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活动监督的形式
来源: 河北财会·王英
2002-10-12
普通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经济活动监督的形式,是指内部审计部门通过何种途径参与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业务的办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此,从探索角度出发,我认为可采取下列形式:
1.参与有关经济制度的制定,对不当规定要求提出纠正意见,凡列入监督范围约有关经济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制度、规定、决定、合同、预决算报表,在研究制定时,必须请内审人员参加,在送达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同时,应抄送本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的,留下存档;对不符合方针政策规定的,建议原制定职能部门补充,或修改制度规定。原拟定制度规定确系违法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要求纠正,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被纠正的职能部门不同意纠正,可以提出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对于不同意见的理由,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认为仍需纠正,应建议领导干预或纠证。
2.参加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听取有关经济讨论研究的情况和决定。对本单位和各级职能部门召开的经济活动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以便了解会议内容和会议决定,以掌握整个经济活动的情况,便于选择经济监督对象,如会议中出现违犯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及侵犯国家和单位资产的情况,内部审计可以提出意见,对一些暂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在会后找出依据,弄清情况,以便得到正确处理。
3.受理经济当事单位或人员的检举揭发,核查有关经济管理人员办理公务情况,对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管理人员徊私枉法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派员调查查证,事后将查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单位领导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行政错误或犯罪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移交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4.对违法违纪经济活动问题依法支持当事单位或人员检举揭发。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管理人员不服审计部门的处理意见提出意见后,内部审计应将不同意见报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支持当事单位或人员向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上级审计机关检举揭发,也可直接提出意见。对内部审计部门支持检举揭发的问题,单位领导应就当事单位或管理人员的处分问题征询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对提起检举揭发的问题,单位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处理,须采用适当形式。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职能部门的处理确有不当时,可提出意见报告单位领导处理。
1.参与有关经济制度的制定,对不当规定要求提出纠正意见,凡列入监督范围约有关经济职能部门制定的标准制度、规定、决定、合同、预决算报表,在研究制定时,必须请内审人员参加,在送达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同时,应抄送本部门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的,留下存档;对不符合方针政策规定的,建议原制定职能部门补充,或修改制度规定。原拟定制度规定确系违法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要求纠正,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被纠正的职能部门不同意纠正,可以提出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对于不同意见的理由,应予以复议,复议后认为仍需纠正,应建议领导干预或纠证。
2.参加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议,听取有关经济讨论研究的情况和决定。对本单位和各级职能部门召开的经济活动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以便了解会议内容和会议决定,以掌握整个经济活动的情况,便于选择经济监督对象,如会议中出现违犯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及侵犯国家和单位资产的情况,内部审计可以提出意见,对一些暂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在会后找出依据,弄清情况,以便得到正确处理。
3.受理经济当事单位或人员的检举揭发,核查有关经济管理人员办理公务情况,对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管理人员徊私枉法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派员调查查证,事后将查证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单位领导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行政错误或犯罪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移交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4.对违法违纪经济活动问题依法支持当事单位或人员检举揭发。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管理人员不服审计部门的处理意见提出意见后,内部审计应将不同意见报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支持当事单位或人员向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上级审计机关检举揭发,也可直接提出意见。对内部审计部门支持检举揭发的问题,单位领导应就当事单位或管理人员的处分问题征询内部审计部门的意见。对提起检举揭发的问题,单位各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处理,须采用适当形式。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职能部门的处理确有不当时,可提出意见报告单位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