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点物资采购审计中常见的问题
来源: 中国内部审计·杨祥荣
2005-12-22
普通
物资采购因其涉及资金数额大、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回扣”问题,一直是企业加强管理过程中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样也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关注的重点。许多单位往往把重点物资采购及其审计作为关注的重点,而对非重点物资采购和审计工作重视不够。非重点物资采购领域存在的以下七大常见问题,同样应引起内部审计人员的关注。
1、先供货,后进行采购价格备案。许多单位一般把非重点物资采购定价权交给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选择供应商、商定供货价格、订立供货合同后,再将非重点物资采购相关信息资料报上级单位价格定额中心备案。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二级单位在进行非重点物资采购时,存在先供货,后进行采购价格备案的现象。例如,对某公司各二级采购单位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在价格定额中心备案资料的统计结果显示:1~6月备案数占总备案数的15%;7~10月占总备案数的36%;11月以后备案的物资采购占总备案数的49%.从统计数据和对相关资料的对比检查发现,大部分物资供货期是在10月30日以前的,供货在先,采购价格备案在后。非重点物资采购的实际操作程序为:通知供货→验收→议价→签订合同→付款,而且物资验收这项工作在工程竣工阶段时才能得到签认,这种做法使得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事前控制作用。另外,物资采购价格备案工作量集中到年底,给价格定额中心对备案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监督、审核带来许多困难。
2、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业务不够熟练、定价方法简单。某公司多数二级单位按公司的要求建立了物资价格领导小组,有的配备了专职的物价管理人员,有的在物资管理部门内或企业管理法规审计部门设立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岗位,有的配备了兼职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在控制非重点物资采购价格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与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工作量、对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的要求相比,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1)二级单位专职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2)业务不够熟练,有的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从事定价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对供应商提供的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金额较大的设备物资的定价是否合理无法作出判断;(3)定价方法简单,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不论价格是否合理均要与供货商“砍价”,如对基建用料以概算为标准下浮几个百分点,生产维修用料则与供货商“砍价”下浮几个百分点。这种审价方法认定价格依据不充分,不能使供货商心服口服。有的供货商掌握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砍价”规律后,往往采取高报供应物资价格的对应策略,使“砍价”方法失去效果。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带来了非重点物资采购价格偏高的问题。
3、委托“采购业务中非重点物资采购的供应商选择权、定价权仍由委托单位控制。某公司有部分二级单位”委托“局属地器材站采购非重点物资,但供货商选择和物资价格仍由二级单位决定,但二级单位并不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确立买卖关系,而是通过属地器材站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确立买卖关系,同时由属地器材站办理非重点物资采购的价格备案手续。事实上,被”委托“的属地器材站对价格高低和供货情况并不知情,只负责具体办理供货合同订立、备案和付款手续。
4、对采购价格构成控制、相关图纸等资料的审查与实物验收把关控制等环节脱节。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价格构成报价单和相关图纸等资料与实物是否相符,又因设计、基建、采购等部门没有签署意见,容易发生供货商和施工单位重复计取费用,造成设备费或建安费用升高。
5、将供应商提供的虚假资料向价格定额中心备案。有的非重点物资采购单位上报价格定额中心备案的“货比三家”资料为编造的假资料,经审查是由同一供货商提供的资料。
6、故意混淆非重点物资和重点物资的区别。有的非重点物资采购单位为了故意躲避价格定额中心对重点物资采购价格的审核规定,在某公司对重点物资和非重点物资的划分、定价及申报程序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情况下,将重点物资列为非重点物资处理,以非重点物资采购向价格定额中心备案的方式来躲避价格定额中心对重点物资采购价格的审核。
7、申报备案采购量与实际采购量不符。有的单位为了躲避备案价格后的审核,往往采取少报备案数量、减少采购金额。如某单位采购的某专用物资的备案采购量为1000米,备案金额3.43万元,经现场核实发现,实际采购量为12万米,实际采购金额373.6万元,少备案370.17万元。
1、先供货,后进行采购价格备案。许多单位一般把非重点物资采购定价权交给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选择供应商、商定供货价格、订立供货合同后,再将非重点物资采购相关信息资料报上级单位价格定额中心备案。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二级单位在进行非重点物资采购时,存在先供货,后进行采购价格备案的现象。例如,对某公司各二级采购单位2004年1月1日~12月31日在价格定额中心备案资料的统计结果显示:1~6月备案数占总备案数的15%;7~10月占总备案数的36%;11月以后备案的物资采购占总备案数的49%.从统计数据和对相关资料的对比检查发现,大部分物资供货期是在10月30日以前的,供货在先,采购价格备案在后。非重点物资采购的实际操作程序为:通知供货→验收→议价→签订合同→付款,而且物资验收这项工作在工程竣工阶段时才能得到签认,这种做法使得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事前控制作用。另外,物资采购价格备案工作量集中到年底,给价格定额中心对备案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监督、审核带来许多困难。
2、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业务不够熟练、定价方法简单。某公司多数二级单位按公司的要求建立了物资价格领导小组,有的配备了专职的物价管理人员,有的在物资管理部门内或企业管理法规审计部门设立采购物资价格管理岗位,有的配备了兼职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在控制非重点物资采购价格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与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工作量、对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的要求相比,目前存在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1)二级单位专职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2)业务不够熟练,有的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从事定价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对供应商提供的一些技术含量较高、金额较大的设备物资的定价是否合理无法作出判断;(3)定价方法简单,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不论价格是否合理均要与供货商“砍价”,如对基建用料以概算为标准下浮几个百分点,生产维修用料则与供货商“砍价”下浮几个百分点。这种审价方法认定价格依据不充分,不能使供货商心服口服。有的供货商掌握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人员“砍价”规律后,往往采取高报供应物资价格的对应策略,使“砍价”方法失去效果。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带来了非重点物资采购价格偏高的问题。
3、委托“采购业务中非重点物资采购的供应商选择权、定价权仍由委托单位控制。某公司有部分二级单位”委托“局属地器材站采购非重点物资,但供货商选择和物资价格仍由二级单位决定,但二级单位并不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确立买卖关系,而是通过属地器材站与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确立买卖关系,同时由属地器材站办理非重点物资采购的价格备案手续。事实上,被”委托“的属地器材站对价格高低和供货情况并不知情,只负责具体办理供货合同订立、备案和付款手续。
4、对采购价格构成控制、相关图纸等资料的审查与实物验收把关控制等环节脱节。供应商提供的物资价格构成报价单和相关图纸等资料与实物是否相符,又因设计、基建、采购等部门没有签署意见,容易发生供货商和施工单位重复计取费用,造成设备费或建安费用升高。
5、将供应商提供的虚假资料向价格定额中心备案。有的非重点物资采购单位上报价格定额中心备案的“货比三家”资料为编造的假资料,经审查是由同一供货商提供的资料。
6、故意混淆非重点物资和重点物资的区别。有的非重点物资采购单位为了故意躲避价格定额中心对重点物资采购价格的审核规定,在某公司对重点物资和非重点物资的划分、定价及申报程序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情况下,将重点物资列为非重点物资处理,以非重点物资采购向价格定额中心备案的方式来躲避价格定额中心对重点物资采购价格的审核。
7、申报备案采购量与实际采购量不符。有的单位为了躲避备案价格后的审核,往往采取少报备案数量、减少采购金额。如某单位采购的某专用物资的备案采购量为1000米,备案金额3.43万元,经现场核实发现,实际采购量为12万米,实际采购金额373.6万元,少备案370.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