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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全部支付工程结算审计费的弊端

来源: 湖北审计 2006-03-31
普通

  根据鄂价房地字(2001)51号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一项工程竣工审计结束后,需要按工程造价总额收取基本费用外,如果工程造价总额有审减额的,可按审减额加收8%咨询费用。综合一些企事业单位在这方面的审计费用的支出情况,笔者想粗浅地谈谈自己的看法,找出这方面的弊端,共同行参考。

  一、施工方投标的工程预算,为什么能接近建设方预算标底?

  为了承建一项建筑工程,几家施工方进行投标竞标,通常施工方的预算大同小异。为什么这个时期的投标预算较为准确,“水分”也没那么多?目的只有一个,都想自己能中标。先中标,进入施工现场,争得施工权力。

  二、施工方完成标底后,编制的工程决算,为什么敢高估昌算,与实际相离很远?

  施工方中标后,争得了施工权力,竣工结算时,建设方对施工方编制的工程决算数不能接受。其中大部分问题出在施工中的变更工程。施工方不可能在中标的预算标底中做文章,为了取得更高的利润,只能在变更工程中高估冒算,依此来弥补投标中的“缺憾”。为什么施工方敢这么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不利因素在作怪:

  l、竣工决算高估冒算已形成“正常”的手段,大家已习以为常熟视无睹。况且目前也没有具体法规来约束惩治工程决算中出现假帐的行为,所以竣工决算高估冒算的错误行为泛滥成灾。

  2.聘请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支出。我们企事业单位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建筑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通常是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支付的审计费用全部由建设方支出,与施工方编制的高套冒估的决算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施工方通过审计后,按审定决算数收取工程款。因为没有法规规定施工方要出一定比例的审计费用,故对其利润没有任何损失。这就造成施工方敢于高套冒估决算数,而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单一由建设方支付审计费的实施,已给建筑行业带来了负面效应,其表现如下:

  l、施工方对竣工决算高估冒算,使建设方要花很多精力去对付施工方的决算资料,双方甚至发生激烈的争吵,占去了大量的时间,影响其他工作。

  2.如果施工方高估冒算的决算书能够蒙混过关,资金兑现。对建设方而言,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羊毛出在羊身上”,施工方用高套的资金去打通各个环节,施工方该得的利润仍旧毫无损失,损失的是国家财产。

  如何使施工方在编制工程竣工决算书中高估冒算的行为有所收敛,有效地制止造假行为?笔者认为有关部门首先要建立关于编制建筑工程决算责任制,补充这方面的法规条款,尤其是对高套冒估决算书的施工单位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责任承担约束。建设方在支付全部工程款前,笔者建议按“3:7开”支付审计费用,即按审减额的比例支付的审计费,70%由施工方承担;30%由建设方承担。用市场经济手段及法规来制止施工方毫无顾忌的高套冒估决算书的造假行为。此外,建设单位在审计费用上也分别承担了义务。在经济上一方面能有效地防止大量的建设资金流失,另一方面不会因委托方的“放水”,无辜支付高昂的审计费用,加重建设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避免建设单位全部支付工程决算审计费的弊端,使建筑行业编制决算书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营造良好的房地产经营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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