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宪法思想对我国审计文化的影响
一、西方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宪法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深植于西方思想文化土壤中的,本身又是西方历史长期衍生的一种复杂的意识形态。西方宪法思想的文化基础根源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的理论,后在近代的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中得以形成和完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理论论述中:
(1)人性自然论。西方传统认为人性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人天生趋于快乐或避开痛苦,国家和法律应当尽可能保证人的快乐。人首先像其他动物一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与欲望,人在社会中有对幸福追求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对财产、权力、地位和名誉的追求等,政府和法律应当保护人们的这种追求。
(2)人民主权论。主权的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权在君,即君权神授,是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二是主权在国家,主要指极权国家;三是主权在民,即“天赋人权”。西方的民主在权的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和罗马。现代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仍然体现着这种思想,例如,在美国宪法序言中,就相当简洁明了地表达了“天赋人权”的思想:“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3)法治论。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很多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倡法治。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国家应该是这样一个国家:在其中,最高权力归根结底寓于法律。人的统治,即使是最聪明的人统治,都没能达到法律般的不偏不倚。法治思想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遵守宪法的法律是每个官员应尽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保护公民自由的司法程序等。
(4)分权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系统地阐述了分权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相互达到一种制衡。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受三权分立影响最大,其1787年联邦宪法中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观点。
(5)道德法律化论。西方的思想家普遍认为法律应当包容着理性、正义等道德成分或道德要通过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西方国家在制定宪法时把社会公认的道德因素考虑进去,试图以法律外在的刚性约束来保证和发挥道德所具有的内在作用,使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并能够使公共安全和利益得到保证。
西方宪法思想的基调是“民主”、“自由”、“分权”、“法治”,它对西方国家的审计文化有很大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1)审计监督的对象。“天赋人权”的核心思想是,任何人具有一定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任何强权恩赐的。相反,政府的权力却是民众授予的,民众授予的权利必须受到限制,不受限制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西方传统文化认为“人本恶”,如圣经所述,人有“七宗罪”——饕餮、贪婪、懒惰、淫欲、傲慢、嫉妒和暴怒。而政府也是由人组成,设计有效的审计监督制度来约束政府,以保证“纳税人的钱”安全和有效,是非常必要的。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有限权力的政府。
(2)审计服务的对象。西方国家普遍重视对立法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往往向公众公布,这表明了审计服务的最终对象是人民,而立法机关由于受人民委托而成为具体的直接的审计服务对象。这与人民主权论的保持是一致的。
(3)审计体制模式选择。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为民众服务,对于审计机关的设置,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独立设置的模式,即将审计设置在政府体制之外。例如,英美为代表的立法模式,法国、西班牙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独立模式,独特的瑞典行政模式(不同于一般行政模式),都是民主人权论和分权论的等宪法思想的很好体现。这样高独立性的审计机构设置,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主权。
(4)审计工作的制度保障。按照道德法律论,审计工作中体现的道德要求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证。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审计准则中对于审计独立性及其维护独立性的相关措施就规定的非常具体和全面。例如,对于审计长的任期通常都规定比较长,以使审计长处于一种超然的境地从而避免政府变更对其所领导的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影响。
二、中国宪法思想及对审计文化的影响
虽然现代中国的宪法是舶来品,但是它的制定必然要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许多传统的、主流的思想文化,逐渐汇入了中国的宪法思想河流中,这些思想文化影响巨大,意义深远。
(1)人性社会化论。自古以来,中国传统就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其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儒家思想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这种思想认为,人天生是善良的,之所以现实中存在着那么多的丑恶现象,是因为社会的人追求利益而失去善性所致。这与前面提到的西方“人性自然论”及西方传统思想中的“人性本恶论”是完全相反的。
(2)人民民主论。中国共产党人对主权和民主的看法不同于西方“人民主权论”,认为民主应该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民主,这绝大多数人是指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中国的宪法对主权的表述与西方宪法不一样,即不直接采用人民主权的字样,而采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述。
(3)人治论与法治论。中国传统思想主张人治。儒家认为“为政在人”,认为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等论述都是人治思想的体现。虽然,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很多法家学者也表明,法律为统治者所制定,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
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人们重视权威与人治,因此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经艰难。真正的依法治国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开始的。直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法治论思想第一次明确地直接写进了中国宪法。
(4)集权论与民主集中制论。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家和思想者大多偏向于集权。儒家思想提倡以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从秦朝开始就建立起来的封建中央专制集权制度,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打破。
与人民民主论相联系,新中国宪法在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及运作上采用了与西方分权论思想不同的民主集中制思想。这种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将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理论来自于巴黎公社实践。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中国在实践中建立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政治道德化论。中国传统的思想是将政治道德化。儒家思想推崇“德政”,认为统治者的德政能使其处于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受到臣民的拥护。这种观点是与人治思想相联系的。
中国传统宪法思想对于审计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监督的对象:由于受集权论和人治论的影响,中国的宪法规定,审计机关是在政府领导与控制之下,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以及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就使得审计署成为政府的“内部审计”。而且这种监督通常缺乏公开各透明的程序,具有浓重的人治色彩。由于儒家“人性本善论”的影响,我们通常不太注重制度约束,而更多的希望政府及其官员出于“善心”而行“善事”,当审计的结果表明,政府及官员存在贪污腐败之行为时,我们更多地是去谴责当事人素质不高,而不是反思制度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暂且不论中西方“人本善论”、“人本恶论”在对社会文化生活其它方面所带来的影响的好坏,但在审计文化上,“人本恶论”可能更有利于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
(2)审计服务的对象:中国历来就是一个高度集权化的国家,现代中国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就带有一定的中国传统集权论思想,由于缺乏真正落实的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民主”集中于少数领导人的权力之下,民主集中制演变成了集权制。集权制使领导可以凌驾于组织之上,审计监督因而变得有名无实。1996年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所公布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属于绝密事项。很显然,这样的规定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与宪法规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相违背。即便审计署每年在人代会上代表政府作报告,这种自我检查式的报告,只是在行使一种形式上的监督而已,并没有真正实现把“人民”作为审计服务的最终对象。
(3)审计体制模式的选择。正是因为受集权论、人治论、政治道德化论的影响,中国选择了行政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它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侵害。独立性是审计之根本的特征,是审计的灵魂,失去独立性的审计也不能称其为审计,目前世界上仍然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已不多见了。
(4)审计工作的保障。对于现在我国行政审计模式,有人认为,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审计署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人、财、物资源,使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这是典型的“人治论”、“政治道德化”思想的表现。事实上,审计工作的开展依赖于政府及政府首长,反倒使审计机关不能很好行使监督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