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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 2006-05-11
普通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经营者钻政策的空子,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和行为已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但是,“先行一步”的乡镇企业改制也存在着类似问题。由于乡镇企业转制面广量大,很大程度上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比国企改制侵占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同样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少受和不受损失。

  确实,乡镇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搞活了乡镇企业,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正确的,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因对政策掌握不准,导致操作程序失误和处理不当,急于求成,为改制而改制,产生了“名售实送”等问题。如此“转制”不仅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要求不相符,而且也有悖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继续听之任之,熟视无睹,不切实加强管理,不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以纠偏和解决,势必违背改制的初衷,造成集体资产更大的流失,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乡镇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风气和党风廉政建设,甚至影响到改革的成败。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经济领域一些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显露出来。乡镇企业转制是经济领域改革的必然产物。但是,在乡镇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和经营者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现已“浮出水面”。据了解,这一问题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普遍性,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针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存在的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的问题,日前,我们对乡镇转制企业进行了“回头看”、“回头算”的审计。审计发现,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侵占乡镇集体资产和资产流失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和突出。

  一、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现状

  一是对企业的有形资产价值低估,对无形资产不评估或低估而造成资产流失。有些乡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企业估价过低,导致低价出售,使集体资产流失。如某乡服装厂未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便被乡政府以70万元出售,后购买方请中介机构评估,资产达200余万元,可谓一夜成了“合法”的暴发富户。

  二是在企业资产出售过程中,未按资产的市场价格出售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为照顾企业内部职工或者其他关系而有意不按照清产核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或打折出售企业,更不采取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公开招标的方式来决定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而是低价发包,低价租赁。如某镇造纸厂固定资产890万元,承包给私人每年只“象征性”地收承包金10万元。

  三是对出售收入管理不严,缺乏制度,使用不当而造成资产流失。不少企业资产出售款回收大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对到期回收款该收的不收,或者收不回。如某镇企业改制已经4年多时间了,但是应收转制款还有1000多万元至今未收回,虽然也在着力催讨,但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想交,说穿了就是想抵赖窃为己有。有的未到期的回收款也因当时改制时留下的“后遗症”,企业经营者千方百计找借口到时想拒交,因此这些款项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较大的风险。

  四是乱上项目,盲目投资,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乡镇领导为了政绩和面子,不顾市场需求,自以为是,仍逼着企业上项目,搞建设,在“一亩三分地”上“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干预企业的经营和决策。一些企业急于发展,“心急吃不得热豆腐”,无视自身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对市场缺乏可行性研究,投入资金“打水漂”,甚至于企业开张之时,也是企业关门之日,损失和浪费严重。

  五是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政府到企业乱报支而造成资产流失。企业虽然改制了,但有些乡镇政府及领导还是习惯于“穿新鞋走老路”,以父母官自居,仍念念不忘向企业伸手,要这要那,一些不合理的开支“习惯成自然”地放到企业开支,最后“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以此而拒交或少交应交的转制款项和各项规费。

  六是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造成资产流失。一些企业资产明显低估,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原企业经营者更是心知肚明,捞肥了一把,但生怕夜长梦多,便找出市场不景气等借口,急于变卖企业,急于兑现,而后拍屁股走人,把企业职工“扔”向社会,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后进行查处时,已是人去楼空,往往是“老牛过河拉尾巴——无济于事”。

  当然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因还有许多,且形式多种多样,但以上这些不能不说是最主要原因。

  二、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成因

  1、评估业务不专业。由于转制企业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对企业资产清查评估不得不临时抽调“人马”搞突击,而这些人根本不具备资产评估资格,加之当时能参与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少,资质低,经验缺,对企业资产评估不按规定操作。有些中介机构为了图省事,评估少规范,导致评估草率。

  2、改制程序不规范。一些原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企业转制速度,放松标准,为动员和鼓励企业和经营者“吃螃蟹”的积极性,手续一减再减,条件一宽再宽,速度一快再快。有的人“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用原则做交易,对国家和集体资产少评、低估现象“睁只眼,闭只眼”,采取宽容、忍让的态度。

  3、财务账目不清。少数企业在改制前财务不经过审计或不全面审计,不清查企业的往来,不核实企业的资产,弄虚作假,企业有隐形的账外资产。如有的企业将购置的小汽车、摩托车等贵重商品只作费用列支而不作固定资产登记,甚至将这些资产处置后的资金转到账外,形成“小金库”;有的出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千方百计压低企业资产,想方设法夸大企业负债,故意隐匿企业资产,借机达到以少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有的企业改制时对一次性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不作实物登记。

  4、资产评估不实。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一般由乡镇资产评估小组操作,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确认。由于种种原因资产评估不够全面,往往只注重对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对企业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造成评估后企业资产低值、减值,无形资产无价值。

  5、资产审批不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轻信企业或经营者的偏面和不实之词,未经有关部门的核准同意,擅自将一些企业应收款项作为不良资产(呆帐)给予核销,将一些应付款(有的实际上已不需要支付),也虚列帐目,同意支付,从而减少国家和集体资产。相关的部门为了使企业改制后能“轻装上阵”、“无后顾之忧”,对企业申报的损失额悉数审批,甚至对某些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坏账也大开“绿灯”,大开方便之门。

  6、产权界定不明。由于乡镇企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产权边界模糊、债权债务不清、产权归属含糊、产权责任不明。因此在产权界定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各方面不是想给企业“输血”,而想给企业“抽血”,都想分一块、占一股,形成了许多“名堂股”、“花样股”,变相减少了集体资产,给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带来难度。

  7、产权交易不严肃。有的企业在产权出售或转让时,忽视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对资产过多地剥离,或凭藉掌握企业核心技术及销售渠道而压价购买,造成了存量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的流失。

  8、改制费用大。改制费用无章可循。招待费失控、办公费用、旅差费、补助费、电话费报销无节制,有虚假发票,白条列支的现象;一些中介机构、主管部门不执行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高标准和重复收取费用,使改制企业“雪上加霜”。原因在于:一是改制经费开支、使用、管理等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是改制是完全彻底转换产权关系,因此许多人视企业的资产为“唐僧肉”,且认为“过了这个村就没有那个店了”,“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不占白不占,占了也白占”,于是“借此机会”过来分享“最后的晚餐”。

  三、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的对策

  1、改制目标应明确。乡镇企业的改制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起到什么作用,改制须解决什么问题,在改制前就应明确,否则,盲目地改制,效果不但不好,负作用也大。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职工入了股,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但改制后与改制前没有多大变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多大作用。因此,明确改制的目标非常重要。改制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总的目标,使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市场经济主体。改制中,首先要明晰产权主体,实现产权主体人格化,弄清谁是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企业的所有者是集体,但应明确这个集体是由哪些自然人或代表组成。其次,确立企业法人产权,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乡镇企业也要参与市场竞争,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建立法人产权制度。

  2、产权界定要合理。在很多地方乡镇企业改制时,把乡村集体企业资本的大部分或全部界为乡村集体股,在产权形式上与原有企业形式其实别无二致,意味着集体存量资本仍然没有实现人格化。原因是,若集体股占大股,那么乡村政权就会控制企业,又形成政企不分的情况。另外,集体股的股权又有谁来代理呢?所以,针对目前的情况,集体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时,集体股设置比例不能过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尽量将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量化给个人,避免由集体组织继续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将集体资产量化给个人,把“分”与“卖”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即所说的“配股”或优惠购股。考虑到企业职工的长期积累贡献,有条件的企业应在资产评估后,将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疗费、遗属抚恤金等从资产中剥离出来,作为职工的专项资金,以保证退休职工过去对企业的贡献仍能有相应的回报。对剥离各项资金后的企业净资产,应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根据企业中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原始投入及历年形成之价值来划分股权。

  3、资产评估应客观。乡村集体企业资产低估出售在一些地方企业改制中比较普遍,如有的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年红利率达40以上,在企业没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举措,产品不是市场上的奇缺产品的情况下,如此高的红利率只能由改制时企业资产严重低估来解释。因此,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应重视下列问题的处理: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所、和资产评估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二是评估要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资产评估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经营往往最清楚,这就为他低价购买集体资产提供了条件,因而评估后的资产折股应通过公开招标,用竞争拍卖的方式进行出售,防止一部分企业经营者通过隐瞒企业资产为其低价购买企业资产。三是评估时应考虑到企业的无形资产。

  4、法律手续需完备。改制企业必须完成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注册资本验证,转让(租赁)协议公证,工商变更登记和银行债权、债务落实,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帐务调整等法律手续。但由于一些地方改制比较匆促,一些企业相关的法律手续没有办好、办齐,应该予以完备。在其中要特别抓好四方面的法律文书的完备:(1)股东亲自填写的股份认购书;(2)全体出资人共同签名的出资协议书;(3)股东会议通过并且股东或股东代表亲笔签名的企业章程;(4)股金到位后由企业董事长签发的股权证书。这四项材料是确认股东资格,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承担投资风险的最终法律依据。没有这四项材料的企业“改制”,只能是一种“改制包装”。有的企业正是忽视了这一点,或在此“关键”上弄虚作假,造成企业改制后因内部权益关系缺乏法律依据而引发种种矛盾,甚至混乱和分裂。

  5、审计监督需加强。应当对改制企业要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严防企业隐匿资产,逃债赖账。做到未从事清产核资、未落实金融债务、未进行财务审计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建立和健全科学的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找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有效地防止和遏制集体资产的流失,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6、新企改制应规范。一是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质量。由于乡镇企业的资产评估缺少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可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操作。要加强对乡镇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对资产总额较大的企业,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质量。二是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审批制度。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要按程序、按权限严格审批。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坏账、呆账核销时,要做到账销案存,特别要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把好资产损失审批关。加强集体资产的投入管理、存量经营管理和权益分配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是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要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搞好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对“先售后股”和售租结合的企业,其资产在转让、出售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做好产权转让、出售资产的回收和管理工作,回收的资金应由乡镇集体资产委员会管理。通过产权市场转让、出售,使集体资产向高效益领域转移,为集体资产的最佳优化组合和配置提供有利的条件。实行有偿使用,规范集体资产营运和管理。

  四、解决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

  乡企改制是必要的,但改制不应该成为政府甩掉财政包袱的工具,既不应该是新经营者的免费午餐,更不应该是政府的免费午餐,而应该是造就新制度的过程。改制成功与否,关键要看能否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能否有利于当地的就业和社会稳定,能否有利于小城镇建设。改制不是人为地造就富翁,这一原则应该遵循。有些乡镇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着认识和做法上的偏差和错误,往往忽视了企业集体资产是属于所有权主体——全体农民的这样一个事实,把集体企业明售暗送,有的企业仅以集体投资的增值或折旧来简单地确定企业的资产净值,出现了很多的“一元钱企业”、“零资产企业”。这里虽然有企业负债仍至资不抵债等原因,但更多地还是由于未评估或评估不准造成的。从改制的程序要求来看,对企业资产的净值必须有严格的评估,要按评估程序办,同时还要把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商标、商誉、知名度等都计算在内。有些乡镇企业在转制前是以承包形式经营管理的,很多人包括社员和职工对这种承包的理解为上级把企业承包给了厂长、经理个人,除了我们的福利待遇外,增加的部分都是厂长、经理个人的。其实,这种承包只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承包是针对整个企业的,企业不但要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而且还要向上级经济组织按合同交纳承包金,企业增值部分仍然是集体的,不能认为除了职工工资待遇,除了原集体资产和上交的承包金外的资产都是厂长、经理的。这样认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要杜绝通过承包转制把集体资产堂而皇之的变成原厂长、经理个人的资产,进而使原企业承包人和转制后的所有人借转制之机把其拥有资产合法化。而那些把“企业一卖了之”、“一改了之”的甩包袱“转制”,根本上是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与企业产权合法改制不能等同视之,相提并论。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的检查监督

  乡镇企业产权改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因此,为维护乡镇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很有必要加强检查监督,对改制企业进行“回头看”,“回头审”,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纠正存在的问题。虽然企业已经转制,行政部门似乎“不便插手”,但是,对于企业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不能等闲视之,“该出手时就出手”,做到有错必纠,有误必改。对侵占国家、集体资产和资产流失的现象和行为,不要以为企业已改制了,政府不能出尔反尔,不能“越位”、“越权”,进而麻木不仁,袖手旁观。其实,这是一种政府不作为和少作为的行为,不仅是管理上的缺位,而且也是对法律、法规的缺失,更是对应负责任的缺责,同时对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事实上,乡企产权制度改制后,政府虽然不能平白无故地干预企业经营和生产活动,但并不是说可以放任不管,放任自流,对企业违法乱纪,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和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是不能管,而是有权管、有权查。这不仅是法律之必须,而且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之所在,更是一种责任政府、勤政廉政政府的要求。某市审计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转制企业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现象开展了专项审计,通过“回头看”、“回头算”收到一定成效,企业也对此监督心服口服。这虽然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措施,但也是一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亡羊补牢”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乡企产权改制存在的问题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各地不妨借鉴,以此进一步规范产权改革,减少、挽回和避免国家、集体资产的有形和无形流失,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不难看到,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一些企业经营者出于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一再强调客观,千方百计压低企业资产,想方设法夸大企业负债,故意隐匿企业资产,因而对企业应收款左一个理由,右一个原因,“怎么也收不到”;对企业应付款左一个因素,右一个客观,“想赖赖不掉”,以此“浑水摸鱼”。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和评估人员及有关主管部门出于种种原因,轻信企业或经营者的偏面和不实之词,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擅自将一些应收款项作为不良资产(呆帐)给予核销,将一些应付款(有的实际上已不需要支付),也虚列帐目,同意支付,从而减少国家和集体资产。企业转制以后,利益主体发生了质的变化,受利益驱动,有些企业和经营者认为“婆婆”现在再也管不着了,感到时机成熟,便迫不及待,挖空心思把原来“做手脚”的所谓“呆帐”变“活”,“积极”催讨应收款项。通过“努力”有的部分或全部收回了应收款项,有的以物资抵入应收款项;一些应付款或所谓的应付款不少根本用不上支付。而这些应收已收,应付未付的所谓企业“负债”原本就是国家和集体资产,转制“一转”、“摇身一变”竟然成了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某审计部门在对几家并不“起眼”的转制企业进行“回头看”、“回头算”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已经收回应收款项(有的以物资抵入)和确实不需要应付款项竟高达311、26万元。据了解分析,这些企业和经营者仍在加大应收款催讨力度,“积极组织入库”,而不少“负债”纯属纸上谈兵,子虚乌有,如不加强检查监督这些国家和集体的资产又将堂而皇之占为己有。某市根据群众举报对所谓的几家“一分钱企业”进行审计,结果大相径庭,令人惊讶的是,最多的一家企业资产被低估300多万元,被检查的企业中根本不存在“一分钱企业”。检查还发现,某市有乡企4600余户,固定资产原值12.4亿元,三年中资产流失高达2.5亿元,如此“蒸发”,用不了多年集体资产还有几何?!因此说,对改制企业“回头看”、“回头算”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

  实践证明,对乡镇企业产权改制的主流要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总之既不能因噎废食,半途而废,也不能无计可施,放任自流。对乡镇产权制度改革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对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妥善解决,既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做到边改边纠,边纠边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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