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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审计

来源: 姜葵 2006-10-10
普通

  在进行银行存款审计时,应取得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该程序是银行存款实质性测试中最重要的审计程序之一。测试的目的是证实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中所列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可核实被审计单位所记录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与银行实有金额相符。

  无论多么特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银行),在会计年度中某个特定日期,其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经常存在一定的差异。剔除双方或一方记账差错的影响,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双方或一方存在未达账项所致。未达账项是指由于银行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入账时间不一致,造成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

  在审计外勤工作阶段,审计人员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不同的银行账户及货币种类,分别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可能是由审计人员自己编制的,也可能是由被审计单位编制、审计人员复核的,这主要取决于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如果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较高,审计人员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自己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计其内容,并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如果可接受的检查风险为中等,则审计人员应逐项检查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的程序一般包括:

  ①验算调节表的数字计算。

  ②对于金额较大的未提现支票、可提现支票及审计人员认为重要的未提现支票,列示未提现支票清单,注明开票日期和收票人姓名或单位。

  ③追查截止日期银行对账单上的在途存款,并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注明存款日期。

  ④检查截止日仍未提现的大额支票和其他已签发一个月以上的未提现支票。

  ⑤追查截止日银行对账单已收、被审计单位未收款项的性质及款项来源。

  ⑥核对银行存款总账余额、银行对账单加总金额。

  如果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很低,或审计人员怀疑存在重大错弊,则应直接向银行索取被审计单位截止日的银行对账单,并据此编制并审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上述审计程序是审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常规审计程序,这些程序能够有力的验证调节表的平衡关系,但是,调节表中所列未达账项是否存在、完整,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并不能完全证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的基本原理是:将一方已经作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款项,在调节表中的另一方人为加减该款项,这样,调节表中的双方均为已作账,因而调节表中双方数据就平衡了。但是,这种平衡是人为调节的平衡,事实上被调节方在截止日并未进行也不能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在截止日事实上双方的账面余额是不平衡的,但调节表的这种编制方法使得其平衡,这样必然会带来某些弊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所示的未达账项,被审计单位均可实施不同程度的舞弊,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尤其突出。

  ①被审计单位已收,银行未收款项。实务中此类情况比较少见,但是如果存在友好单位,特别是存在关联方,这种舞弊就轻而易举。例如被审计单位为了高估现金流量、现金比率,往往会收到关联方开出的支票(该支票在截止日后又会被退回),这样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就记录了该笔收款。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调加银行方此款项,调节表必然平衡,而事实上这笔款为虚构的,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并不会收到此笔款项。

  ②被审计单位已付,银行未付款项。实务中这种情况一般会有以下两种舞弊:

  (1)被审计单位为了高估其短期偿债能力,即为提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而提前记录未到期负债的支付。这样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调减银行方此款项,这样调节表也必然平衡,而事实上这笔款项在银行根本不会支付。

  (2)被审计单位内部有关人员尤其是财会人员舞弊的可能性较大。例如被审计单位的财会人员从本单位往来款中,选出一笔已知的无法支付的负债予以付款,并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记录。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调减银行方此笔付款,这样调节表也会平衡。如果审计到此即确认该笔付款为真,则显然不恰当。因为银行确实存在这笔款,截止日后财会人员完全有可能将该款取出挪用,甚至占为己有。

  ③银行已收,被审计单位未收款项。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被审计单位财会人员舞弊。如果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上已反映收款,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并不反映该笔收款记录。在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只需在被审计单位方加上此笔款项,即可调节平衡。但是,这笔事实上银行已收的款项,很有可能在截止日后被财会人员长期不入账,造成长期挪用或侵占。

  ④银行已付,被审计单位未付款项。这种情况实务中按常规一般出现很少或不会出现。因为银行必须依据被审计单位的支付指令才能据以付款,而这种支付指令是从被审计单位发出的,被审计单位发出支付指令,但却又不据此入账,这不合常理。但实务中也会出现下面两种例外情形:

  (1)银行依据与被审计单位的某协议支付水电费等代付款项,或者银行直接从被审计单位账户扣划电汇费、利息等,被审计单位未及时到银行取得支付凭证,因而无法入账。

  (2)被审计单位将所开支票的正联、存根联一并交给业务员,由业务员交收款单位,并由收款单位在存根联上签字确认。业务员付款后,由于不懂财会知识,将支票存根联丢失,造成被审计单位无支付凭据无法入账。

  显然,这两种情况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也能人为调平,但却不同程度的说明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缺陷,长此以往,可能会造成过失和舞弊的发生。

  2003年8月银行所收100000元款项,到2004年末单位财务一直没作任何处理,但追查到2005年2月,该公司财务人员却将此款取出占为已有;2003年2月银行已付款50000元和2004年6月银行已付款60000元两项共计110000元,直到2004年末单位财务一直没作任何处理,财务人员声称付款依据丢失无法入账,实际是财务人员将此款私自取出挪作它用;2004年9月单位已付款A单位190000元,在2004年末银行却一直没有付出此款,经过函证A单位,询证函回函查无A单位,进一步实地查证A单位已于2003年注销,而在2005年3月银行对账单上却有一笔190000元款项取出,财务没作任何会计处理。

  由此可见,在审计银行存款时,仅仅实施获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这一常规审计程序还远远不够。为彻查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计人员还应实施以下追加审计程序:

  1.针对上述第1、2两种情况,审计人员应直接向银行获取截止日后一个月甚至更长期间的银行对账单,以审查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列示的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国的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一般来说,未达账项应在较短的时间内到达。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较长时期日记账上已反映收付而银行对账单上未实际收付的未达账项,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彻查该类银行存款的来龙去脉,必要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账务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考虑所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

  2.针对上述3、4两种情况,审计人员应审查被审计单位截止日后的入账情况。同理,未达账项时间也不会很长,一旦未达账项成为已达账项,被审计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银行对账单上已反映实际收付而长期未进行账务处理的未达账项,审计人员应彻底追查被审计单位不入账的原因,也可向其财务负责人询问有关事宜,必要时也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账务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同样应考虑所出具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

  综上所述,在审计银行存款时,审计人员除了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外,还应审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截止日后被审计单位的入账情况,以彻底查明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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