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如何应对施工过程中的索赔
来源: 长治市审计局
2005-06-21
普通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施工企业过多、建设项目较少的情况时有发生。施工单位为了能够获得建筑项目,不得不放弃应得的利益,以低价中标;而建设单位也趁机压级压价,使施工单位的经营风险提高,利润能力和发展空间进一步缩小。因此,索赔就成为施工单位挽回损夫、提升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国际承包工程的竞争中,中标靠低价,利润靠索赔也就成了企业生存的根本。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处理索赔问题,首先应该了解有关法规政策,清楚索赔的产生原因及其计算依据。
索赔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索赔的处理关键是看其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时效性。索赔的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其补充协议条款,开工前建设单位提供的“三通一平”情况,施工单位编写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施工日志、停水停电记录、天气变化记录、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增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以及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记录等。
依据索赔的目的和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二种:一是单就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以及停水停电记录等所引起的索赔;二是由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延误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变更而对利润进行的索赔。
对于第一种索赔,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等,核实工程量增减的真实性,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法性,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确定索赔的证据在时效性和真实性无误的情况下,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应严格执行定额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原则执行,一般以工程承建时所执行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作为参考进行调整,不得高套毛估。对于各项费用的计取,结合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按相应费率计取。
对第二种情况下的索赔处理,相对来说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不仅要求证据关联性上真实,而且对索赔的时效性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工程款的不到位,而造成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事件很多,而此种索赔报告的审查处理所涉及的证据范围也非常广泛。首先,应对索赔的原因进行分析,查看对方的账务往来,落实清每一笔资金的进出时间,在确定索赔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开始就索赔金额的确定进行核实。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处理此种索赔,要求审计人员详细了解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该工程所使用的大型机械的功率、以及大型机械的进出场时间及施工网络图、每个施工段所需的施工人员数量、对于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及当期管理费用、应了解该单位承建同类型项目时所产生的利润和企业管理费用、需施工单位出具以往企业利润和管理费的情况证明等。
索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因此,施工索赔报告提交的及时性成为索赔成立的首要因素。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就应立即展开索赔,以免延误索赔的有效时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停工,进而产生了索赔事项。但是,施工单位停工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停工报告,且索赔报告也未及时提交,直至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才各自阐明自己的理由。从此事件中可以看出,索赔证据时效性的重要性以及所需索赔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若施工单位在停工前提交停工报告,并及时提交索赔报告,以上事件就可迎刃而解。
可见,作为审计人员处理索赔工作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首先,应了解有关法律政策,如《建筑法》、《合同法》等。其次,要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定额测算方法,熟悉定额的内容,具有丰富的预结算经验,清楚、了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第三,要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并对施工规范非常熟悉。
索赔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索赔的处理关键是看其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时效性。索赔的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其补充协议条款,开工前建设单位提供的“三通一平”情况,施工单位编写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施工日志、停水停电记录、天气变化记录、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增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以及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记录等。
依据索赔的目的和性质,大致分为以下二种:一是单就工程设计变更签证以及停水停电记录等所引起的索赔;二是由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延误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变更而对利润进行的索赔。
对于第一种索赔,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可以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等,核实工程量增减的真实性,隐蔽工程验收的合法性,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且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确定索赔的证据在时效性和真实性无误的情况下,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应严格执行定额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原则执行,一般以工程承建时所执行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和价格指数作为参考进行调整,不得高套毛估。对于各项费用的计取,结合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的约定,按相应费率计取。
对第二种情况下的索赔处理,相对来说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不仅要求证据关联性上真实,而且对索赔的时效性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工程款的不到位,而造成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事件很多,而此种索赔报告的审查处理所涉及的证据范围也非常广泛。首先,应对索赔的原因进行分析,查看对方的账务往来,落实清每一笔资金的进出时间,在确定索赔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开始就索赔金额的确定进行核实。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处理此种索赔,要求审计人员详细了解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该工程所使用的大型机械的功率、以及大型机械的进出场时间及施工网络图、每个施工段所需的施工人员数量、对于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及当期管理费用、应了解该单位承建同类型项目时所产生的利润和企业管理费用、需施工单位出具以往企业利润和管理费的情况证明等。
索赔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因此,施工索赔报告提交的及时性成为索赔成立的首要因素。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就应立即展开索赔,以免延误索赔的有效时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停工,进而产生了索赔事项。但是,施工单位停工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停工报告,且索赔报告也未及时提交,直至施工单位将建设单位起诉至法院,在庭审中双方才各自阐明自己的理由。从此事件中可以看出,索赔证据时效性的重要性以及所需索赔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若施工单位在停工前提交停工报告,并及时提交索赔报告,以上事件就可迎刃而解。
可见,作为审计人员处理索赔工作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首先,应了解有关法律政策,如《建筑法》、《合同法》等。其次,要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定额测算方法,熟悉定额的内容,具有丰富的预结算经验,清楚、了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和文件。第三,要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并对施工规范非常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