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来源: 孙宝厚
2002-08-26
普通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进行充分、有效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为职能调整。紧接着国务院也及时下达了有关政府机构改革的规定,其中部分涉及到了审计署。有关专家人士分析指出,上述改革来得非常及时,将对我国的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审计署的职能进行调整,具体分三种,一为划出,二为新增,三为转变。划出的职能有: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新增的职能有: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转变的职能有:将审计派驻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机构。
伴随着职能的转变,审计署的主要职责也有所转变。转变后的职责主要是:①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②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整措施的建议。③直接进行审计的主要事项: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④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⑤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⑥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⑦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⑧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⑨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审计署的职能、职责都变化了,那么履行它们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当然也要同步变化。国务院本着精简的原则,对审计署的机构及人事作了如下变动:首先把审计署的机构设置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内设机构,包含12个职能司(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各司(厅)的名称和编制分别是:办公厅,编制42名;法制司,编制18名;财政审计司,编制22名;金融审计司,编制22名;行政事业审计司,编制16名;经贸审计司,编制24名;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编制16名;社会保障审计司,编制14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编制18名;外资运用审计司,编制16名;外事司,编制10名;人事教育司,编制16名。
第二部分为派出机构。改革后的审计署拟设30个左右、现在实际已设立了25个派出机构。每个派出审计机构审计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各个派出机构的名称和编制分别是:外交外事审计局,编制8名;发展计划审计局,编制7名;经济审计一局,编制7名;经济审计二局,编制8名;贸易审计局,编制8名;国防工业审计局,编制6名;教育审计局,编制7名;科学技术审计局,编制7名;政法审计局,编制7名;民族宗教审计局,编制6名;监察人事审计局,编制6名;资源环保审计局,编制8名;社会保障审计局,编制7名;建设建材审计局,编制8名;交通运输审计局,编制16名;信息邮政审计局,编制8名;农林水审计局,编制8名;文化体育审计局,编制7名;卫生药品审计局,编制8名;海关审计局,编制7名;经济执法审计局,编制7名;新闻通讯审计局,编制8名;旅游侨务审计局,编制7名;科学工程审计局,编制7名;地震气象审计局,编制7名。除交通运输审计局下设4个处外,其他各局均下设2个处。
第三部分为派驻机构。按照改革方案,审计署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参加对派有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审计署原设有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昆明、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沈阳、哈尔滨和京津冀(设在天津),共有编制2200多名,到目前为止,机构、人员等尚未进行改革。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我国审计署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显得更趋合理,也更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审计方面的保障和护航。
本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对审计署的职能进行调整,具体分三种,一为划出,二为新增,三为转变。划出的职能有: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新增的职能有: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转变的职能有:将审计派驻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机构。
伴随着职能的转变,审计署的主要职责也有所转变。转变后的职责主要是:①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②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整措施的建议。③直接进行审计的主要事项: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④向国务院总理提交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⑤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⑥与省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管理派驻地方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⑦配合稽察特派员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⑧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⑨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审计署的职能、职责都变化了,那么履行它们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当然也要同步变化。国务院本着精简的原则,对审计署的机构及人事作了如下变动:首先把审计署的机构设置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内设机构,包含12个职能司(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5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编制)。各司(厅)的名称和编制分别是:办公厅,编制42名;法制司,编制18名;财政审计司,编制22名;金融审计司,编制22名;行政事业审计司,编制16名;经贸审计司,编制24名;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编制16名;社会保障审计司,编制14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司,编制18名;外资运用审计司,编制16名;外事司,编制10名;人事教育司,编制16名。
第二部分为派出机构。改革后的审计署拟设30个左右、现在实际已设立了25个派出机构。每个派出审计机构审计一个或几个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各个派出机构的名称和编制分别是:外交外事审计局,编制8名;发展计划审计局,编制7名;经济审计一局,编制7名;经济审计二局,编制8名;贸易审计局,编制8名;国防工业审计局,编制6名;教育审计局,编制7名;科学技术审计局,编制7名;政法审计局,编制7名;民族宗教审计局,编制6名;监察人事审计局,编制6名;资源环保审计局,编制8名;社会保障审计局,编制7名;建设建材审计局,编制8名;交通运输审计局,编制16名;信息邮政审计局,编制8名;农林水审计局,编制8名;文化体育审计局,编制7名;卫生药品审计局,编制8名;海关审计局,编制7名;经济执法审计局,编制7名;新闻通讯审计局,编制8名;旅游侨务审计局,编制7名;科学工程审计局,编制7名;地震气象审计局,编制7名。除交通运输审计局下设4个处外,其他各局均下设2个处。
第三部分为派驻机构。按照改革方案,审计署根据需要,跨地区派驻若干个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和安排,审计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国库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参加对派有稽察特派员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国有企业、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承办审计署交办的事项。审计署原设有16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上海、南京、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昆明、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沈阳、哈尔滨和京津冀(设在天津),共有编制2200多名,到目前为止,机构、人员等尚未进行改革。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改革,我国审计署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显得更趋合理,也更能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审计方面的保障和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