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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的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

来源: 韩聪 2008-06-07
普通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的发生,轻者会使投资者经济利益受损,重者会影响整体经济市场的运行效率及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会计行业的发展也会因为审计失败的发生而不得不放慢脚步。另一方面,审计失败的发生也影响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声誉,这不仅会导致事务所业务量的减少,严重的话甚至导致事务所的倒闭和解体。

  一、审计失败的成因

  (一)内部原因

  1.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离开独立性,审计质量几乎是不可期望的。对事务所而言,非审计业务则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事务所在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也提供非审计业务,而且非审计业务的收入高出审计业务收入,这就使审计人员主观上对被审单位相当信赖、放松警惕,使独立性受到影响。另外,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不断增多,关系自然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短等方面的因素,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承担审计业务的业务负责人的执业水平不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或行业经验,不能胜任审计项目的负责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普遍专业能力较低,专业经验不丰富。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

  3.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严密

  (1)大型事务所对下属分所的管理不力。目前很多知名的事务所在本国甚至跨国建立了很多自己的分所,相当一部分客户是冲着主管事务所的招牌去的,然而,由于时间及审计成本等方面的因素,上级事务所对下属分所的管理仅停留在表面,这使分所的审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保证,进而导致审计失败。

  (2)将重要的工作授权于训练不足的人。在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审计助理人员的协助,而一些事务所就将一些重要的工作交给刚工作不久的新人甚至是实习的大学生,并且对于这些助理人员的工作又缺乏有效或适时的督导,从而使得企业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存在错误或舞弊的信息)没有得到应有的查证,最终导致审计失败。

  (二)审计失败的外部原因

  1.被审计单位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从近年来一系列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以及由此导致的审计失败案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操纵、关联交易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这无疑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恰当发表审计意见留下了极大的制度隐患。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管理者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集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得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在服务无差别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当局完全可以在审计市场选择那些愿意“合作”的事务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的扭曲,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可能性,从而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

  2.审计收费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混乱

  目前,我国审计收费标准是由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和劣质服务的收入是一样的。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加大了公司财务信息错弊风险,这使得事务所要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需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事务所还将面临丧失现有客户和潜在审计市场的危险。另外,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是由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而产生的,上市公司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缺乏内在的经济动机。不少企业为了应付政府监管需求而通常选择那些价格低、麻烦少的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而严格按规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会受到冷落。

  此外,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小规模事务所,为了“生存”,它们不断地压低审计费用,从而很难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不完善的竞争环境中,这种价格战是必然会出现的,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压低审计费用,由于审计时间及成本的限制,审计人员就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使得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大相径庭。因此,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一些审计失败案例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3.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健全

  虽然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大量虚报利润、伪造上市资料的公司相继曝光,难逃其咎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由于刑事责任处罚的不经常性,行政责任处罚的程度较轻,且很少有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承担的赔偿责任非常低廉,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所以很多事务所为了追求利益而甘愿冒险做违法的事。

  我国目前只允许采用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同,其所承担的法津责任就有所不同。很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采用合伙制。如果允许注册会计师实行有限责任形式,必然引致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行为动机,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为了在审计市场中享有主动权、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使市场竞争混乱,将执业规范和社会公众利益放在一边。近年来,我国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注册会计师道德颓丧、行业信誉降到低点,与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很大关系。

  二、审计失败的防范措施

  (一)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和职业谨慎是防范审计失败的关键因素。要减少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从根本上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必须从内外各方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正如前面所述,非审计业务和审计任期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就要从这两方面下手。另外,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也是防范审计失败的有效途径,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前、审计过程中都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采取每一步审计步骤时、在对审计决策做出判断时,必须考虑到其风险及后果,既不能假设客户管理层是不诚实的,也不能假设是诚实的,应当在制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中凭借审计证据说话,时刻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谨慎态度,警惕错误与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起着关键的作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包括法律、社会、经济等因素)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只有加强注册会计师在职专业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掌握和运用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法规,才能满足执业的需要,保证执业的质量。注册会计师应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要全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事务所首先应将不同业务进行归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再把某一具体业务按照不同的环节和不同的事项分别进行管理,以便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对具体项目进行纵向跟踪控制从而明确分工和各自的责任,实现质量控制。此外,事务所还应强化逐级复核制度。为了保证、提高审计质量,防止审计失败,降低审计风险和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必须对工作底稿严格执行逐级复核制度。

  (三)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导致审计失败的外部原因之一,因此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避免审计失败的有效方法。

  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一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一个公平而有效率的董事对抑制虚假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董事会的公平与效率主要取决于董事会的结构。因此,在董事会的结构上,应考虑适当增加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独立董事的比例,适当降低内部董事的比例,使董事会保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统一。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对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能,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有提议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职责。在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行为和大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概率。

  因此,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加,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升上市公司的信息质量,减少错误和舞弊的发生,并有助于形成一个需求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市场。

  (四)改进审计收费制度,规范审计市场

  审计的收费不规范,市场竞争混乱也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之一,因此要避免审失败就需要在收费制度上做出改进。

  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获得客户及收费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竞争结果。因此,事务所与其他企业一样,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以实现生存和发展。改变审计的收费方式就是要改变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直接的支付关系,使事务所脱离被动局面,真正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解决途径就是要设立审计委员会这一中介机构,通过审计委员会以协议的形式确认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关系。根据协议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应支付的审计费用支付给中介机构,然后在被审计单位确定事务所以后,由该机构按标准将审计费用付给事务所,这样一来,在审计市场上,那些欲以低审计费用抢占市场的事务所就不能得手了。

  另外,我国事务所规模偏小是导致审计市场竞争混乱的重要因素。因此,要规范审计市场,就不能忽视事务所的规模。我国事务所规模的扩大主要是通过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完成的。扩大事务所的规模可以有效抵制超低审计收费,抑制审计恶性竞争,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不会因审计成本问题而减少审计程序,也不会担心其他事务所会以更低收费“抢”走客户,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审计失败。

  (五)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机制

  针对我国在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现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解决上文提到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缺陷以及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缺位两个主要的问题。

  1.大力推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因为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其所承担的法津责任就有所不同,审计风险成本也就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制仅对其业务行为承担有限责任,采用这种形式不利于提高CPA的风险意识;合伙制则不同,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有助于提高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审计质量,但是成本和风险过大,还可能要承担其他合伙人的过失产生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我国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这样就结合了有限制和合伙制的优点,一方面,降低了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失败。

  2.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的合理设计

  在设计民事法律惩罚机制的时候,应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协调注册会计师不当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发现之后被惩罚的概率以及处罚力度之间的关系;借鉴美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替代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责任原则”,即投资者无须负担举证责任,只需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错报或遗漏;审计人员具有举证责任,即应说明已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原告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是由财务报表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这样,既可避免投资者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使注册会计师更为谨慎地执业,使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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