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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审计业务独立性要求介绍

来源: 2003-03-21
普通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非审计业务在会计公司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不受侵害成为一项新形势下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审计总署对非审计业务制定了规范,本文将对这些规定中的主要差异进行介绍,以期为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参考借鉴。仅刊登内部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服务

  审计总署(GAO)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该问题。对资产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客户,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更严格。

  AICPA规定,为了提供内部审计业务,并保持独立性,会计公司不能行使或看上去在行使客户管理人员职责。例如,会计公司不能掌管被审计单位资产;为客户作出决策;代表经理人员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为了保持独立性,客户必须任命有能力的管理人员监察内部审计职责,确定内部审计范围、风险和充分性,评价内部审计成果和结果。

  SEC规定要求,在任一会计年度,内部审计服务时间不能超过内部审计活动总时间(总时间不含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告无关的内部经营审计服务时间)的40%.与AICPA的规定相似,关于客户责任,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建立并保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是其自身的职责;在评价内部控制系统充分性时不依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客户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满足上述条件时,不执行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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