大户。仅水城钢厂去年欠煤炭货款的利息,也比其他所谓扭亏实现的利润多。
恶意拖欠,专为欠账渔利。一是拖欠企业有现汇不给,暗示煤矿通过其所属的某公司、某人才可收回货款,而指定单位或个人就要清欠折让费,少的百分之几,多的百分之十几,甚至有的高达20%。二是有的企业有钱不给,专用卖不出去的钢材或其他产品抵账,而且价格要高于其出厂价,煤矿买到这些无用的高价钢材,迫于低出售,再收回6个月的承兑汇票,要用钱再付贴现息,这样折腾下来,一吨精煤要损失40元左右。三是有的钢厂把高价钢材抵给煤矿后,再让其"多经公司"、"劳服企业"低价收购回来,如此往复,美曰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四是有的国有煤大户,不直接与煤矿订货,而让中间商来门订货,这些中间商专门搞些旧汽车、积压产品来抵账,从中渔利。五是一些地方煤炭公司及乡镇企业,煤炭运走后,两天合并、三天换牌,名为破产,实为逃债。六是一些用户故意在煤炭质量、数量上挑毛病,无中生有,刁难、克扣煤矿,以拒收煤威胁,拖延付款期限。
3.经济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使企业得以拖欠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在建设阶段,许多市场经济法规滞后于现实需要,有些所谓有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做法,脱离国情。加之一些地方、行业的保护主义,造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得以长期、大额拖欠他人货款。主要表现有:
不按《合同法》办事,用户随意性太大。一是一些用煤大户,不愿参加煤炭订货会,或到会也不愿签订合同,有的基甚至违反《合同法》,把以物抵账也纳入正常交易合同。二是一些单位有了合同也不执行,说要就要,说不要就不要,以此胁迫煤矿降低、折让。三是质量、数量以用户化验、计量为准,出现问题不通知煤矿复验,以有纠纷为名,克扣、延付煤款。四是提出超过煤矿实际产品质量的标准,刁难企业,迫使降低和延付货款。五是铁路系统,多年来不履行合同,基本上按其经济流向、大局内装卸来组织车皮,各路局之间截卡空车皮,使煤炭"走"向市场艰难,再加上用户要煤计划经常反复,导致铁路计划常变更,使煤矿有理也难说话。
银行结算制度有漏洞,结算纪律不严、监督职能弱化。一是不适当地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结算贷款,导致结算秩序混乱。1993年银行行改变结算办法,推行票据结算,由于银行和企业当时对票据结算办法都不熟悉,再加上取消结算贷款,一方面使企业一单一结算的托收制,改革若干票据集中在一起的送票制。送的票多,对方一次又没有那么多的钱,只能少付或不付,越积越多,形成现在的"滚动结算";另一方面结算贷款取消后,别的贷款也未及时核定给企业,使企业突然短缺了一块资金,只好逐渐拖欠贷款,二是银行监督职能弱化,吉算纪律不晋严。我国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设计银行职能、制定结算办法时,要从国情出发,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专业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弱化了对企业的结算监督,使一些企业有钱不付贷款、无理拒付货款、无偿占用货款。有的企业用生产资金搞建设、搞技改,甚至买股票,致使生产资金更加紧张。结算过程无人监督,结算纪律成了一纸空文。三是有的银行与企业串通,容许企业多头、多银行开户,藏匿资金,逃避支付货款。有的与企业共同挪用生产资金搞非生产项目,有的故意压票和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导致货款结算不畅,迫使企业走上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方式。四是银行为保月末存款,月底不让企业付款,另外不同银行之间转款相当困难和费时,使本来紧张的资金更加紧张。
不能依据设立和注销企业。一是不依法设立企业。有的根本没有经营资本,注册成立了"皮包公司"。有的一人能开办几个"皮包公司",骗了东家骗西家,随之不是兼并就是破产,或干脆找不到人,给企业丢下一堆呆死账。二是不能依法实施企业破产。有的企业已严重亏损,偿债能力降低,而债权人却无权向法院申请破产,实行法律保全,抵偿欠款。破产要由政府说话才行。债权人眼睁睁地看着欠款企业资不抵债,成为"空壳",欠款成为死账,而无能为力。有的前不久还正常经营,一不留神就宣布破产了,也不通知债权人,一下子货款就泡了汤。
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严格执法。一是当地的法院、银行、工商等执法部门偏护当地企业,追收贷款上当困难、二是起拆到法院而用诉之后,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资金物资转移难于控制;另一方面对方无款、无物,企业费时、费力、费财,但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
市场秩序混乱,不正常竞争加剧。一是不严格执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一些皮包公司无证经营煤炭、阻碍煤炭直销,反而拖欠货款,从中渔利;二是缺乏行业自律,一些赋存条件好、煤种好的企业,低价倾销,迫使其他企业也降低倾销,而且也难于回收体货款。
一些财务制度改革,不适合国有企业。如销售收入的确认,1993年由收付实现制变为权责发生制。一些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不管对方是否给钱都发煤。
4.产品供大于求,企业迫于无奈被拖欠
一是小煤矿水平重复建设,导致总量过剩。自1980年到1997年,产量由1.04亿t,上升到6.2亿t,占全国总产量的46.6%。二是吨煤工资及盈亏承包政策,促使国有重点煤矿盲目生产。1993-1996每年原煤产量都比上年增加1000多万吨。为了把煤炭销出去,煤矿也不敢理直壮地催收货款,导致货款越欠越多。三是社会需求降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需求相对减弱。再加上出口煤炭减少,导致国内市场压力更大。1998年全国煤炭产量12亿吨,比上年减少1.3亿吨,但商品煤销量减少了1.54亿吨,销量比上年降低了13.7%。四是煤炭企业社会负担重,困难多,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为了保吃饭、保稳定,迫于无奈,只好多好发点煤,少收点款来维持。用户也借机"敲竹杠",无钱不付煤款,有钱也不付煤款。
三、解决货款拖欠的对策
根据对煤款拖欠的原因分析,总结清欠的经验教训,解决货款拖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严明法纪,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角度消除拖欠;二是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从生产力角度消除拖欠;三是根据企业资金短缺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从资金源头上消除拖欠。
总体思路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大行政、经济、金融等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从国有企业入手,实行立足当前、着眼于长远、新旧分开、综合治理的方法。可分为三个层次:
1.迅速处理当前问题,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目前,由于货款严重拖欠,煤炭企业资金急剧恶化,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矿区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集体上访、堵截铁路和公路等不稳定事件不断发生。为帮助煤矿缓解困难,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建议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扩大点贷范围清欠。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决定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陕西、宁夏和安徽7省区的煤炭企业实行点贷清欠。其他省区意见强烈,纷纷要求国家组织第二批、第三批点贷清欠,把各省区煤炭企业均列入清欠范围。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迅速研究在近期对其他省区煤炭企业实行点贷清欠。
给煤炭企业注入工资性贴息贷款。对严重拖欠工资及养老金的部分特困企业,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按照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由银行安排一部分短期工资性贷款。
2.对陈欠款挂账,专门处理以前问题
目前新旧货款混在一起,前清后欠,难以分清责任,难以采取措施。建议新旧贷款分开,新款新政策,对陈欠款采取专门处理措施。
核实陈欠款数额。由国家关部门确定陈欠截止日,对截止日之前的陈欠货款,应收方组织专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如在途问题、质量问题、数量问题等,按规定处理后,再确认鉴证;三是对最后核实确认的货款和不确认的货款分别进行处理。
一次性核销不确认的陈欠货款。对经核实不确认的陈欠货款,可分两种情况核销。一是对真正破产,债权人消亡或3年上的陈欠,作核减资本公积处理。二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呆坏账,冲减坏账准备后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对企业及经营者年度考核时,可以扣除。
专门处理确认的陈欠货款。对经核实确认的陈欠货款,要发挥国有企业的整体优势,选准几个关键环节,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把债务链解开。基本方法是:
(1)组建机构,专门清欠。建议国家成立一个有权威的临时机构,全权处理国有企业陈欠贷款。国有企业将清理确认的陈欠货款全额委托该机构清理。该机构(各省可设立分支机构)联网输入计算机,进行综合平衡分析处理,国家先拨给其一家的周转资金,选准若干个点注入资金进行清欠,逐步清出资金返给企业和国家。
(2)采取措施,补充资金。输入微机的国有企业陈欠货款,总是不能平衡的,有的企业肯定有资金缺口,可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资金补充措施:一是对经调查核实故意拖欠的企业,由这样机构采取行政措施,下达分期定额归还指标,如下执行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并由新闻媒体曝光。二是对国家投资、技改、补贴资金不到位的,由国家先压缩新建项目,挤出资金,将应到而不到位资金全部到位。到位资金注入这个机构拖欠企业账户,先用于归还陈欠货款。三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一定的标准核定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拨给。拨入资金也注入这个机构的拖欠企业账户,先用于归还陈欠货款。四是对拖欠企业自筹资金搞技改等基建项目,由于自筹资金不足而拖欠他人货款的,如项目有效益,可让银行贷款给企业,把贷款也注入这个机构用于归还陈欠款。五是对有效益的企业,这个机构也可以搞债转股,也可将债务出售、转让,将资金用于归还陈欠款。六是对由于超亏等因素拖欠的企业,这个机构可以采取多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拍卖、转让企业资产等方法偿还他人陈欠款。资不抵债、无法启动的企业,申请依法破产。对最后清算剩余的少量货款拖欠,由被拖欠企业一次性核减资本金。
对非国有企业拖欠的陈欠货款,由各级政府另行规定汪理办法,或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3.对新货款,建立严格、规范的结算秩序
新旧货款截止日以后发生的新货款,应建立严格、规范的货款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加强结算监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1) 在加强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加大小煤窑整顿力度,把关井压产落到实处。对国有煤矿也要调整结构,坚决关闭、破产一批资源枯竭、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总量过剩问题。
实行行业自律,制止降低倾销。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分地区、分煤种、分品种制定行业自律价格,对低价倾销,依法给予处罚。
铲除地方、行业保护,保证货款清算顺畅。对一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把拖欠对方货款作为一项任务下达给企业,或指使银行不能往外地拨资金,或让破产企业转移资金,甚至阻挠债权人依法采取清欠措施等行为,必须依法治理。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一是把信用等级作为考核指标,凡达不到规定等级的,企业不准备评优、不准上市,经营者不得评选优秀企业家。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对信息等级低、严重拖欠他人货款的,定期曝光。
(2) 在严格经济执法方面
严格执行《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没有生产许可证的,不能生产煤炭;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销煤炭。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流通秩序。
认真执行《合同法》。一是监督煤炭购销运3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签定合同,特别是在货款结算上要具体要求。在数量上,不仅要有年度总数、而且要有分月数量等要求。取消原煤炭送货办法,合同签定谁请车、谁付运费就由谁办理。合同一经签定就要依法处理违约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对企业履行合同的约束机制,将经济合同履行率纳入对企业的考核内容,并与企业经营者经营收入挂钩,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合同。
全面实施《破产法》。债权人认为债务偿债能力有问题,可以联合向法院起拆破产。企业自己认为资不抵债时,也可向法院申请破产,但必须通知所有债权人,不能在当地报纸、电台上公告完事。
加大依法管理企业的力度。二是企业设立时要严格审查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防止"皮包公司"的产生;二是严格企业法人年检、防止注册资金出逃,搞假破产、真逃债;三是依法规范破产、兼并、合并、合立等,并通知债权人,真正让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破产等变更清算情况,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3)在加强银行结算监督方面
银行要正确处理银企关系。制定政策要从中国国情、"企情"出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思想。多数国有企业搞不好,银行的资产质量就不会提高。在国有企业3年脱困的关键时刻,银行应给予积极的支持。
要明确和加大银行的结算监督职能。一是监督国有企业只能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禁止搞非货币交易行为。二是监督企业的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薪、税、货"的顺序,监督企业支付款项,凡拖欠他人货款的企业,一律不准搞基建项目。三是凡欠付他人货款的一律按银行罚息标准支付罚金,从结算纪录上铲除欠账有利行为,由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推广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大量连续发贷的产品,要推广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由银行监督结算承付期,必须是一单一清,不准搞滚动结算。
恢复对企业的结算贷款。以前企业发货之后,按照托收金额向银行办理结算贷款,使结算比较畅通。自改革结算办法,停止结算贷款后,冲击了结算秩序。针对目前货款结算状况,应恢复结算贷款。
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一是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之间的信誉较差,商业承兑汇票运作非常困难,建议取消。二是将银行承竞汇票承付期限由6个月改为3个月,防止恶意拖欠。三是放开票据贴现规模。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当是最有付款保证的抵押凭证,专业银行虽有积极性,但办理又受各级人行的规模控制,降低了企业票据的变现能力,滞留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四民尽量简化应付票据的使用程序。正常产生经营的企业,对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是既不占用双方资金,又可提高企业结算信誉的保证,但办量过程相当繁琐,专业行,人行多边跑,降低了结算效率。
(4)在财税制度改革方向
收入的确认应以收到货款为标志。财务会计制度要适合中国的国有企业,这是防止国有企业为了实现利润和盲目生产、销售、不管货款回收等弄虚作假的有效方法。
提高坏账准备提取标准,改变坏账处理方法。一是现在提取标准偏低,难于抵消损失;二是现在明知是坏账,不清不算损失,费劲清算的损失就要与盈亏挂钩,增加了经营者完成盈亏指标的难度,所以谁也不清,越积越多。应按照坏账的标准,特别是"三年"这个期限,超过就转作坏账损失,清回来再增加企业权益,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清理陈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弥补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国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是导致货款拖欠的重要因素,国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重新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需要量,按投资比例从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留出一块来补充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同时要从财务制度上规定企业留利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调整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现行的标准难于调节煤矿的生产行为,应在总费用不变的情况下重新调整:一是按生产规模确定,由于小煤矿对资源的破坏性比较大,回采率比较低,应加大其收费标准;二是对地质赋存条件好、煤种好、地理位置好的煤矿调高收费标准,防止其低价倾销和不正当竞争。
(5)在加强企业管理方面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的履行。企业内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管理制度,实行主办"终身负责制",而且要奖罚严明,防止企业经营者因法制观念不强,不讲信用,随意签约和毁约。
加强用户资信调查。企业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前,必须对用户和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合理确定结算的方式,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及时清收货款。一要落实货款回收部门责任制,明确具体指标、任务;二是对应收账款按账龄和形成原因及时进行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清收方式和政策;三是对长期拖欠要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依法保护企业权益;四是对呆坏账,要按现行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确认,审批和处理,防止潜亏。
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减少货款支付的拖欠。一要及时调整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减少库存积压。二要严格营建划分,严格按来源和计划进行资本性支出。三要建立企业流动资金自我补充机制,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增加流动资产占用资金,要通过落实项目资金总来源和企业留利分配予以解决。
成立煤炭销售联合体,加大煤炭产品直接供应。或分地区、或分煤种成立煤炭销售联合机构,共同协调市场供给和抗御市场风险,防止中间商扰乱市场,从中渔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