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与业务创新
来源: 来自:金融时报·任辉
2004-05-26
普通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家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金融创新业务,为开拓我国金融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其自身核心竞争力,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然而,金融业务的创新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有效防范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风险,笔者认为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内审(稽核)的职能作用,强化对金融业务创新主体的监督,把握风险重点,多方着力,严格风险管理等。
一、金融业务创新与金融风险
(一)金融业务创新的方式与内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等。而金融业务创新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表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清算系统的创新等,具体地说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交易方式或服务方式创新、金融市场创新等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创新。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银行业务从传统的存款、贷款、汇款业务转向多种新型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的比重日益增大。
(二)金融业务创新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工具效率的提高,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加强,巨大的国际游资在交易成本日益降低的情况下对利率、汇率的变化越来越敏感,引起资产价格易变性增强。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良好的市场约束是金融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而防范风险,实现其稳健经营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在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常常会因新的业务制度、管理制度跟不上,出现新旧内控制度脱节而形成内控“真空”;另一方面,又会因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出现创新业务环节不衔接而形成内控“盲点”,导致创新业务操作不规范,甚至出现混乱,而当金融监管不能及时到位,金融营运风险就会加大。
二、发挥内审职能作用,防范金融业务创新风险的对策
(一)领导重视,为防范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创造条件。首先,各级高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业务创新,内控优先”的经营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行为;并且管理层要在内控活动中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而不能将自身行为置之内控之外;内审工作要由行长(经理)亲自抓。其次,要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提升内审质量。为此,各级领导要做到三点:一要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内审作坚强后盾;二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督促整改落实,维护内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把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审中来。第三,要完善内审机制建设。目前,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垂直的审计制度,实行了派驻制,在组织上保证了内审工作的独立、权威和超脱地位。但是,实际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此方面就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当前金融机构加快内控机制建设步伐显得十分紧迫。
(二)责无旁贷,内审部门要勇挑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防范重担。内审部门在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防范工作中要敢挑重担,同时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处理好与各单位、各部门的关系,争取有关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是要处理好业务工作开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不断加大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把握重点,强化对金融业务创新中重点风险业务的约束。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风险重点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对金融创新客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一是要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进行约束,避免金融机构撇开主业从事衍生业务交易;二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衍生工具的管理约束,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必须认真分析风险环节,制定内控制度。同时,内审部门要及时、密切关注,加强对新业务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金融创新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
(四)多方着力,切实加强对金融创新主体行为的监督。一是要对金融创新主体建立创新的风险预警体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业务创新时必须考虑到创新成本、效果及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尽量把经营中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防止因创新中的漏洞给银行信用带来负面影响;二是金融业务创新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有效需求状况,防止过度竞争引起金融创新无序状态,使供给与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损失,扩大创新收益;三是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保证金融业务创新的健康发展。
(五)科学设计,建立金融业务创新的内控评审制度。内审部门要针对金融业务创新产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内控考核指标体系,对金融创新业务各环节、各项目进行合理量化,确定不同的分值,从而作出准确、科学的风险级次评估,以此划分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等级。凡是金融创新内控机制不健全,执行较差的单位和部门,其授信额度和业务经营都要受到限制和严密的监控,并限期改进,达到要求。
(六)严肃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创新业务的重大违规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以便上级行及时掌握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对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一、金融业务创新与金融风险
(一)金融业务创新的方式与内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制度创新等。而金融业务创新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表外业务、中间业务和清算系统的创新等,具体地说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交易方式或服务方式创新、金融市场创新等与金融业务活动相关的创新。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使银行业务从传统的存款、贷款、汇款业务转向多种新型负债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特别是表外业务的比重日益增大。
(二)金融业务创新加大了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作为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性的产物,它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工具效率的提高,国际资本流动性的加强,巨大的国际游资在交易成本日益降低的情况下对利率、汇率的变化越来越敏感,引起资产价格易变性增强。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效的外部监督和良好的市场约束是金融稳健运行的三大支柱,而防范风险,实现其稳健经营的关键在于有效的内部控制。在金融业务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常常会因新的业务制度、管理制度跟不上,出现新旧内控制度脱节而形成内控“真空”;另一方面,又会因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出现创新业务环节不衔接而形成内控“盲点”,导致创新业务操作不规范,甚至出现混乱,而当金融监管不能及时到位,金融营运风险就会加大。
二、发挥内审职能作用,防范金融业务创新风险的对策
(一)领导重视,为防范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创造条件。首先,各级高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业务创新,内控优先”的经营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行为;并且管理层要在内控活动中起带头和表率作用,而不能将自身行为置之内控之外;内审工作要由行长(经理)亲自抓。其次,要充分发挥内审部门的作用,提升内审质量。为此,各级领导要做到三点:一要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为内审作坚强后盾;二要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督促整改落实,维护内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三要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把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意识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内审中来。第三,要完善内审机制建设。目前,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垂直的审计制度,实行了派驻制,在组织上保证了内审工作的独立、权威和超脱地位。但是,实际发展很不平衡,有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此方面就显得相对滞后,因此,当前金融机构加快内控机制建设步伐显得十分紧迫。
(二)责无旁贷,内审部门要勇挑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防范重担。内审部门在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防范工作中要敢挑重担,同时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是要处理好与各单位、各部门的关系,争取有关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三是要处理好业务工作开展与队伍建设的关系,不断加大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把握重点,强化对金融业务创新中重点风险业务的约束。金融创新工具交易的风险重点主要是金融衍生业务,必须对金融创新客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一是要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种类和业务量进行约束,避免金融机构撇开主业从事衍生业务交易;二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尤其是衍生工具的管理约束,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必须认真分析风险环节,制定内控制度。同时,内审部门要及时、密切关注,加强对新业务实施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金融创新业务在可控原则下进行。
(四)多方着力,切实加强对金融创新主体行为的监督。一是要对金融创新主体建立创新的风险预警体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业务创新时必须考虑到创新成本、效果及风险损失三者的关系,尽量把经营中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防止因创新中的漏洞给银行信用带来负面影响;二是金融业务创新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有效需求状况,防止过度竞争引起金融创新无序状态,使供给与需求有机结合起来,降低创新成本和风险损失,扩大创新收益;三是金融机构内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和制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风险,保证金融业务创新的健康发展。
(五)科学设计,建立金融业务创新的内控评审制度。内审部门要针对金融业务创新产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内控考核指标体系,对金融创新业务各环节、各项目进行合理量化,确定不同的分值,从而作出准确、科学的风险级次评估,以此划分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等级。凡是金融创新内控机制不健全,执行较差的单位和部门,其授信额度和业务经营都要受到限制和严密的监控,并限期改进,达到要求。
(六)严肃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金融机构要建立金融创新业务的重大违规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以便上级行及时掌握金融创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信息,对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