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与破产清算审计评析
来源:
2003-01-25
普通
一、破产清打会计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认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及清偿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供证据,也是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参考。出于这样的用途,审计报告只有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两种类型,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债权债务各方都是不会接受的,而且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应将查出的问题解决调整后再出报告,不要轻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除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外,只增加一个说明段,强调一下清算的主要数据即可。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能适应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满足核算的需要。继(破产法)之后,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国发(94)第5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之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人破产财产。”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并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这些事项。如实务中常遇到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不得不由清算组借入货币资金来支付清算费用,这给清算组做账出了难题:若在借入款项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会造成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不实;在支付清算费用时,若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则造成了现金红字,清算组只有不做账。因此建议:
1.增设抵押资产和投押债务科目,反映、核算破产宣告日六个月以前已成立的合法担保事项。
2.增设“福利设施资产”和“福利设施资金”科目,核算与反映优惠处置的职工福利设施资产和资金。
3.增设“清算期借人资产”及“清算期应付债务”两个科目。
4.增设核算实物在企业,而产权不属企业的代销、寄销商品的有关科目。
5.增设核算应付而未付清算费用的有关科目。
6.增设“应付职工安置费”科目。
增设以上破产清算会计科目之后,原来的“土地转让收益”科目便可取消,因为土地转让收益或作为职工安置费或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再是所有者权益了。为此,资产负债表也应作相应调整。
二、破产清算审计
破产清算审计是依法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进行再确认的监督过程,因此,只能把法院宣告破产、进入了清算程序的审计项目叫做破产清算审计。破产清算审计的职责是对破产清算的会计信息发表意见,也就是对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发表意见。如聘请注册会计师参与破产清算,应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否则是与独立审计准则不相符的。
进行破产清算审计,除了常规的财务审计、会计报表审计之外,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审查破产宣告日前六个月企业的财务收支,通过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债权债务的处理,看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让资产和非正常压价等违法行为。
2.核对从行业会计科目转人破产清算会计科目是否与《暂行规定》相符,金额是否正确。
3.应收款在清算期收回的核算是否正确,呆账坏账的核销有无依据,有无法院裁定或财政部门批准。
4.存货的毁损盘亏的处理有无必要的程序和是否经批准。
5.固定资产的报废、盘亏、损失是否经批准。
6.资产评估增值(减值)的核算是否正确。
7.抵押资产、福利设施资产、借人资产、取回资产的核算依据是否充分,核算是否正确。
8.破产债权申报的时间限制、数量与账面有无差异,清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足;逾期未申报的是否依法处理。
9.第一顺序破产债务的核算是否合法。
10.清算损益的核算是否正确。
审计发现有以上问题时,书面通知清算组作出凋整,有违法行为的建议委托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在清算组作了会计调整后才出审计报告。
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是对破产清算会计认定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总额及清偿顺序的公证,为债权人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供证据,也是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作参考。出于这样的用途,审计报告只有无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两种类型,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债权债务各方都是不会接受的,而且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造成破产程序的中断,因此应将查出的问题解决调整后再出报告,不要轻易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审计报告的出具除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外,只增加一个说明段,强调一下清算的主要数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