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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对CPA审计意见的影响

来源: 万峰 2003-09-30
普通
  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规定,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根据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可将期后事项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事项;第二类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的情况提供证据的事项,这类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

  注册会计师(CPA)接受委托,需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发表意见。而一些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却对前一时期的财务报表有影响的事项,将直接影响到CPA审计意见的适当性、公正性。因此,CPA应关注期后事项,以公正地履行其评价的职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规定,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发生的期后事项,CPA有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认期后事项的发生。而对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期后事项,CPA则没有责任实施审计程序去查询、发现。

  一、期后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判断期后事项对审计报告意见的影响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该事项是否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二是该事项属于何种类型的期后事项。对于前者,CPA可以依据其在审计过程中对有关审计重要性的判断来决定;而对后者,关键在于正确判断期后事项主要情况出现的时间。凡主要情况出现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的应为第一类事项,反之,为第二类事项。对第一类事项,需要根据新情况提供的证据调整有关报表项目。对第二类事项,不需对财务报告进行调整,但如果这类事项很重大,则应予以恰当披露。

  CPA对发现、证实的第一类事项,应先判断其是否重要,如果不重要,则可以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请关注,而不影响其审计报告意见的类型。但如果该期后事项重要,CPA就应提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进行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则CPA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该期后事项的发生使得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整体严重失实时,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CPA对发现的第二类事项也应先判断其是否重要,如果很重要,不披露将会影响报表信息使用者对报表的正确理解(如资产负债日后因水灾、火灾发生的资产重大损失),CPA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方式进行披露,说明该事项的内容,并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原因,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技露,从理论上说,并不能因此改变审计意见类型。但为了能客观地反映该事项,CPA应在其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5号》规定,对能为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补充证据的期后事项,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影响对会计报表正确理解的期后事项,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或披露建议,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笔者对此规定有不同意见。CPA接受委托,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某一特定时点的财务状况及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发表意见。CPA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肯定会计报表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在没有其他情况下,其报表截止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无损于该结论的正确性。CPA没有责任、也不应对超过这一特定的时点及时段发生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也不应受发生于资产负债日后的事项的影响。但是,CPA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该非调整事项,目的在于提醒报告信息使用者,以利于其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更好地为其决策服务。

  二、期后事项在审计报告中的反映形式

  对第一类期后事项,CPA如认为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在范围段之后、意见段之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该事项的内容及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对第二类事项,CPA如认为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则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该期后事项的内容及对报表的影响,如不能确切评估其影响,应说明不能评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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