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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揭示存在问题 降低经责审计风险

来源: 2004-12-23
普通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赋予审计部门的一项新的光荣任务。随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和关注,它对加强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起到积极的作用。审计部门如何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向党委或 政府写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降低审计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一、现行做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审计的主要职能是经济监督,审计处理处罚是审计监督的必要手段。加强审计监督职能,必须严格审计执法,加大审计处理处罚力度。但是,由于受种种原因的影响,诸如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小、审计机关执法力度的强弱、当地政府领导对审计处理处罚的重视程度、被审计单位新官与旧帐以及新旧体制的改变等原因,使审计处理处罚不可能完全做到足额到位,甚至未作出处理处罚。

  审计结果报告是真实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经营业绩与存在问题及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文件。现行不 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 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编制上报审计结果报告,也就是 说这些文书中揭示了什么样的问题,作出了什么样的评价,界定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就揭示什么样的问题,作出什么样的评价,界定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审计查出但由于种种原因 审计处理处罚不到位,或者未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结果报告中就得不到反映和揭示,掩盖了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对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就得不到评价和追究,同时,加大了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也未真正起到作用。

  二、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存在问题及经济责任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经营业绩与存在问题及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很有必要全面揭示被审 计单位及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尤其对未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问题,通过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给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才能真正起到有效作用。

  1. 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为了真实、完整地了解、考察干部的要求,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审办发[2000]121号《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之一是审计发现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违反 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第四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 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强调的是审计发现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审计已经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第十七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意 见 , 同时 , 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违 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 明确了审计结果报告的编制依据是 审计机关审定的《审计报告》,并且明确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 揭示审计报告所反映的被审计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问题及其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2. 审计部门为了降低审计风险的要求。审计风险之一是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而审计未能查出并且评价过高应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果查出的问题不如实上报,审计风险更大。现行做法的结果,掩盖了审计查出但未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更加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通过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存在的尤其未作出处理处罚的问题及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必然可以降低这方面的审计风险。

  3.为了促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严格执法,提高审计质量的要求。由于审计结果报告中对未作处理处罚问题的披露,同时附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回复意见和审计组采纳与否的说明,给审计部门尤其审计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即暴露了审计部门的审计查证是否过硬、执法力度是强是弱等问题,为了体现审计部门严格查证、严格执法,必然促使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审计程 序开展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为了有效抑制地方行政领导不重视甚至干预审计处理处罚不良现象的要求。由于审计体制的弊端,地方行政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不重视甚至干预审计处理处罚的现象屡屡发生,仅仅靠审计部门自身的力量不可能完全克服,必须靠完善机制来加以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要求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揭示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做法,就能从机制上起到抑制作用。

  5.为了真实、正确地评价责任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要求。由于被审计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新官与旧帐的问题、新旧体制的改变等原因,造成审计处理处罚不可能完全做到足额到位,从被审计单位实际出发,作出了适当的处理处罚,但原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不能免除。为了让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全面、真实地掌握其经营业绩及其存在问题和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很有必要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揭示这些问题和全面评价、界定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

  6.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责任人的要求。现行根据《审计意 见书》、《审计决定书》等作出审计结果报告的做法,使得审计处理处罚足额到位的,界定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就多;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审计处理处罚较少,或者没有作出处理处罚的,界定责任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就少或者没有。造成对责任人评价的不客观、不公正。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就是真实地评价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经营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公正,就是存在问题与承担责任匹配,若存在问题不加以揭示,则对其他责任人就是不公正的。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如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存在的问题,就可以使审计评价在不同 单位、部门的责任人之间做到客观、公正。

  三、如何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全面揭示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存 在问题及经济责任:

  1. 严格审计执法,审计处理处罚足额到位,使《审计意见书》中的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 定》中的审计处理处罚与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内容、评价、责 任界定一致。这是最理想也是最难以做到的办法。

  2. 正确认识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处理处罚的关系,即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定审计,审计处理处罚并不是必然手段,对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审计未作处理处罚的问题,首先在《审计意见书》 中加以揭示、评价和界定责任,然后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单独指明,并说明审计未作出或者未足额处理处罚的原因。

  3. 改变现行错误做法,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程序:审计机关应按规定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编制审计结果报告上报党委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的回复意见和审计组对反馈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等作为附报材料上报。

  4. 坚持审计结果报告只报送本级党委或政府,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抄送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

  我相信,随着党中央和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审计部门的积极努力,不断总结经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更加完善,更加充分地发挥审计部门在干部管理工作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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