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案的警示与会计思考
来源: 《财务与会计》
2003-02-10
普通
2000年8月初见诸报端的贵阳市财政局出纳许杰侵吞公款7272万元一案,据媒体报道称,是建国以来贵州省最大的一宗经济案件,并冠以“惊天大案”;另一案为交通部财务司综合处雷勋平挪用公款8000万元的案件。对于后者,虽未被媒体冠以“惊天”,但是,雷勋平一人挪用公款的数目,在老百姓看来实在是天文数字了,因此与前一案并称为惊天大案实不为过。
这两宗惊天大案均发生于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身上,数额之巨,也是我国会计人员经济犯罪案例中创纪录的。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惊叹之余,深感会计的科学性遭到亵读,会计法制、规范遭到践踏。笔者暂且不从作案人员的行为品质、思想动机方面去评选,而想从案发单位的会计法制、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及作为主管部门的“灯下黑”现象等带有普遍警示意义的问题,进行会计思考。
思考之一:会计法规制应的规范制约作用严重弱化。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观察,让人惊讶的是,我国的《会计法》以及一些基本、必行的财经法规制度,在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样管理层次较高,管辖范围较大的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似乎不起作用。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制度应该说是基本健全的。就《会计法》(包括修订前的)而言,其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会计核算单位,为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财政部还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会计法》的要求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还有适用于各行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了系统、科学、严谨的会计操作规范、程序和方法。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只要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就不会在会计环节上出现大的漏洞,更不会发生所谓“惊天大案”了。
像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一级财政、财务主管部门,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既是负责监督、贯彻的部门,也是具体执行的单位,更不乏懂业务、高水平的专业人员。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他们不但对一系列财经法规的基本要求未认真执行,就连会计工作的起码常规作法也不遵循,以至出现以下令人难以置信的违规作法。
1、会计与出纳工作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从1990年至2000年2月案发为止,连续10年时间担任该局出纳兼会计。这显然为其鲸吞国家资时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银行支票与印鉴分人管理,这既是单位内部的制约规则,也是会计核算单位的常规做法。而两个案发单位显然是没有遵循。试想,如果支票和印鉴分人管理,支票出手时由印鉴保管人员审核签印,雷勋平多次违法开出大额支票的行为能够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吗?
3、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是会计单位内部纠错防弊、保证会计业务正确无误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作为所有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加以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原始凭证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方可进入账簿核算程序。两个案发单位的会计资料审核程序是如何实施的呢?贵阳市财政局许杰自称:从1990年以来从没有人查过她的账。同时,也不难想象,如果许杰或雷勋平的所在单位,能像其他许多单位那样遵循对会计凭证的常规审核程序或按规范要求办理基本会计业务,他们的犯罪能那么长时间的屡屡得手吗?
思考之二:会计工作也存在“豆腐渣工程”。
正像防洪堤坝工程一样,本应坚如磐石,但因基础不牢,堤坝却似“豆腐渣”一样松散,一经洪水冲击,必然或溃决,或垮塌,后果严重。案发单位之所以酿成如此大案,是因为存在管理混乱,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下等诸多问题。贵阳市财政局的案件与此非常相似,管理混乱得连一些最常规的制度和程序都没有实施,更不用说用相关法规条文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衡量各方面的差距。结果自然就成为“豆腐渣工程”,经不起风浪冲击或时间的考验,最终酿成“溃决”或“垮塌”的惨剧。
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案发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些,内部应有的会计监督职责明确一些,只要内部某一制约环节,不论哪一道“警戒线”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也会防患于未然,起码不会酿成如此“惊天大案”。
这两起大案的教训说明,如何全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操作行为,杜绝或防止会计工作中的“豆腐渣工程”,是应当引起各会计核算单位,尤其是财政与财务主管部门的深思的。笔者认为,如果以10年前开展会计达标活动那样的声势和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扎扎实实的会计基础工作达标活动,不仅会全面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的科学性不受践踏,而且也将有利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在广阔的会计领域筑起一道道无形的反腐倡廉警戒线。
思考之三:切实注意“灯下黑”现象。
“灯下黑”现象主要指有相当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现象。从经济角度观察,常表现为:领导者官僚主义、失察、渎职;工作布置满足于上承下达而自身管理松弛;纪律约束是严以管下(对下属基层从严),宽以待已(对机关处室从宽)。管理状况往往是有章不循,有规不守,跑、冒、滴、漏,蛀虫滋生,高级别的管理层次,低水平的管理质量等,“灯下黑”现象是大案要案发生的外在条件,其危害程度不可忽视。
两起大案的共同特征:都是发生在管理级别较高,管理权限较大的财政或财务主管部门;都是直接管钱的会计人员,利用单位钱多、失控、便于作案的条件,长期作案,并由少到多,由小到大,最终酿成巨案。也都是“灯下黑”现象掩护下滋生的产物。
如雷勋平原系交通部财务司的一名普通干部,在1995至1999年期间,竞然多次挪用交通部基建资金、科技经费总计达8000万元。如果不是有人用电话举报,单位领导还是无察觉。雷勋平挪用的资金大部分是基建拨款,按说基建拨款的下拨、结转以及投资计划、项目审批等都有专门程序并非一人就能为所欲为的;但是雷勋平的作案行径却能畅行无阻。这不能不说是“灯下黑”现象的恶果。
更具讽刺意义的是,雷勋平较长时间大量挪用公款,不仅无人查觉和遏制,而当其所挪用公款的一部分被人骗逃之后,惟恐罪行败露而心急如焚的需勋平,竞被委以副处长之职。直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才撩开一角“灯下黑”幕。
至于击阳市财政局“灯下黑”现象,除本文前面已述及的状况外,在爆出许杰贪污大案之后,该市许多人大代表已有评说:“财政局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最基本的一些制度没有实施,该局各处室在银行开户多达82个,其中可以提取现金的就有见20个。”(引自2000年8月2日《经济日报》)人大代表的这句话已简要概括了该局“灯下黑”现象的大体情况。在那样的管理环境和状态下,产生许杰这样的蛀虫也就不足为怪。
虽然许杰(已判死刑)、雷勋平(判有期徒刑20年)之流胆大妄为,罪有应得,但从另一角度考虑,也可以说他们也是“灯下黑”现象的牺牲品。“灯下黑”现象的教训是深刻而惨痛的。认真解决“灯下黑”现象,对案发单位来说是亡羊补牢之举;从宏观角度考虑,也是防腐倡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必要举措。
这两宗惊天大案均发生于财政、财务主管部门的会计人员身上,数额之巨,也是我国会计人员经济犯罪案例中创纪录的。作为一名会计人员,惊叹之余,深感会计的科学性遭到亵读,会计法制、规范遭到践踏。笔者暂且不从作案人员的行为品质、思想动机方面去评选,而想从案发单位的会计法制、会计基础工作、财务会计管理及作为主管部门的“灯下黑”现象等带有普遍警示意义的问题,进行会计思考。
思考之一:会计法规制应的规范制约作用严重弱化。
从媒体披露的案情观察,让人惊讶的是,我国的《会计法》以及一些基本、必行的财经法规制度,在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样管理层次较高,管辖范围较大的财政、财务主管部门似乎不起作用。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制度应该说是基本健全的。就《会计法》(包括修订前的)而言,其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会计核算单位,为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具体要求。财政部还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使《会计法》的要求更加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还有适用于各行业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章制度,形成了系统、科学、严谨的会计操作规范、程序和方法。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只要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制度,就不会在会计环节上出现大的漏洞,更不会发生所谓“惊天大案”了。
像贵阳市财政局、交通部财务司这一级财政、财务主管部门,对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既是负责监督、贯彻的部门,也是具体执行的单位,更不乏懂业务、高水平的专业人员。但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他们不但对一系列财经法规的基本要求未认真执行,就连会计工作的起码常规作法也不遵循,以至出现以下令人难以置信的违规作法。
1、会计与出纳工作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内部会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而贵阳市财政局的许杰,从1990年至2000年2月案发为止,连续10年时间担任该局出纳兼会计。这显然为其鲸吞国家资时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
2、银行支票与印鉴分人管理,这既是单位内部的制约规则,也是会计核算单位的常规做法。而两个案发单位显然是没有遵循。试想,如果支票和印鉴分人管理,支票出手时由印鉴保管人员审核签印,雷勋平多次违法开出大额支票的行为能够一路绿灯、畅通无阻吗?
3、会计资料经常性审核程序是会计单位内部纠错防弊、保证会计业务正确无误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程序,《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作为所有会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加以规定,并明确要求对原始凭证必须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方可进入账簿核算程序。两个案发单位的会计资料审核程序是如何实施的呢?贵阳市财政局许杰自称:从1990年以来从没有人查过她的账。同时,也不难想象,如果许杰或雷勋平的所在单位,能像其他许多单位那样遵循对会计凭证的常规审核程序或按规范要求办理基本会计业务,他们的犯罪能那么长时间的屡屡得手吗?
思考之二:会计工作也存在“豆腐渣工程”。
正像防洪堤坝工程一样,本应坚如磐石,但因基础不牢,堤坝却似“豆腐渣”一样松散,一经洪水冲击,必然或溃决,或垮塌,后果严重。案发单位之所以酿成如此大案,是因为存在管理混乱,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低下等诸多问题。贵阳市财政局的案件与此非常相似,管理混乱得连一些最常规的制度和程序都没有实施,更不用说用相关法规条文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衡量各方面的差距。结果自然就成为“豆腐渣工程”,经不起风浪冲击或时间的考验,最终酿成“溃决”或“垮塌”的惨剧。
同时也可以看出,如果案发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一些,内部应有的会计监督职责明确一些,只要内部某一制约环节,不论哪一道“警戒线”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也会防患于未然,起码不会酿成如此“惊天大案”。
这两起大案的教训说明,如何全面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操作行为,杜绝或防止会计工作中的“豆腐渣工程”,是应当引起各会计核算单位,尤其是财政与财务主管部门的深思的。笔者认为,如果以10年前开展会计达标活动那样的声势和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扎扎实实的会计基础工作达标活动,不仅会全面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会计工作的科学性不受践踏,而且也将有利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在广阔的会计领域筑起一道道无形的反腐倡廉警戒线。
思考之三:切实注意“灯下黑”现象。
“灯下黑”现象主要指有相当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现的种种违法违纪现象。从经济角度观察,常表现为:领导者官僚主义、失察、渎职;工作布置满足于上承下达而自身管理松弛;纪律约束是严以管下(对下属基层从严),宽以待已(对机关处室从宽)。管理状况往往是有章不循,有规不守,跑、冒、滴、漏,蛀虫滋生,高级别的管理层次,低水平的管理质量等,“灯下黑”现象是大案要案发生的外在条件,其危害程度不可忽视。
两起大案的共同特征:都是发生在管理级别较高,管理权限较大的财政或财务主管部门;都是直接管钱的会计人员,利用单位钱多、失控、便于作案的条件,长期作案,并由少到多,由小到大,最终酿成巨案。也都是“灯下黑”现象掩护下滋生的产物。
如雷勋平原系交通部财务司的一名普通干部,在1995至1999年期间,竞然多次挪用交通部基建资金、科技经费总计达8000万元。如果不是有人用电话举报,单位领导还是无察觉。雷勋平挪用的资金大部分是基建拨款,按说基建拨款的下拨、结转以及投资计划、项目审批等都有专门程序并非一人就能为所欲为的;但是雷勋平的作案行径却能畅行无阻。这不能不说是“灯下黑”现象的恶果。
更具讽刺意义的是,雷勋平较长时间大量挪用公款,不仅无人查觉和遏制,而当其所挪用公款的一部分被人骗逃之后,惟恐罪行败露而心急如焚的需勋平,竞被委以副处长之职。直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才撩开一角“灯下黑”幕。
至于击阳市财政局“灯下黑”现象,除本文前面已述及的状况外,在爆出许杰贪污大案之后,该市许多人大代表已有评说:“财政局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最基本的一些制度没有实施,该局各处室在银行开户多达82个,其中可以提取现金的就有见20个。”(引自2000年8月2日《经济日报》)人大代表的这句话已简要概括了该局“灯下黑”现象的大体情况。在那样的管理环境和状态下,产生许杰这样的蛀虫也就不足为怪。
虽然许杰(已判死刑)、雷勋平(判有期徒刑20年)之流胆大妄为,罪有应得,但从另一角度考虑,也可以说他们也是“灯下黑”现象的牺牲品。“灯下黑”现象的教训是深刻而惨痛的。认真解决“灯下黑”现象,对案发单位来说是亡羊补牢之举;从宏观角度考虑,也是防腐倡廉、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