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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探索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邢俊芳 2005-07-12
普通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反腐败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社会公允、效率及有效政权目标的手段;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跨机构、兼容审计、监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监督的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

  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活动,具有政治化色彩,它基本上依靠政权力量的支持和推动,要设立一个民主政治与法律支持框架,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方面不规范、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是符合中国国情,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效监督形式,具有强大生命力;

  审计官员秩卑、位尊、权重、风险大、回报率低。一则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是人,即中国执政党的党务官员和政府官员及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二则审计本身处于探索阶段,尚无法律地位,许多东西不规范,因此,审计官员要承担更大政治风险和法律责任。

  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内在因素

  如上所述,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尚无法律地位,缺乏法律条文支持,对现有法规执行有不力一面,给审计实践带来政治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依据不足,故此,难且风险大;经济责任审计中,事后审计的马后炮问题大量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结论实施的时效性;

  如何确认绩效审计目标和认别经济责任的界限;

  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发展的不平衡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力资源素质亟待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力量单薄构成比例失衡,不利于审计质量提高和深化发展;

  审计中收集到的用于支持审计结论的信息不足,为了使其足,往往不规范操作,使其范围偏大,内容偏杂,这可能与审计内容不集中有关。

  综上可见,目前的审计实践中越位和缺位两种现象同时存在。亟待在实践中研究和逐步解决。

  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刍议加快立法步伐。

  一是入围《审计法》,为审计主体对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持有财政资金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审计客体的审计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入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审计主体对中国共产党党务官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法律依据,以解决《审计法》越位问题(此法系行政法系列)。如果一时做不到,也应寻求其他办法;

  三是应根据《审计法》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原则,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程序及审计职业者的法律责任;

  四是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则》。

  通过以上立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缺位和越位等不规范问题;

  加强执法地位。审计人员应树立忠于宪法和审计法的观念,熟练掌握好、应用好法规法律条款,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强化执法意识;

  增加对审计客体的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减少事后审计,以增强审计结论实施的时效性;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公告应逐步实施,以给审计客体适应空间,减弱审计风险;

  最高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有一个法定机构或法定机构委托单位行使,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继续实施上审下办法,从而保障全社会的公允;

  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亟待加强,并关注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增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后劲和理论指导;

  鉴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者秩卑、位尊、权重、风险大,必须严格选择人才标准,即一是必须要有刚正不阿的品质;二是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优异成绩;三是必须有较高文化素质;一旦被录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规范,并接受内部监督,对于其贡献,国家应给予较高回报率(包括奖励),逐步做到秩卑尝厚,咸劝功乐进.

  经济责任审计走向

  预测经济责任审计走向,是在现行管理体制框架内,所以,首先必须了解政府审计整体走向。

  (1)政府审计走向审计内容视角:

  中国未来的政府审计从内容视角看,将由传统财务审计为主流,逐步向现代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为主旋律的方向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之日,就是实现我国审计工作现代化之时,那时,绩效审计成为审计形态的主流,现代财务审计仍是基本审计形态而大量存在。

  审计客体视角:

  中国未来的政府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体制不变情况下,它将直面两个审计客体:

  一是审计人,即对政权机构的政务官员和政府公务员进行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审计监督;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使用资助财政资金的部门的主要管理者和相关负责人实施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审计监督;

  二是审计事,即对政权机构(包括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资助财政资金部门,实施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

  审计人与审计事,二者将旗鼓相当,协调发展。政府审计整体发展轨迹,体现了以人为本、事在人为的理念,它与建设以人为本的法制、责任、有效政权的目标相适应。

  (2)经济责任审计走向政府审计走向表明,经济责任审计肩负着审计人的使命。

  审计客体视角:

  可以预见,未来的经济责任审计客体将从现行的县(市)、市(地)、省(区)、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中国共产党党务干部和政府公务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资助部门的管理者。当然,要将中国政权机关的3600万政务干部和公务员、规模以上的15万个国有独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及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管理者,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不是一下子能够做到的,然而,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必然趋势。当然,在未来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把握重点,集中在对中、高层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的审计监督,尤其各级政权机构的一把手的审计监督。审计结论将影响到每个被审计者的职务升迁和奖惩。

  审计客体重点确认依据

  一般说来,审计客体-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如果发生腐败的话,其腐败程度取决于他(她)所拥有的垄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大小和数量及其对自身行为的责任感。

  数学公式表示如下:

  腐败=垄断权+自由裁量-责任感垄断权在我国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是很大的。诸如:能源、铁路、交通、电信、国家垄断性服务部门(如提供建筑许可证发放、土地规划决定、其他执照许可证发放)等等。尽管垄断权在变化,但仍具有控制力。

  自由裁量权或自主决定权在一些部门或单位比较大。诸如:党务、人事机构、政府预算(尤其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财政税收、金融机关、司法、治安等。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

  至于责任感,如若其职业道德水准比较低,行政或财务制度比较脆弱、监督不力情况下,则责任感就会很低,其心灵往往被权力所颠覆,为金钱所扭曲,甚至丧失了责任感。

  上述信息,应是经济责任主体确定审计客体重点的依据。

  目前的审计实践中,根据常规,审计机关一般选择诸如:政府财政、税收部门、政府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被审计人分管或联系部门及单位,相关驻外机构,相关重点企业和部门。在实践中应根据确认重点的依据和授权,不时加以调整。

  审计内容视角:

  我们以高度抽象理念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及其重点。

  (1)财务责任审计审查特定受托者履行财务责任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决策质量,即对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科学;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合法性;控制财务活动的风险情况,即遵守财经纪律情况,有无经济不法和不忠于职责行为。

  (2)绩效责任审计审查特定受托者履行绩效责任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决策质量,即对经济政策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富有成效或造成不经济;财务收支的效益性(保值、增值,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公共管理或企业管理(含经营)的效益、效率、效果;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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