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离任稽核过程中必须改进的几个方面
来源: 《财会通讯》·秦国华、杨建高
2003-02-08
普通
离任经济责任稽核是审计人员对离任者在任职期间银行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法律、法规、内控制订的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它既是对离任者在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以能使接任者“心中有数”,为以后的经营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还为上级行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命提供可靠的依据。但是,基层行在贯彻执行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过程中,却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偏差:
一、离任稽核未能在一套规范化的程序下进行。如《办法》规定离任稽核原则上在离任前稽核,但在实际执行时,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往往是离任在前稽核在后,使离任稽核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离任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离任者则认为自己业已卸任,对问题负有责任,但无权处理或处理问题力不从心;接任者对处理离任者遗留的问题积极性不高。
二、在离任稽核过程中,稽核者与被稽核者的层次不清,稽核人员存在顾虑。如《办法》中原则规定“下审一级”,但由于审计人员的不足及稽核体制等原因,导致“下审一级”的原则难以实现。往往出现同级稽核,或者是被稽核人员将提拔到本级行或上级行担任领导,有的甚至将变为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离任稽核结束后所面临的上下级关系,使稽核人员在离任稽核伊始就遇到难处,存有顾虑,使离任稽核工作不能具有一定的超脱性。
三、在离任稽核过程中,缺乏资产风险分析及机构发展后劲分析。在进行离任稽核时,对现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往往是根据现有形态进行划分,对一些形态反映正常,但实际已是不良资产的贷款却视同正常贷款对这些贷款不进行分析,既不能明确离任者的责任,对接任者以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在稽核过程中,对被稽核者所在行的发展后劲,如该行在地方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办公自动化程度、网点建设、领导者在地方的形象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分行发展后劲的方面,缺少必要的分析,这对离任者在任职期内存在的急功近利及短期行为就不易发现。
四、在离任稽核过程中,有关职能科室未能很好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离任稽核工作虽然开始由人事部门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公是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稽核。由于各部门稽核、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在对离任者的评价和鉴定上也难以形成共识,过成一致,进而对离任者难以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
五、稽核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现有离任稽核结果只要求被审计人签字交人事部门,经行长审阅后即可,但对审计结果还未能公开,特别是向职工公布,这样就有能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几点建议:
一、离任稽核工作应在一个规范化的程序下进行。离任者的离任必须在离任稽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稽核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稽核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稽核、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稽核的开展。对于稽核查出的问题,应有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二、他任稽核应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也不能死搬“下审一级”的原则,我认为对于本级行中层干部的岗位轮换及调往系统外的离任人员的稽核,可由同级行行长指定,由本级行同级稽核部门人员组成稽核组,对于同级行的行长和准备提拔到本级行担任行级领导干部的离任人员,离任稽核应采取“下审一级”的原则,收上级行组织人员开展稽核。对于提拔到上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离任员,可采取没有隶属关系的交叉稽核或委托社会审计部门开展离任稽核,以保持自古以来稽核工作的超脱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打消稽核部门人员的顾虑,提高离任稽核评价鉴定的可信性,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做出符合事实的评价和鉴定。
三、对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及该6行的发展后劲在重点进行分析,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离任者的贡献和存在的问题。对由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特别的大额资产、负债情况及担保、抵押手续的合规衙法性,再从借款人当前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确定该笔贷款是否能正常运转,这样不公对离任者有了一个正确的交待,而且对接任者也能实事求是。同进,我们在稽核过程中,还应通过稽核调查,分析离任者在任期内是急功近利以求短期效益,还是苦练“内功”打牢基础适应市场,主要是分析该行的网点建设,在社会上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及作为一行之长的行长(主任)在地方上的形象,社会活动能力等,以便综合评价离任者的功绩。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离任稽核工作实际是对某一单位的全面稽核,稽核的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以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进行离任稽核过程中,审计、人事、监察部门应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在实施离任稽核前,应广泛收集整理纪检、监察部门对该行及报任者的有关情况,使审计人员心中有数,特别是人事监察部门一年一度的干部考察结果,更是我们从事稽核的依据。
五、对审计稽核结果要进一步公开。进一步公开的方式主要是:(1)向本级行中层干部公布;(2)向本级行的职工代表公布。使审计结果基本达到离任者满意,行领导满意,本行职工满意。
一、离任稽核未能在一套规范化的程序下进行。如《办法》规定离任稽核原则上在离任前稽核,但在实际执行时,由于人事工作的特殊性,往往是离任在前稽核在后,使离任稽核工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离任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离任者则认为自己业已卸任,对问题负有责任,但无权处理或处理问题力不从心;接任者对处理离任者遗留的问题积极性不高。
二、在离任稽核过程中,稽核者与被稽核者的层次不清,稽核人员存在顾虑。如《办法》中原则规定“下审一级”,但由于审计人员的不足及稽核体制等原因,导致“下审一级”的原则难以实现。往往出现同级稽核,或者是被稽核人员将提拔到本级行或上级行担任领导,有的甚至将变为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离任稽核结束后所面临的上下级关系,使稽核人员在离任稽核伊始就遇到难处,存有顾虑,使离任稽核工作不能具有一定的超脱性。
三、在离任稽核过程中,缺乏资产风险分析及机构发展后劲分析。在进行离任稽核时,对现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往往是根据现有形态进行划分,对一些形态反映正常,但实际已是不良资产的贷款却视同正常贷款对这些贷款不进行分析,既不能明确离任者的责任,对接任者以是一个沉重的包袱。同时,在稽核过程中,对被稽核者所在行的发展后劲,如该行在地方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办公自动化程度、网点建设、领导者在地方的形象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分行发展后劲的方面,缺少必要的分析,这对离任者在任职期内存在的急功近利及短期行为就不易发现。
四、在离任稽核过程中,有关职能科室未能很好地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离任稽核工作虽然开始由人事部门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公是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稽核。由于各部门稽核、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在对离任者的评价和鉴定上也难以形成共识,过成一致,进而对离任者难以作出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
五、稽核结果的透明度不高。现有离任稽核结果只要求被审计人签字交人事部门,经行长审阅后即可,但对审计结果还未能公开,特别是向职工公布,这样就有能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几点建议:
一、离任稽核工作应在一个规范化的程序下进行。离任者的离任必须在离任稽核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稽核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稽核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稽核、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稽核的开展。对于稽核查出的问题,应有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二、他任稽核应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也不能死搬“下审一级”的原则,我认为对于本级行中层干部的岗位轮换及调往系统外的离任人员的稽核,可由同级行行长指定,由本级行同级稽核部门人员组成稽核组,对于同级行的行长和准备提拔到本级行担任行级领导干部的离任人员,离任稽核应采取“下审一级”的原则,收上级行组织人员开展稽核。对于提拔到上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离任员,可采取没有隶属关系的交叉稽核或委托社会审计部门开展离任稽核,以保持自古以来稽核工作的超脱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打消稽核部门人员的顾虑,提高离任稽核评价鉴定的可信性,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做出符合事实的评价和鉴定。
三、对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及该6行的发展后劲在重点进行分析,以客观、公正地评价离任者的贡献和存在的问题。对由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特别的大额资产、负债情况及担保、抵押手续的合规衙法性,再从借款人当前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确定该笔贷款是否能正常运转,这样不公对离任者有了一个正确的交待,而且对接任者也能实事求是。同进,我们在稽核过程中,还应通过稽核调查,分析离任者在任期内是急功近利以求短期效益,还是苦练“内功”打牢基础适应市场,主要是分析该行的网点建设,在社会上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及作为一行之长的行长(主任)在地方上的形象,社会活动能力等,以便综合评价离任者的功绩。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离任稽核工作实际是对某一单位的全面稽核,稽核的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以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进行离任稽核过程中,审计、人事、监察部门应共同配合,相互协作,在实施离任稽核前,应广泛收集整理纪检、监察部门对该行及报任者的有关情况,使审计人员心中有数,特别是人事监察部门一年一度的干部考察结果,更是我们从事稽核的依据。
五、对审计稽核结果要进一步公开。进一步公开的方式主要是:(1)向本级行中层干部公布;(2)向本级行的职工代表公布。使审计结果基本达到离任者满意,行领导满意,本行职工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