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时期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效益审计成为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未来五年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同时,国务院于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特别指出:“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因此,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评价项目投资的财务、社会、环境等效果,监督和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促进完善投资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政府投资的宏观调控,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面临的重要研究和实践课题。本人认为,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效益审计是法定的要求。
《审计法》第二条确定了审计监督工作的三大基本职责:真实、合法、效益。从世界范围来看,效益是审计的重点,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后,国家审计就开始进入了以效益审计为中心,效益审计与财务审计并存的现代审计发展阶段。我们以往的审计工作目标大多局限于真实性和合法性,侧重于评价和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或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以及产生的效率和效果方面评价较少,常常有“不识庐山真面目”的感觉。我们在审计中常常发现这类问题,有些项目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其实质效益是经不起检查的有些政策与法规本身已经过时或不具备操作性。众所周知的合肥某垃圾处理厂垃圾渗沥液事件,为什么会未使用就全部报废了呢?从其基建程序上讲,形式上基本是合法的,究其原因是决策阶段的可行性论证基本上只是履行程序(政府在此之前已经基本定好调子),导致决策不符合地方实际。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审计法,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审计项目,必须使真实、合法、效益审计三足鼎立,效益审计势在必行。
二、开展效益审计是社会监督机制日益健全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政府或有关组织投资于公共资源产生的效益问题日益关注,并且逐渐从关注过程到关注结果、从注重投入到注重产出,管理及利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将成为核心关注点。比如,政府为鼓励再就业,对服务于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培训部门给予财政补贴,我们不仅要关注补贴使用的真实、合法性,还应验证补贴办法是否经济、可行,工作组织开展的效果如何,是否提高了就业率。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能仅仅停留在评价财务控制,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的层面上,而应从评价政府机构和有关组织投资效益的角度审查其内部管理系统和管理制度。通过审计检查其是否达到既定的要求及工作目标,评价其工作效果与成效。这就要求国家审计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合法性审计向效益审计转变。
三、效益审计是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日益健全的必然要求。
审计部门去年对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表明:共查出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却高达145亿元。确实,“合法”的损失浪费有时比违法违规后果更严重!长期以来,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工作定式:跑项目就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无论你采取什么手段,无论这个项目对当地发展是否有利,只要能把项目拉来就行。“跑部钱进”正是这种心态的写照。还有些地方,能不能跑来项目,成为衡量干部工作能力的一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为了能把项目搞到手,就把可行性变成了可批性,把项目的效果说得唯此为好,把配套措施说得尽善尽美。一旦资金到手,当初夸下的海口早置之脑后了。 如此,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怎能杜绝?资金使用效率怎能不低下?国有资产又怎能不流失?今后,审计部门把效益审计列为工作重点,从查收支账,到算效益账,把当初申报项目时的承诺翻出来一一对照,看看是否达到了投资的目标与效果。这样,“吹牛”也得“纳税”,靠“吹”和“骗”要来的钱,最终会招来麻烦。效益审计的步步深入,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堤坝越筑越牢,这对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无疑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开展投资项目效益审计,势必带来各级政府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的根本性转变,各级政府在资源配置、要素流动、资金分配等方面将进一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提高效益,地方经济也将不断朝着科学、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