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市场的有效结构:基于产业组织视角的分析
【摘 要】传统产业组织理论SCP范式的分析无法解释审计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大型事务所的寡头垄断。原因在于审计行业的市场集中不会带来破坏性竞争、不会导致社会福利净损失,也不会剥夺消费者剩余。进一步引入可竞争市场理论,也可以证明审计市场上的垄断结构并不会带来垄断性的结果。因此,对于审计市场而言,传统的有效结构和完全竞争本身并不重要。在审计市场可竞争的垄断均衡中,事务所将在潜在竞争者的约束下达成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由竞争活力的融合,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也因此成为现实有效的审计市场结构。审计市场的管制重点不在于市场结构,而应以促进可竞争性为原则,消除人为进入壁垒、减少沉没成本。
【关键词】审计市场 马歇尔冲突 SCP范式 可竞争市场
一、引言
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提出了“马歇尔冲突”(Marshall‘sdilemma)。按照马歇尔的推论,大规模生产能为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单个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是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结构中垄断因素增强;而垄断的形成又必将阻碍竞争机制发挥作用,致使经济丧失活力。这样,在马歇尔那里,追求规模经济效应和保持自由竞争活力便成为一对难分难解的矛盾。
那么,对于审计行业来说,这一冲突在是否也存在呢?在审计行业,较低程度的资产专用性、大小事务所之间的产品异质、以及审计与非审计服务联合提供产生的合约范围经济,使得大型事务所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刘明辉、徐正刚,2005)。事实上,自从ZeffandFossum(1967)开拓性地对审计市场结构展开研究以来,已有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审计行业具有规模效益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特点。问题的提出在于想知道:审计行业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否一定会带来有别于完全竞争的结果?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认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将导致非最优定价;与之相对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则认为,完全竞争的结论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也可能存在,条件是市场进出自由。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从理论角度廓清审计行业实际有效的市场结构,确认市场竞争模式,并探讨为维持市场结构和竞争的有效性是否需要进行管制以及如何管制。本文的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节对SCP范式是否适用于审计行业展开分析;第三节引入可竞争市场理论,通过考察审计市场的进入退出,探究审计市场上的垄断结构是否会损害竞争进而降低效率;第四节总结全文的结论并通过一个简短的讨论给出监管方面的政策建议。
二、SCP范式不适用于审计行业
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即SCP分析框架是由哈佛大学的经济学者提出来的。他们通过实证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导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之间存在的一种单向因果联系: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后者决定市场绩效的好坏。具体来说,行业集中度高的企业总是倾向于操纵价格、设置障碍,以便谋取垄断利润,从而阻碍技术进步,造成资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获得理想的市场绩效,需要通过公共政策来调整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限制垄断力量的发展,保持市场适度竞争。
那么,审计行业是否存在这样的逻辑联系呢?如前文所述,该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对规模经济的追求促使行业市场份额日趋集中于少数大型事务所,成熟审计市场上呈现出的也一直是一种寡头垄断的状态。这样,根据SCP范式,便会自然而然地出规模效益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的审计行业无效的结论,并据此认为有必要对审计行业进行管制,对大型事务所进行拆分。但事实上,即便在反垄断法实施最为严厉的美国,政府也没有对审计市场进行过反托拉斯式的干预。理论与现实的不一致,不禁使我们对SCP范式在审计行业的适用性产生怀疑。下面我们将对垄断性市场结构下,大型事务所可能动用其市场势力的两类定价行为及其市场后果①进行具体分析,试图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一)垄断条件下的低定价与破坏性竞争
SCP范式认为,规模效益递增可能会导致破坏性竞争。规模经济的作用使得大企业更容易在行业内生存,和其他企业或潜在竞争者相比,也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扩张生产能力。谋求更大市场份额的竞争将产生一种迫使价格下降的压力,这种压力对消费者而言是有利的,但当价格降至平均生产成本以下时,对现存企业而言就是破坏性的了。由于小规模企业处于成本劣势,大企业也就可以通过压低价格来驱逐小规模企业,竞争的结果将导致其亏损、破产或被其他企业兼并。
上述逻辑推论的背后存在着一条基本假定,即行业存在相对于正常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成本弱增性。具体而言,它又可以分解为两方面的市场条件:第一,行业拥有过剩的固定资本;第二,产品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大大高于可变成本。但是,对于审计行业来说,这一假定并不存在。首先,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该业务在上下半年之间存在剧烈的需求波动,为保持能满足高峰需求的能力,事务所在每年的下半年生产能力是相对过剩的。但问题在于审计产品无法储存,下半年过剩的生产能力无法用来继续生产审计产品,只能向管理咨询、税务筹划等非审计服务领域进行转移。其次,我们假定大型事务所的场地、设备等固定资本在整个年度里都是过剩的,这就意味着边际成本只是附加的人力成本,但后者却又恰恰是审计服务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固定成本在审计服务总成本构成中占有的比重不大,使得单纯依靠增加审计服务供给量并不能有效地摊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型事务所的成本优势有限,不存在孳生破坏性竞争的土壤。
观察到的现实也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破坏性竞争在审计行业并没有出现过。按照SCP范式的推论,如果存在破坏性竞争,那么竞争的结果理应使得中小型事务所难以生存,目前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已有研究发现大型事务所在受管制行业的审计定价较低(Simiunic,1980;Palmrose,1986a;Turpin,1990;Pearsonetal.,1994),却无法证明其定价低于成本。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把一个客户看作一个市场,事务所首次承接审计业务时的“低价揽客”(Lowballing)比较接近破坏性竞争的定义。但“低价揽客”的真正原因在于客户和事务所在首次审计业务中都需要承担一个“启动成本”,从而意味着双方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被“锁定”。因此,作为事务所预期获取未来竞争优势以及未来“准租”的理性的竞争性反应,大小事务所均有可能“低价揽客”,它也并非是垄断大所凭借成本优势采取的策略性行为。
事实上,由于审计服务“信任品”的特征使得审计市场类似于一个“二手车”市场,客户很难从市场上获取审计质量的信息。根据克莱因、莱福勒(1981)和夏皮罗(1983)的质量酬金模型,支付溢价成为客户确保审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之一;溢价的存在又为事务所提供高品质的审计服务提供了刺激。这样一来,在长期的博弈过程中,价格成为判断审计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线索。基于这一考虑,大型事务所也很少会降低价格,进行破坏性竞争。
(二)垄断条件下的高定价、社会福利净损失与消费者剩余剥夺
垄断条件下的高定价可以产生两方面的影响:第一,由于垄断限产形成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第二,由于垄断高价使得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的转化。按照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常识,控制价格的能力是企业是否拥有市场势力的主要表现,而控制价格的关键在于控制产量及其市场供给量,人为制造短缺。照此逻辑,审计行业的市场集中将使得拥有市场势力的大型事务所,以提高审计收费为出发点,减少审计服务供给,导致市场上的供给量低于竞争性市场的均衡供给量,同时剥夺消费者剩余。
上述推论是否可行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服务供给量的能力。众所周知,审计行业属于服务性行业,根据服务业的定义,它是一种有形或者智力活动,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即满足需求而不需要有形商品的间接渠道(Kulhavy,1974)。服务不能与提供者相分离,不能储存,服务具有非物质的特性,且由提供者和用户共同生产和消费(deBandt,1996)。审计服务产品不可储存的特性使得事务所无法通过调节库存以及市场供给量来控制价格,而限量减产又是以单位审计服务成本迅速提升为代价的。此外,考虑到各国普遍实行的法定审计要求,审计服务的需求弹性很小,单个事务所限制产量也只会给其他事务所带来更大的市场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审计市场被少数大型事务所垄断,市场上的审计服务供给量也不会少于竞争性市场的供给量,不会产生社会福利净损失。
虽然不能通过限制产量抬高审计服务价格,大型事务所还是在审计市场上维持着显著高于一般事务所的定价。对澳大利亚(Francis,1984)、新西兰(Firth,1985)、英国(chanetal.,1993)、香港(Gul,1999)、新加坡(Simon,1992)和美国(Palmrose,1986)等审计市场的研究均证明了这一点。问题在于,大型事务所的高定价是出于客户自愿,还是其动用市场势力的结果。如果是前者,也就不存在对消费者剩余的剥夺。Moizer(1997)关于事务所声誉与审计质量溢价的文献回顾表明,在一个竞争性的审计市场中,不同事务所之间的审计服务定价差异代表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回报。此外,大所较多地采用结构性审计程序而较少需要客户的配合与协作,减少了对客户正常工作的干扰,可能也是客户乐于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原因之一(李树华,2000)。从事务所的角度来看,针对单个客户的一级价格投标模型显示,随着竞争对手的增多,审计报价将会不断地逼近审计成本。投标的事务所之间也很难达成事前合谋的协定,因为在投标过程中,某一成员违反合谋协定,其他成员对此背叛并没有报复的机会(李眺,2003)。因此,大型事务所虽然能够获得一定的收费溢价,也必须象竞争者一样的行事。为了赢得客户,事务所必须致力于降低审计成本,并与客户分享成本的降低。从长期来看,审计收费呈现出的应该是不断下降的趋势。一级价格投标模型对现实的审计市场竞争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其推论也得到了一些实证研究结论的支持。一项针对“六大”(目前已合并为“四大”)劳动生产率的实证调查表明,其审计服务在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方面是有效率的(SchellemanandMaijoor,2000)。已有研究也发现,在1980-1997年间,“六大”的审计收费从长期趋势上来看不断下降(MenonandWilliams,2001)。由此可见,即便审计产品异质,且客户往往根据事务所声誉(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溢价水平)来辨别产品质量,审计市场上仍然存在激烈的价格竞争。大型事务所相对较高的审计定价是因为它可以给客户带来额外的效用,而并非是动用市场势力的结果,因此也不会导致对消费者剩余的剥夺。
总之,前文的分析显示,审计行业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事务所动用市场势力的能力与市场绩效之间不存在如SCP范式所描述的稳定的逻辑联系。因此,该范式并不使适用于审计行业。事实上,只要某一行业以规模效益递增为特征,都会得到与哈佛学派SCP分析框架相悖的结论。对于企业规模是否一定与其市场势力正相关,市场集中是否一定能证明存在行业垄断力量和经济上的低绩效等问题,SCP范式均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理论解释。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该范式便遭到了芝加哥学派的猛烈抨击。我们也有必要寻求其他模式来解释规模效益递增和非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审计市场。
三、可竞争市场理论和审计市场进入退出分析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鲍莫尔、帕恩查和韦利格等人在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良好的市场绩效,在传统哈佛学派的理想市场结构以外仍然可以实现,而无需众多竞争企业的存在。它可以是寡头市场,甚至是独家垄断市场,但只要保持市场进出的完全自由,潜在竞争的压力就会迫使任何市场结构条件下的企业采取竞争行为。在这样的条件下,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可以和效率并存。由于潜在竞争起到了与完全竞争市场上有效竞争同样的惩戒作用,这种理论得到了一个与SCP范式完全相反的结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在分析进入退出的时候,“沉没成本”是一个核心概念,是指企业进入市场所投入的、退出市场时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投资。对于潜在竞争者来说,一旦发现进入不利而要退出,沉没成本就构成它进入的成本;沉没成本越大,退出损失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形成了真正的进入障碍。另一方面,对于在位企业来说,由于该项成本在退出时无法收回,企业所能做的只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市场份额以使其增效;因此,沉没成本也成为在位企业可以加以利用的一项战略武器,甚至会因此成为破坏性竞争的发动者。不难看出,沉没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位企业对潜在竞争者的阻止力,以及可竞争市场模式作为分析某一行业竞争工具的恰当程度。
那么,审计行业的沉没成本情况又如何呢?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各项资产投资可回收性的分析来对其沉没成本情况进行大致了解。一般来说,一项资产的可回收性和其专用性程度相关。专用性程度越高的资产越难收回;反之,通用性的资产在退出市场时则比较容易转换用途或在市场上进行出售。按照威廉姆森(2001)的归纳,资产专用性可以分为6种: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人力资产专用性、专项资产、品牌资本与临时专用性。就审计行业来说,场地和物质资产几乎不存在专用性,临时专用性的资产在一段时间过后也可以转换为通用型的。由于存在有效的流通市场或可以轻易的转换用途,上述资产对应的成本是可以收回的,不会沉没。事务所在从传统的审计领域向非审计服务领域进行业务转移时,由于上述行业的信息不对称、“一站式购物”的便利、以及联合服务条款中产生的合约范围经济,品牌可以在业务转移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只要事务所不是因为声誉受损而退出审计行业,品牌投资也并非不可收回。人力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与专项资产的多寡因事务所的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别。小型事务所一般很少在这些方面进行投资。因此,专用性的人力资本和专项资产一般只存在于大型事务所中,主要是指事务所针对目标产业中的客户特征,投资形成的一套产业特有知识和行业专家才能,以及创造出的针对特定产业的结构性程序。专项资产还包括审计技术改进方面的投资、专门用于审计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连接各地分支机构的计算机工作站等,这也是小型事务所很少涉及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将审计市场看作了一个整体,分析表明该行业整体沉没成本水平不高。但如果我们将视野集中在某些局部市场,则可能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例如,在大型事务所进行专业化水平投资的行业,存在沉没水平较高的人力资产和专项资产;如果把一个客户看作一个市场,事务所首次承接业务时的“学习成本”也是无法收回的。问题是,即便在位事务所通过不可逆转投资享有低成本的优势,事务所变更为何仍然频频发生?有关事务所变更的研究表明:
(1)对于大企业而言,企业合并、管理当局变动,是变更事务所的主要原因(BurtonandRoberts,1967)。企业合并时,现任事务所分支机构所处的地理位置可能不再符合客户需要;管理当局变动时,与现任事务所也需要重新沟通,这都可能导致事务所变更。
(2)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审计收费高低是变更事务所的主要原因(BedingfieldandLoeb,1974)。原因在于中小规模企业业务相对简单、代理成本也较低,因而不存在对审计服务的特殊要求。
(3)对于濒临破产的企业而言,财务报表列报方面的分歧、被出具“保留意见”的预期,是变更事务所的主要原因(SchwartzandMenon,1985)。由此可见,在审计市场上,这些因素的影响远比沉没成本的影响要大。也就是说,单纯的沉没成本并不能够有效阻止其他事务所的进入。
综上可知,审计行业整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较低,意味着该行业的沉没成本较小,从而表明可竞争市场模式较为适合分析审计市场的运行。在这样一个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迫使在位的大型事务所很难动用其市场势力,传统的有效结构和完全竞争本身不再重要。规模经济效应与自由竞争活力在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下达成融合,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也因此成为现实有效的审计市场结构。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的基本收获之一,是使我们认识到审计行业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性的结果。在审计市场可竞争的垄断均衡中,事务所将在潜在竞争者的约束下达成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由竞争活力的融合,实现社会福利(包括事务所和审计服务的消费者)最大化。本文的分析还进一步表明,在可竞争的审计市场上,自由放任要比反托拉斯手段的主动管制更能维护公众利益。大型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在传统观点看来有形成垄断势力之嫌,但由于审计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及规模效益递增,合并不仅无害反而是更有效率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反垄断法实施最为严厉的美国一直没有出现对大型事务所的分拆。事实上,审计行业对可竞争市场的偏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制所形成的进入壁垒所致。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无约束的审计市场能够自行解决一切问题。事实上,由于审计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各国审计市场上都存在着诸多的管制措施。安然事件爆发后,管制措施还有进一步严格的趋势。但我们也不认为所有的管制政策都是必需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管制政策不应以降低市场的潜在竞争压力为代价,而应将重心放在降低妨碍可竞争性、损害经济效率的沉没成本方面。以此标准来看,在审计师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后,再对事务所进行严格的准入管制至少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的情况尤其突出,歧视性的“许可证管理”制度使得证券审计市场上的在位事务所感受不到潜在竞争的压力,很大程度上降低其提高效率和参与竞争的激励。
本文的研究对于构筑我国审计市场的有效结构具有一定的意义。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上一直呈现出的是分散化竞争的状态,少有大型事务所脱颖而出,管制政策的目标应该定位于推动事务所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造就寡头垄断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其次,监管当局应该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事务所,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排除一切人为的不必要的进入壁垒。另外,还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出面,通过构建事务所的专项资产转让平台,推动技术进步等措施减少事务所的沉没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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