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后如何加强财务管理
来源: 吴本兵
2003-03-04
普通
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现行常见做法是将各单位的帐户取消,只设置报帐员,报帐员负责各单位财务资料的收集、传递和报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可以强化预算执行和资金的有效使用,严格会计监督,发挥会计的扩展职能。变预算管理的各自核算为“中心”集中核算,变分散会计监督为集中会计监督。会计集中核算后,如何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一、建立、健全会计结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结算中心在业务运作的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各会计人员具体分工。实行会计工作分离,提高会计专业化核算水平,保证会计结算中心业务正常、安全平稳地运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考评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会计结算中心廉洁、高效的为各单位正常工作服务。
二、要明确会计结算中心的职责实行负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核算和结算,即按照年初核定的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和设备采购计划,实行单位审批,会计结算中心核查,收支直达,集中核算。保证各单位经费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具体如下:
(一)会计结算中心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建帐,集中核算,正确合理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严格按帐务处理流程操作。着重强化事前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及违反预算使用资金等情况,会计结算中心有权拒绝支付,保证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三)资金收入程序。会计结算中心依据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定期或专门向财政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中心”,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单位预算安排资金使用。
(四)工资支出。对各单位人员工资,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由人事部门审核后,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帐户。
(五)款项支付程序。各单位日常发生的小额部分,按备用金规定管理。购买性支出,会计结算中心依据单位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汇入采购中心或其他对方单位,因特别紧急支出,单位规定的备用金不足时,可提出申请,报会计结算中心批准,及时支付。
(六)会计结算中心按报表报送日期,定期向单位发送财务报告,以便单位领导及时了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结存情况。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会计结算中心应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存放、销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八)加强报帐员的管理和培训。单位报帐员具体负责各单位报帐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管理等工作,特别是保证有关财务资料完整和备用金的安全。报帐员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具有经单位领导授权的财务管理职能,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对单位报帐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九)备用金的规定与管理。为保证各单位零星现金支出的需要,会计结算中心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2-3天的现金使用量提出申请,结算中心在单位正常预算范围内予以核定,备用金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只能用于零星现金支出,购买性支出超过1000元限额原则上转帐。
(十)、银行帐户的开设和印鉴的管理。会计结算中心在一个总帐户下,以各单位为序号开设若干分帐户,保证各单位核算和管理上的需要,分帐户开户时的帐户名称仍为各单位法定名称。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内部财务管理,对外结算必须使用会计结算中心预留在银行的印鉴。
三、明确各结算单位的职责按照《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责任主体仍是预算单位,而不是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后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各单位必须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取消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二)各单位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员,(三)单位应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会计结算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行财政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应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即:预算资金支配权、预算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单位。
(六)单位报帐员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
(七)单位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单位应强化管理,维护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会计结算中心要加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会计结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结算中心在业务运作的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各会计人员具体分工。实行会计工作分离,提高会计专业化核算水平,保证会计结算中心业务正常、安全平稳地运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内部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考评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会计结算中心廉洁、高效的为各单位正常工作服务。
二、要明确会计结算中心的职责实行负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核算和结算,即按照年初核定的单位经费收支预算和设备采购计划,实行单位审批,会计结算中心核查,收支直达,集中核算。保证各单位经费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具体如下:
(一)会计结算中心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分户建帐,集中核算,正确合理地使用会计处理方法,严格按帐务处理流程操作。着重强化事前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必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凭证或支出项目及违反预算使用资金等情况,会计结算中心有权拒绝支付,保证资金合规、高效使用。
(三)资金收入程序。会计结算中心依据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情况,定期或专门向财政申请,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中心”,会计结算中心根据单位预算安排资金使用。
(四)工资支出。对各单位人员工资,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由人事部门审核后,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帐户。
(五)款项支付程序。各单位日常发生的小额部分,按备用金规定管理。购买性支出,会计结算中心依据单位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将款项汇入采购中心或其他对方单位,因特别紧急支出,单位规定的备用金不足时,可提出申请,报会计结算中心批准,及时支付。
(六)会计结算中心按报表报送日期,定期向单位发送财务报告,以便单位领导及时了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资金结存情况。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会计结算中心应规范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的归档、借阅、存放、销毁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八)加强报帐员的管理和培训。单位报帐员具体负责各单位报帐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管理等工作,特别是保证有关财务资料完整和备用金的安全。报帐员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具有经单位领导授权的财务管理职能,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对单位报帐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九)备用金的规定与管理。为保证各单位零星现金支出的需要,会计结算中心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2-3天的现金使用量提出申请,结算中心在单位正常预算范围内予以核定,备用金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只能用于零星现金支出,购买性支出超过1000元限额原则上转帐。
(十)、银行帐户的开设和印鉴的管理。会计结算中心在一个总帐户下,以各单位为序号开设若干分帐户,保证各单位核算和管理上的需要,分帐户开户时的帐户名称仍为各单位法定名称。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内部财务管理,对外结算必须使用会计结算中心预留在银行的印鉴。
三、明确各结算单位的职责按照《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责任主体仍是预算单位,而不是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后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各单位必须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取消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二)各单位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员,(三)单位应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会计结算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行财政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应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即:预算资金支配权、预算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单位。
(六)单位报帐员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
(七)单位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单位应强化管理,维护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会计结算中心要加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