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理财进行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新民
2003-08-27
普通
一、委托理财的常规处理
近几年,为了追求更高的投资报酬和实现快速的资本增长,企业委托理财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委托理财,就是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因一时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闲置的资金委托给有关金融机构代其理财的行为。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在对委托理财问题进行会计处理时,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正确地处理和恰当地反映。其通常作法为:
1.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并划给受托企业时,作为短期投资处理,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短期投资”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在利润表中暂不作反映。
2.收到受托公司划回的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收到的款项反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中。
3.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收到的款项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中。
二、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了变相反映
委托理财是一项短期投资活动,应将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资”中。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一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常常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变相反映。企业对委托理财本金可能进行的变相反映如下:
1.记入“应收账款”。具体作法为:(1)将委托理财款项划支给受托公司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记入“其他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委托理财本金作为一笔借款的形式拆借给受托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或者是由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出具一份“借条”之类的东西,从而掩盖其委托投资的真实目的。具体处理为:(1)划出委托理财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3.记入“预付账款”,其具体会计处理与以上相似。若企业对其委托理财本金有如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中作相应的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以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真实反映其本来经济面目。
(二)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了变相反映
那些变相反映委托理财本金和转移委托理财活动的企业,为了将自己的委托理财活动掩盖得更加彻底,也会相应地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变相反映,不将其反映在“投资收益”中。其通常做法是:(1)在将款项借给受托企业时,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借条上注明的关于使用该款项的代价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利息”之类的项目;(2)到期收到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利息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甚至直接冲减利息支出,用红字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3)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将收到的委托理财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对于企业对委托理财收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时将其调整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并对相关方面(如利息营业税问题)进行关注和调整,以便真实地反映相关经济活动。
(三)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了转移
介于近来有关委托理财的管理比较严,且按以上(一)的做法很容易被审计人员查出,一些企业便想方设法通过其他一些更隐蔽的渠道来委托理财,将委托理财活动进行转移。其做法为:
1.转移给子公司。一种做法是将资金借给控股子公司,让控股子公司用这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或直接买卖证券);另一种做法是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参股子公司,让此参股子公司对该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用于委托理财。在这种做法下,因参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委托理财的业务就可能不会直接反映到该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投资公司有可能会蒙混过关。
2.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此时的通常做法是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让关联企业用这部分资金代自己进行委托理财。
3.转移给客户。企业与其有经常往来的客户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将本企业的委托理财活动转移给自己要好的客户便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资金借给自己的客户,让客户替自己“理财”。若此客户不是上市公司或是知名企业等引人注目的企业时,则贷款企业的这种转移活动就可能不会引起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注意,从而比较容易得逞。
笔者认为,当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以上类似的情况时,其最稳健的做法就是督促企业在审计报告日前向对方企业收回有关款项(若是子公司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则督促其子公司在报告日前收回有关款项),同时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
(四)关注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我们平时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时,通常只是对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笔者认为这样是欠妥的,因为余额期初期末无异常变动,并不能说明其发生额就无异常变动。例如,A企业在某年度内,委托B企业为自己炒股。为了掩人耳目,A企业于每月月初划出款项给B企业,而月末又划回。这样,A企业各月及年初年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均较平稳,无异常波动。如果我们单是从余额方面进行分析,不关注其发生额的情况,则一个重大的问题可能就会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过。因此,笔者认为要重视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如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发生额分析。比如,因企业要进行委托理财款项的划转或收回,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存款”这个科目,故关注“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发生业务,可能会对委托理财活动的审计有一定的帮助。
(五)委托理财款项是否足够安全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委托理财,是因为委托理财通常能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是高收益常常也伴随着高风险,因此,企业委托理财,一定要考虑委托理财款的安全性。一旦款项到了别人手里,委托企业就鞭长莫及了,若是守信用的企业那还可以放心,倘若遇上了信用不好的企业,或者是受托企业将该款项投入了证券市场,那委托企业风险就可能很大。特别是在中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和稳定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更要考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审计中应特别关注企业委托理财款项的安全性,并提请企业对其款项计提充分的跌价准备,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给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此来降低审计风险,以免遭不必要的诉讼。
近几年,为了追求更高的投资报酬和实现快速的资本增长,企业委托理财的现象越来越多。所谓委托理财,就是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因一时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闲置的资金委托给有关金融机构代其理财的行为。在实务中,多数企业在对委托理财问题进行会计处理时,基本上能够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正确地处理和恰当地反映。其通常作法为:
1.将自己的资金委托并划给受托企业时,作为短期投资处理,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短期投资”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在利润表中暂不作反映。
2.收到受托公司划回的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将收到的款项反映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和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中。
3.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将收到的款项记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和“短期投资”项目,同时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中。
二、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了变相反映
委托理财是一项短期投资活动,应将其本金反映于“短期投资”中。然而在会计实务中,一部分企业为了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常常对委托理财本金进行变相反映。企业对委托理财本金可能进行的变相反映如下:
1.记入“应收账款”。具体作法为:(1)将委托理财款项划支给受托公司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
2.记入“其他应收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委托理财本金作为一笔借款的形式拆借给受托企业,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协议),或者是由受托企业向委托企业出具一份“借条”之类的东西,从而掩盖其委托投资的真实目的。具体处理为:(1)划出委托理财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地反映为“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2)收回委托理财本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即将当初记入此二科目的金额进行对冲;在资产负债表中,仍反映在“货币资金”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3.记入“预付账款”,其具体会计处理与以上相似。若企业对其委托理财本金有如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中作相应的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的披露,以降低审计风险,同时真实反映其本来经济面目。
(二)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了变相反映
那些变相反映委托理财本金和转移委托理财活动的企业,为了将自己的委托理财活动掩盖得更加彻底,也会相应地对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变相反映,不将其反映在“投资收益”中。其通常做法是:(1)在将款项借给受托企业时,签定的合同(协议)或借条上注明的关于使用该款项的代价往往不是投资收益,而是“利息”之类的项目;(2)到期收到委托理财收益时,作为利息收入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甚至直接冲减利息支出,用红字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3)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将收到的委托理财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相应地在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下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对于企业对委托理财收益的变相反映,我们应在审计时将其调整入“投资收益”项目中,并对相关方面(如利息营业税问题)进行关注和调整,以便真实地反映相关经济活动。
(三)企业是否对委托理财活动进行了转移
介于近来有关委托理财的管理比较严,且按以上(一)的做法很容易被审计人员查出,一些企业便想方设法通过其他一些更隐蔽的渠道来委托理财,将委托理财活动进行转移。其做法为:
1.转移给子公司。一种做法是将资金借给控股子公司,让控股子公司用这些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或直接买卖证券);另一种做法是与其他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的参股子公司,让此参股子公司对该投资公司投入的资本用于委托理财。在这种做法下,因参股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其委托理财的业务就可能不会直接反映到该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中,投资公司有可能会蒙混过关。
2.转移给子公司以外的关联企业。此时的通常做法是将资金借给关联企业,让关联企业用这部分资金代自己进行委托理财。
3.转移给客户。企业与其有经常往来的客户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将本企业的委托理财活动转移给自己要好的客户便成为可能。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是将资金借给自己的客户,让客户替自己“理财”。若此客户不是上市公司或是知名企业等引人注目的企业时,则贷款企业的这种转移活动就可能不会引起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注意,从而比较容易得逞。
笔者认为,当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以上类似的情况时,其最稳健的做法就是督促企业在审计报告日前向对方企业收回有关款项(若是子公司用资本金进行投资,则督促其子公司在报告日前收回有关款项),同时在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
(四)关注有关项目的发生额
我们平时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时,通常只是对余额进行分析性复核。笔者认为这样是欠妥的,因为余额期初期末无异常变动,并不能说明其发生额就无异常变动。例如,A企业在某年度内,委托B企业为自己炒股。为了掩人耳目,A企业于每月月初划出款项给B企业,而月末又划回。这样,A企业各月及年初年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均较平稳,无异常波动。如果我们单是从余额方面进行分析,不关注其发生额的情况,则一个重大的问题可能就会从我们眼皮底下溜过。因此,笔者认为要重视有关资产负债项目(如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的发生额分析。比如,因企业要进行委托理财款项的划转或收回,基本上都要通过“银行存款”这个科目,故关注“银行存款”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发生业务,可能会对委托理财活动的审计有一定的帮助。
(五)委托理财款项是否足够安全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委托理财,是因为委托理财通常能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但是高收益常常也伴随着高风险,因此,企业委托理财,一定要考虑委托理财款的安全性。一旦款项到了别人手里,委托企业就鞭长莫及了,若是守信用的企业那还可以放心,倘若遇上了信用不好的企业,或者是受托企业将该款项投入了证券市场,那委托企业风险就可能很大。特别是在中国目前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和稳定的情况下,这种风险更要考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审计中应特别关注企业委托理财款项的安全性,并提请企业对其款项计提充分的跌价准备,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地披露,给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此来降低审计风险,以免遭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