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证据的讨论
来源: 上海审计
2005-10-29
普通
审计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控制办法》)中对收集审计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相关责任。最近,审计人员W先生和F先生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审计W先生:最近,我们审计组在项目实施中已按照《控制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审计证据的收集方面还有一些疑问,想跟你讨论一下。首先,请你讲讲审计取证的范围,就是哪些事项需要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F先生:好的,我们来讨论讨论。总体来说,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控制办法》中对需要收集审计证据的范围做了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其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W先生: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审计报告中揭示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肯定需要有证据的支持,但你能否说明哪些应该被认为是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呢?
审计F先生: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什么是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通过职业判断来确定。比如说对群众举报事项的审计,即使审计结果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也需要收集审计证据加以说明。当然实际工作中各项目是千差万别的,要通过分析由审计组研究确定。
审计W先生:请你再说说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好吗?
审计F先生:好吧。《控制办法》列出了7种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这一点与以前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是相同的,只是对具体内容做了些细化。它们是:(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的差异情况。
审计W先生:对上述证据的取得有什么要求吗?
审计F先生:有。首先,对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其次,对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第三,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审计W先生:你说的第一、第三点很清楚,第二点是不是要求对所取得的视听、电子资料加以说明,其中电子资料必要时是否还要转换成书面材料呢?
审计F先生:是的,这里什么是必要时又需要职业判断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电子数据尽可能附加一个书面说明比较清楚。
审计W先生:还有个问题,有些实物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等无法直接取得,或者数量很大怎么办?比如最近我们就碰到对某单位未入账房屋实物的取证问题。
审计F先生:对这个问题,《控制办法》明确审计人员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你所说的房屋实物的取证就可以照片的形式代替实物证据。
W先生:《控制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这一条是新增加的,以前证据准则中没有,请你谈谈。
审计F先生:是的,这一条是根据目前有些审计项目中发生的情况增加的。它要求审计人员尽可能取得审计证据,但在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经审计组长确认后,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当然,这样做审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应当谨慎掌握。
审计W先生:下面再请你谈谈审计证据的分析汇总要求。
审计F先生: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也要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审计现在的审计档案中,有些未进行汇总分析,有些证据庞杂相关性不够,有些勾稽关系看不清,需要改进。证据的后续分析判断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环节。
审计W先生:最后,请你介绍一下取证工作中的责任。
审计F 先生:《控制办法》明确了在审计取证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责任。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复核。
审计W先生:最近,我们审计组在项目实施中已按照《控制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审计证据的收集方面还有一些疑问,想跟你讨论一下。首先,请你讲讲审计取证的范围,就是哪些事项需要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F先生:好的,我们来讨论讨论。总体来说,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控制办法》中对需要收集审计证据的范围做了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其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W先生: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审计报告中揭示出来的违纪违规问题肯定需要有证据的支持,但你能否说明哪些应该被认为是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呢?
审计F先生: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什么是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通过职业判断来确定。比如说对群众举报事项的审计,即使审计结果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也需要收集审计证据加以说明。当然实际工作中各项目是千差万别的,要通过分析由审计组研究确定。
审计W先生:请你再说说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好吗?
审计F先生:好吧。《控制办法》列出了7种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这一点与以前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是相同的,只是对具体内容做了些细化。它们是:(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的差异情况。
审计W先生:对上述证据的取得有什么要求吗?
审计F先生:有。首先,对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其次,对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第三,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审计W先生:你说的第一、第三点很清楚,第二点是不是要求对所取得的视听、电子资料加以说明,其中电子资料必要时是否还要转换成书面材料呢?
审计F先生:是的,这里什么是必要时又需要职业判断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电子数据尽可能附加一个书面说明比较清楚。
审计W先生:还有个问题,有些实物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等无法直接取得,或者数量很大怎么办?比如最近我们就碰到对某单位未入账房屋实物的取证问题。
审计F先生:对这个问题,《控制办法》明确审计人员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你所说的房屋实物的取证就可以照片的形式代替实物证据。
W先生:《控制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这一条是新增加的,以前证据准则中没有,请你谈谈。
审计F先生:是的,这一条是根据目前有些审计项目中发生的情况增加的。它要求审计人员尽可能取得审计证据,但在经过努力仍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经审计组长确认后,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当然,这样做审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应当谨慎掌握。
审计W先生:下面再请你谈谈审计证据的分析汇总要求。
审计F先生:对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也要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审计人员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审计现在的审计档案中,有些未进行汇总分析,有些证据庞杂相关性不够,有些勾稽关系看不清,需要改进。证据的后续分析判断工作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环节。
审计W先生:最后,请你介绍一下取证工作中的责任。
审计F 先生:《控制办法》明确了在审计取证工作中相关人员的责任。首先,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