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漏增值税的审计切入点
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从局部利益出发,往往采用少计销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滞后入账、进项税额提前入账的手法,偷逃、漏缴增值税。审计人员在对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进行审计时,必须把握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相关环节,从以下四个方面找准切入点。
一、把握企业计算销项税额环节
少计销项税额是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直接手法,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审计。1.审计人员通过核查销售账簿、清理销售发票、核对往来账,查阅以前年度销售收入水平、本年度销售计划、年终销售业绩考核资料等,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收人摆往来或收人直接冲减费用进而减少应计销项税额的情况;2.企业有些经济活动在财务处理上没作销售处理,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凡是企业将产品和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转出、分配给投资者,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赠送他人等,审计人员应审计其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价外收入的审计。价外收入是指企业向购买者收取的除销售额以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等。对于这些收入,企业往往不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而是在“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或冲减费用,因而没有计算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应将价外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产品时包装物押金的审计。企业为销售产品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产品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是否逾期是审计人员应把握的要点,“逾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二是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的审计。有的企业将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却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的应税事项未能申报纳税。审计人员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事项应按规定计算纳税。
(五)特殊经营行为和特种销售方式的审计。1.企业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的销售额单独核算,对于企业将适用高税率的销售额按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调整。对本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审计人员应判断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凡属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审计人员应予以调整;2.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时,审计人员审计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如果是,则可按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价格上的折扣,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采取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时,审计人员应审计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二、把回企业计算进在快回环节多计进项税额也是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直接手法,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审计。
(-)购贷支出真实性审计。有的企业为了增大进项税额,大搞虚假购货,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其他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为本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一定商品交易而不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向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企业非法购买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专用发票。购货真实性审计是进项税额审计的重点。审计人员应将企业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企业货物入库单、仓库物资库存明细账;与货币资金支付票据、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与销售方的仓库出货单、销售明细账。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
(二)扣税凭证合法性的审计。1.企业是否使用非法定扣税凭证(如普通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低抵扣;取得的法定扣税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后,企业是否用合规的凭证作为抵扣;2.企业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企业购买农业产品时,是否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3.企业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是否取得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基数的审计。1.对于企业的购货价格,审计人员应与企业前期相同或同类货物的价格、本期市场价格进行分析对比,如发现购进货物价格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特别是购货方为关联企业时,审计人员应审计是否存在购货数量属实而虚开金额,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资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凡企业将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纳入计算基数时,应予以扣除,另外,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将外购固定资产、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计算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外购固定资产、购销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的审计。企业购买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并不是都可以直接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应审计企业购买货物的用途,企业下列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凡是企业将上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审计人员应予以扣减。
(五)进货退出或者折让的审计。有的企业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后,发生进货退出或者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审计人员应将购货企业使用的由税务部门开具的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与实际红字冲转的专用发票相核对,查看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证明单取得退回款项后,不冲减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三、把握企业计算应纳税额时间限定环节
将当期实现的销售额滞后记账,非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提前入账,是企业偷漏增值税“打时间差”的作法,应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这个要点。
(-)计算销项税额时间限定的审计。1.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以收到销售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确认当期销项税额。审计人员审计企业是否以货物偿未发出为由,不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发出货物后由销售部门登记,滞后纳入财务部门入账的情况。2.企业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时,审计人员主要核实货物是否发出,凡货物已发出的,均应及时确认当期销售额共计算销项税额;3.企业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计人员应检查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当期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货款是否收到;4.企业采用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时,审计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当期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货款是否收到;5.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项目时,审计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二)计算进项税额时间限定的审计。1.企业购买货物(包括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限定时间是,货物已验收入库。对于还未验收入库的货物,即使企业已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凡是企业提前抵扣的,审计人员应剔除;2.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凡是提前抵扣的,审计人员应剔除。
四、把握企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企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审计人员不能忽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保管情况的审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审计。1.审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凡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项、应纳税额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2.审计企业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和免税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3审计企业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如填写项目是否齐全,票面金额与实际金额是否相符,全部联次是否一次填开,且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发票是否拆本使用等。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审计。1.审计企业是否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并设专人、专用场所保管;2.审计企业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税务部门;3.审计企业是否擅自撕损、销毁专用发票联次,对于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是否刊登“遗失声明”。以上四个方面阐述了对企业偷漏增值税审计的切入点,各环节之间的审计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只要审计人员熟练掌握并应用政策法规,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不同企业的特征,抓住审计的重点,一定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