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韩国的行政型国家审计将财政监督与行政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监查院具有双重职责。所具权利有:确认决算和检查会计权;职务监察权;监察报告权;通报与协调权;监察处理权;复查复核权等。
在韩国,预算周期分为四个主要阶段:行政准备阶段,立法考虑阶段,执行计划阶段和审计阶段。韩国政府预算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制定的。经济计划院是行政部门的预算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政府各机构提出的预算要求,然后对这些预算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看其是否与总统的政策相一致,预算经总统批准后,送交国会审议。在实施过程中,财务部根据被批准的财政分配计划提交每月资金计划,经济计划院将资金分配给各政府部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岁入征收,财务部对岁人进行监督并负总责。每个财政年度,财务部都把政府各机构的收支报告编人政府的收支报告,并送交监查院进行审计。之后,财务部再将政府收支报告连同监查院审计报告一起提交给国会。
2.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审计空间的层次性。
在审查内容上,首先要审核确认国家年度财政预算。韩国经济计划院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要求,编制政府财政预算,报总统认可,在提交国会批准。财务部根据被批准的财政分配计划,进行拨款、分配和监督。在每一年财政年度后,把各部门的决算?正编为政府财政决算,送交监查院审计后,在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送交国会审查批准。其次,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投资机构进行会计检查。国家财政、地方财政、韩国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占资本金1/2以上的法人组织,以及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应接受监查院审计的团体,都是监查院每年必审的对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入、支出,财产的取得、保管、管理及处理等事项。再次,监查院对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也要进行监查。
审计对象不同,其要求也是不同的。监查院在对财政体制和财政实施审计的过程中,要求审计师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报告给监查委员会,若发现重要问题,则要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在对公共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监查院不仅要对其进行合规性审计,也要进行绩效审计,也就是“三E”审计,并通过审计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实行完善的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公平经营;在对公共工程进行审计时,监查院要保证公共投资的合规性和效益性,即要进行合规性和效益性审计;在对公营企业进行审计时,分为内审和外审两方面。内审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会计进行检查,外审主要是会计检查和业务监查。
3.韩国国家审计权具有双重性。
在韩国,国家审计权归属国家行政权,使审计具有了行政强制力。韩国的监查院审计,被赋予了行政处理处罚权,包括收缴违规违法资金,决定暂缓拨款或停止拨款、罚款,决定移送、查封等内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往往将处理问题与追究个人的责任结合起来。这些情况都说明了韩国的监查院审计具有行政执法性的特征。同时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使其本身又具有了经济监督性。因此这种特殊的行政体制和经济制度使韩国的国家审计权具有行政执法性和经济监督性的双重性质。
4.逐步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布制度。
在审计结果的质量管理方面,韩国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核程序,主要为:监查实施后,对其报告按课长、局长、调整执行官、事务次长(副部署总长)、事务总长、主审监查委员检查、监查委员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慎重而细致的复核讨论。重要项目在经过这一程序时要历时3个月。复核、审议的重点有:指出问题是否合理,被监查单位对监查结果是否能够接受等。对决定并要求执行的监查结果向国会和大众媒体公布。韩国在处理监查质量与成本关系时,主要从决策者对确保监查质量的意志大小、国会和国民焦点关心程度、监查结果对社会波及的效果这三个因素来考虑监查成本。韩国进行审计结果公布制,对有欺诈、错弊或不当事项的单位而言,是对其进行制裁或纠正处理最有效和最严厉的措施之一。
韩国要求对审计结果要按法律规定对外公告。韩国公布审计结果最显著的特点为:为保证政府工作的透明性,地方行政长官要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如何采取相应措施使问题不再发生的回答一并公布。这种做法,在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的同时,也提高了审计的质量及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5.重视监察的效率性和有效性
1992年开始韩国监查院继续对监察对象的基本现状资料和研究报告书、各种统计资料等系统进行收集和分析,以提高监察的有效性和效率性。对派出的机动监察小组在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进行评价,实行制度化、等次化管理,以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不发生死角,积极协助被检查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提高监察的高效性,在监察对象上韩国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按照规定收集资料,只允许在特定检查时使用,不可频繁出入审计机关,避免使其在执行本职业务上造成麻烦,严格执行周期监察制度,对特别机关不要进行频繁的检查活动。同时,对已实施自我监控的被审计对象的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进行调整,以防止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