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来源: 《上海会计》·李扉南、李冰
2003-11-26
普通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银行业广泛关注的一项课题。目前,我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多采用总分行的管理体系。作为统一法人,总行与各分行,各分行与下属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并以授权、分权形式表现出来,任何一级机构的负责人都必须在上级机构的授权范围内组织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在总、分行内部,领导者与职能部门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授权和经济责任关系,经营管理权责必须层层落实。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正是顺应这种客观要求发展起来的。本文试从实践出发,根据当前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形式与方法做了初步探讨,以寻求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途径。
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审计任务一般由银行内审部门承担。目前,各行开展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偏重于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也最深入。实际上,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能够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总、分行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甚至是重要业务岗位上的一般工作人员,均可作为审计对象。
与其他银行审计业务相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首先,这类审计既是对“事”的监督,又是对“人”的监督;其次,这类审计涉及期限长,审计范围广,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内容多且变化大;第三,这类审计群众性较强;第四,审计结论将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计形式单一,基本等同于离任审计;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固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鉴定技巧有待提高。笔者认为,为实现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解决当前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形式、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一)探索新的审计形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所采用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采用“下审一级”形式,即由上一级单位组织实施;(2)采用委托审计形式,即由行领导或有关部门通过某种正式程序,委派内审部门来进行;(3)以现场检查为主;(4)大多采用“一次性专项审计”,即离任审计形式。
实践证明,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履行上级交付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评价,必须从被审计人所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中界定他的“功过是非”,落实其经济责任,肯定经营业绩,找出存在问题。采用“下审一级、委托审计、现场检查”等形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单纯依靠离任审计形式,无法满足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因此,在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定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重结果又重银行的发展,应在被审计人任期内不间断地进行(时间频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离任审计是任期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是对被审计人离任时所在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总结。为作好离任审计,必须开展定期审计。
2.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常规审计(如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经营情况年度全面审计等)结合起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吸收常规性审计的成果,还可尝试与常规性审计一并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可尝试对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所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进行常规处理,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上级部门考评、任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中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业绩、落实其经济责任。因此,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信息进行确认,以分支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可从被审计行财务报表人手,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对重点科目进行审查。通过财务报表审核,有关财务信息的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调查分析、内控测试等手段,审查被审计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内控管理状况、经济效益以及重大决策活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银行分支机构而言,评价内容可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授权授信执行情况;(2)信贷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实际运行效果(信贷资产质量);(3)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效益性;(4)财会管理系统的严密性、独立性,资产、负债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效益性;(5)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6)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被审计行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些评价指标,对被审计行近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可采用的指标分为两类:(1)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程度和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如资产流动性比率、日均头寸增减幅度比例、拆出拆人资金比率等;安全性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单个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率、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等;效益性指标,如资产利润率、本息回收率、营业费用率等。(2)反映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综合指标,包括:资产增长率、计划完成率、违规金额比率和账务处理差错率等。
(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界定被审计人责任界限
如何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和难点。审计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被审计单位责任与被审计人责任的界限。在对分支行行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属于被审计行的责任,违法主体是分支行;有的属于该行负责人个人违纪问题,或是出于个人利益擅自作出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被审计人本人。审计时应加以区别。
2.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审计过程中,应把握好被审计人经营业绩与本系统管理体制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哪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哪些是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造成的,并在评价中给予充分考虑。对于非经营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和减少,如行业补贴、自然灾害等,应作为其他调整项,在考核被审计人经营业绩时予以扣除。
3.划清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界限。由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前任领导作出的决策,有可能对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前任领导责任和现任领导责任。同时,也要对现任领导是否对前任形成问题采取了必要措施,以及整改效果如何进行评价。
4、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在实践中,可尝试将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区分和界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三种:(1)未经授权、或未履行正常工作手续或未采纳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的意见造成的问题,由被审计人负直接责任;(2)属被审计人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出现的问题或风险,由被审计人负主要领导责任;(3)因分管业务部门或被审计人的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出现偏差或营私舞弊造成的问题或风险,由被审计人负领导责任。
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银行所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对被审计人应负责任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审计任务一般由银行内审部门承担。目前,各行开展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偏重于对分支行行长的审计,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也最深入。实际上,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凡是能够明确界定经济责任的总、分行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甚至是重要业务岗位上的一般工作人员,均可作为审计对象。
与其他银行审计业务相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着自身显著的特点:首先,这类审计既是对“事”的监督,又是对“人”的监督;其次,这类审计涉及期限长,审计范围广,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内容多且变化大;第三,这类审计群众性较强;第四,审计结论将为干部的使用和任免提供直接依据。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审计形式单一,基本等同于离任审计;审计程序和方法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固定的考核、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鉴定技巧有待提高。笔者认为,为实现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解决当前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对审计形式、审计方法进行创新。
(一)探索新的审计形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所采用的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一般采用“下审一级”形式,即由上一级单位组织实施;(2)采用委托审计形式,即由行领导或有关部门通过某种正式程序,委派内审部门来进行;(3)以现场检查为主;(4)大多采用“一次性专项审计”,即离任审计形式。
实践证明,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履行上级交付经济责任情况的审查、评价,必须从被审计人所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中界定他的“功过是非”,落实其经济责任,肯定经营业绩,找出存在问题。采用“下审一级、委托审计、现场检查”等形式,有利于保证审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但单纯依靠离任审计形式,无法满足银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无法完全实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因此,在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必须把握以下两点:
1.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采用定期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既重结果又重银行的发展,应在被审计人任期内不间断地进行(时间频度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离任审计是任期审计的最后一个环节,重点是对被审计人离任时所在单位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对被审计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总结。为作好离任审计,必须开展定期审计。
2.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和常规审计(如经常性财务收支审计、业务经营情况年度全面审计等)结合起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吸收常规性审计的成果,还可尝试与常规性审计一并进行。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在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同时,可尝试对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所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进行常规处理,还应对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上级部门考评、任免干部提供可靠依据。
(二)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
与其他审计业务相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更加注重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中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业绩、落实其经济责任。因此,银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首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业务信息进行确认,以分支行行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可从被审计行财务报表人手,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因素分析等手段,寻找突破口,对重点科目进行审查。通过财务报表审核,有关财务信息的确认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应结合调查分析、内控测试等手段,审查被审计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其内控管理状况、经济效益以及重大决策活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对银行分支机构而言,评价内容可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授权授信执行情况;(2)信贷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实际运行效果(信贷资产质量);(3)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效益性;(4)财会管理系统的严密性、独立性,资产、负债损益核算的合规性、效益性;(5)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健全情况;(6)内控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7)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被审计行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些评价指标,对被审计行近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量化分析并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可采用的指标分为两类:(1)反映被审计单位风险程度和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如资产流动性比率、日均头寸增减幅度比例、拆出拆人资金比率等;安全性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单个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逾期(呆滞、呆账)贷款率、不良资产率(五级分类)等;效益性指标,如资产利润率、本息回收率、营业费用率等。(2)反映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综合指标,包括:资产增长率、计划完成率、违规金额比率和账务处理差错率等。
(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界定被审计人责任界限
如何鉴定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银行内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落脚点和难点。审计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划清以下界限:
1.划清被审计单位责任与被审计人责任的界限。在对分支行行长审计过程中遇到的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属于被审计行的责任,违法主体是分支行;有的属于该行负责人个人违纪问题,或是出于个人利益擅自作出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被审计人本人。审计时应加以区别。
2.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审计过程中,应把握好被审计人经营业绩与本系统管理体制及国家宏观政策的关系。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哪些是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造成的,哪些是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造成的,并在评价中给予充分考虑。对于非经营因素导致的利润增加和减少,如行业补贴、自然灾害等,应作为其他调整项,在考核被审计人经营业绩时予以扣除。
3.划清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的界限。由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前任领导作出的决策,有可能对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前任领导责任和现任领导责任。同时,也要对现任领导是否对前任形成问题采取了必要措施,以及整改效果如何进行评价。
4、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在实践中,可尝试将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区分和界定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三种:(1)未经授权、或未履行正常工作手续或未采纳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的意见造成的问题,由被审计人负直接责任;(2)属被审计人主持并经集体研究决策后出现的问题或风险,由被审计人负主要领导责任;(3)因分管业务部门或被审计人的下属人员贯彻执行政策法规出现偏差或营私舞弊造成的问题或风险,由被审计人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