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联系很有必要
来源: 安徽省审计厅·郭平书
2005-10-20
普通
一、 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偏少的表现及弊端
按照《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近几年来,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脱钩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人事管理上的过问的少。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的规定,基层审计机关领导人的任用,应当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大都是地方组织部门任命后,上级审计机关才知道,不仅违反了《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组织原则,并违反了《审计法》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规定。致使任用的审计机关部分领导人缺乏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这与上级审计机关工作的不主动性有很大关系。
(二)业务指导上联系的少。近几年来,上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任务多,正常业务工作联系较少。一是业务指导少,除统一的行业性审计外,其他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指导联系的偏少,出现了各自为战的局面,不利于提高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二是业务培训少,基层审计机关80%以上的审计干部没有参加过审计业务培训,审计干部所需专业知识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审计工作的需要;三是审计项目授权少,上级审计机关每年仅授权个别审计项目,不仅造成了审计监督的盲区,如人行、国税等垂直管理的部门多年没有审计过,而且不利于扩大审计影响。
(三)审计经费上关心的少。《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审计机关的经费地方政府很难保证。致使基层审计机关一直把审计收缴款作为一件头等大事,从主观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同时基层审计人员生活待遇过低,在县级审计人员的月工资不足千元,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经费是地方的事,从来不去过问,不去关心。
二、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与联系是上级审计机关职责所在,是发挥审计机关整体合力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是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特别是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变动,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三是在安排审计计划时,加大授权项目和行业审计项目的数量;
四是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可采取上下联合审计、集中培训、交叉审计、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是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福利待遇,缩小上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的工资差别,在政策和经费上向基层倾斜,特别是对贫穷地区的审计机关要多关心多照顾,不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
按照《审计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近几年来,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脱钩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
(一)人事管理上的过问的少。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的规定,基层审计机关领导人的任用,应当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大都是地方组织部门任命后,上级审计机关才知道,不仅违反了《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违反了组织原则,并违反了《审计法》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规定。致使任用的审计机关部分领导人缺乏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这与上级审计机关工作的不主动性有很大关系。
(二)业务指导上联系的少。近几年来,上级审计机关下达审计任务多,正常业务工作联系较少。一是业务指导少,除统一的行业性审计外,其他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关指导联系的偏少,出现了各自为战的局面,不利于提高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二是业务培训少,基层审计机关80%以上的审计干部没有参加过审计业务培训,审计干部所需专业知识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审计工作的需要;三是审计项目授权少,上级审计机关每年仅授权个别审计项目,不仅造成了审计监督的盲区,如人行、国税等垂直管理的部门多年没有审计过,而且不利于扩大审计影响。
(三)审计经费上关心的少。《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审计机关的经费地方政府很难保证。致使基层审计机关一直把审计收缴款作为一件头等大事,从主观上影响了审计质量;同时基层审计人员生活待遇过低,在县级审计人员的月工资不足千元,严重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审计经费是地方的事,从来不去过问,不去关心。
二、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的措施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与联系是上级审计机关职责所在,是发挥审计机关整体合力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是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与下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特别是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变动,要严格遵守《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规定;
三是在安排审计计划时,加大授权项目和行业审计项目的数量;
四是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可采取上下联合审计、集中培训、交叉审计、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是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福利待遇,缩小上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的工资差别,在政策和经费上向基层倾斜,特别是对贫穷地区的审计机关要多关心多照顾,不断提高基层审计人员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