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修改的深刻意义
修改审计法,是“审计风暴”深入推进的要求。近年来的多次“审计风暴”,暴露了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在公共财政领域中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廉政建设大有助益。但是大家也逐渐看到,许多问题是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还有许多问题是年年审,年年有,甚至花样都不必翻新。可见一年一次的审计报告,即便势如风暴狂飙,也还不够。要使公共财政真正规范起来,还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不断下功夫。
审计法修订稿,对审计法做了四处改动。第一是审计范围扩大,即适应体制改革和经济领域多元化的现实,将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一切组织、机构和项目纳入审计范围。第二是审计手段加强,赋予审计部门以权力,“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包括公款私存的账户,以及计算机上的财务数据。第三,审计部门独立性提高,主要是明确审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须经上级审计部门同意。第四,规范审计部门的职责,即审计机关不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责,但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检查职责。
审计法实施于1995年,现在的修订稿是10年以来第一次对该项法律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于2004年年初启动,修订稿在相关部门协商、国务院审议等漫长的过程中几经延宕,终于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这个过程既反映了有关部门在法律修改上的认真与严肃,同时也说明,要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利益之间构建新的权力关系和新的工作流程,要在既有的各项法律之间保持平衡与协调,本身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博弈过程。
为了规范公共财政,保障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审计部门的权力扩大是必要的,相应的法律修改将意义深远。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一个一个监督机构的权力扩张,政府的权力总量实际上是在不断增大的。这种增大的后果,还需要长期观察。但是多种经验已经表明,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平衡与界限清晰,是更加需要重视的方面,因为只有这样的平衡才能从根本上约束权力,从而根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