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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然事件看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来源: 蒋卫平 冯萌 2004-01-25
普通

  随着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几个月内数百亿美元的股票市值化为乌有,大量的外部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随着调查的深入,人们开始对安然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种种质疑,作为美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稳定的三个重要支点——公司的管理层、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外部审计师——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也受到了普遍的怀疑。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审计委员会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有助于增强市场的信心、有效地配置资源。然而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越来越多的会计事项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这些判断将对财务报告的质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具有良好职业判断能力的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信息质量加以保障。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提供一份财务报表通常需要经过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公司财务经理(包括内部审计师)以及外部审计师的三层复核,于是这三方力量构成了支撑透明、高质量的财务报表的三个支点。

  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Subcommittee),通常全部由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会计记录和报告进行监督和控制,从而确保股东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而且至少有三名成员,同时应具备以下资格:(1)独立于公司(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2)掌握一定财务知识(Financially Literate);(3)至少有一人具备会计或类似的专业知识(Accounting or Similar Expertise)。同时规定,无论何时公众都能从公司获得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委员会中每个成员的独立声明,以及其中某一委员不独立的原因和方式;提供每个成员在会计、审计(包括审计师的复核服务)、财务、证券以及信息交流沟通方面的资格证明。可见独立性和专业财务知识是评价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主要尺度。另一方面,SEC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独立性、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所采取的程序、必要的文档记录等内容进行披露。

  按照美国独立审计准则,在执行监管职能时,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管理层、独立审计师就已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进行讨论;同时也应与独立审计师就SASNo.61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讨论:(1)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内部的审计师以及公司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就审计范围和他们各自的审计计划加以讨论。(2)审计委员会应与公司内部的审计师以及公司外部的独立审计师在管理层到场或不到场的情况下,对他们各自的检查结果、公司内控情况的评价以及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体质量进行讨论。(3)根据上述的复核和讨论,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推荐,并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将公司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列入公司当年向股东公布的年报以及每年12月31日用10-K提交给SEC的年度报告中。

  由此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不完全独立于董事会展开运作,而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一般而言,审计委员会所提出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董事会的表决才能付诸实施;然而,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复杂化,在会计处理、审计、财务报告审核等方面,董事会更加依赖审计委员会。而公司每日的经营是由管理层负责,审计委员会并不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去;管理层的高级官员们必须接受他们的直接询问、监控、评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接受直接的指示。所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帮助董事会监管公司的财务报告程序;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编制及其报告、内控系统负主要的责任;独立审计师负责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该报表是否遵守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发表意见。

  安然事件所暴露的问题

  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安然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为什么没有能够发挥它的功能呢?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持股计划

  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独立董事持股是作为保证其独立性的必要条件提出的。美国最大的退休基金(CalPERS)。在《美国公司治理原则》一文中提到:“治理结构中各个环节的独立性是保证公司治理可靠性(Accountable)的重要基石,因此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由独立董事当任,……在独立董事的薪酬中,公司股票应该占有很大的份额。”根据Pearl Meyer & Partners薪酬咨询公司的调查,全美排名前200位的公司,其中的99%采用股票来给董事支付薪酬,62%采用股东权益来支付薪酬。然而在安然事件中,这种观点似乎受到了挑战。

  SEC严格禁止外部审计师拥有其客户公司的股票,以保证其独立性;然而审计委员会成员却和其他董事一样,可以接受股票薪酬。安然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6名成员中有一半拥有将近10万股安然公司的股票,市价高达750万美元。我们可以设想,当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在事前发现安然公司存在的问题,考虑到这些问题可能引发的后果,按照上述激励机制,他们或许更可能向管理层提出质疑,督促安然公司管理层及时调整过于激进的融资策略,保证公司价值的持续增长;而当审计委员会在事后发现安然公司管理层存在的问题,如果责令其管理层对表外合伙企业所隐含的风险加以详细披露,势必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同样也会使自己口袋中的股票贬值。

  正如我们所料想的,审计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保持了沉默,而且委员会的3个成员在虚构的财务报表被揭穿之前,伙同安然公司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向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出售了价值11亿美元合计1730万股的股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董事持有股票不一定必然导致董事们将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会事与愿违,使独立董事对该追究的问题视而不见。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披露规则存在不足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与安然公司的财务往来也损害了其独立性。根据现有的调查,审计委员会的一些成员与安然公司存在以下微妙关系:

  (1)自1999年以来,安然的主席Kenneth Lay通过其基金会向德克萨斯大学的M.D,Anderson癌症中心累计捐赠T3321 50美元;而也就是从那时起,该中心的主席John Mendelsohn成为了安然的独立董事。

  (2)安然公司以及Kenneth Lay的家族基金会给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Mercatus中心捐赠了50000美元,而中心的负责人Wendy Lee Gramm实际上从1993年就开始担任独立董事。

  (3)自1993年Wendy Lee Gramm成为安然公司的独立董事开始,安然及其雇员们就为其丈夫Phil Gramm参议员进行政治捐款。

  但是问题在于,根据SEC现行的披露准则,安然并不需要披露上述在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并不独立的诸多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或许正是因为审计委员会与安然公司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才导致了他们对管理层的问题熟视无睹。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应该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公司是否有经济往来,以及经济往来的性质。根据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Investor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Center)的一次调查,如果按此规定披露,1200家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大约有30%不具备实质上的独立性。

  事实上,美国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早在1999年6月就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做出解释,并详细列示五种具体情况下的判定方法;进而根据其建议,SEC在2000年又增加了新的要求。但是,从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到,独立性的真正贯彻还需要依靠立法、监管、自律等诸方面的共同努力。并且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披露方面,应该采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和规范,进一步突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的漏洞

  安然公司详尽披露了有关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情况。按照目前的规定,安然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资历上完全是合格的,有些甚至超出了1999年SEC提出的要求。安然审计委员主席Robert K.Jaedicke在斯坦福大学会计系执教30年;Ronnie C.Chan和Paulo V.Ferraz Pereira为行政主管;Mendelsohn为大学癌症研究中心的负责人;Gramm为经济学家;而Wakeham现就任于英国国会上议院。

  然而,作为一个整体,他们事实上却无法破译安然公司盘根错节的表外融资业务,而正是这些业务使安然成功地隐藏了负债、虚增了利润。例如Jaedicke先生,72岁,退休十多年,年迈体弱,已经无法理解复杂的融资战略。而正是这些高风险的融资活动构成了安然破产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以“具备一定财务知识”作为对现代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显得过于宽泛。

  面对经济业务的日新月异以及复杂程度的不断加深,专业知识也需要不断更新。即使是目前能够胜任,也未必能保证将来能够胜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规定不应该是一个静态的指标,而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过程。

  几点启示

  从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红光实业”、“郑百文”、“ST猴王”等一系列事件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足,因此,中国证监会试图引入英美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上市公司必须聘任独立董事,人数需占董事会成员的l/3以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002年1月由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正在推广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经验,但是安然事件的发生,使我们在承认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方面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其中所暴露的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1.对审计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有效地披露,披露的重点应该包括其成员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公司判定标准以及例外情况等内容。

  2.专业胜任能力中只有“会计专业人士”,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些容易衡量的标准。

  3.仅仅根据“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的规定,很难有效判断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否真正独立。因此对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包括独立性的一般定义。例如CalPERS给出的独立董事的定义就相对具体:在过去5年内没有在该公司内担任经营性职位;本人不是该公司的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咨询人员,同时也未与提供上述咨询活动的公司发生关联;与公司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个人的服务活动协议;不与得到公司重要捐赠的非盈利机构发生关联;在过去5年内,没有和公司发生过按照SEC规定需要在S—K表上进行披露的商业往来;不受雇于有公司经理人员担任董事的上市公司;不是满足上述关系人士的家庭成员。

  4.仅仅以“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来保证审计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规定公司对保证其独立性的公司章程进行披露,并且规定一系列的最基本要求。

  5.对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状况以及持股状况(包括其交易)应该有详细的规定和披露规则,同时对于其在职期间转让公司股票应该给予严格的限制。

  6.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范规定比较抽象,为了保证其工作质量以及评价责任,应建立一套更加具体的行为框架,有学者提出以下的框架:(1)关注准则:理解如何才能满足一般法理上所指的义务和责任:业务的判断原则、舞弊、受托责任、独立性。(2)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3)要考虑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去、现在的工作经历,以及他们在会计、审计、财务报告、与投资者沟通等方面的教育经历和资格。(4)使用符合性测试:采用恰当的审计委员会符合性测试以及投资者沟通方法来履行职责,帮助诊断并解释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业务判断,增加股东价值。鉴于活动范围之广,审计委员会应该仔细考虑哪些符合性测试在当前环境下是最有益的;即使采用了外部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至少应该采用一个符合性测试来确认、调查以及评估某些事项。(5)使用审计委员会章程:采用一个法律上有效的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承担的责任范围、限制不合理的预期。(6)使用会议计划:准备会议计划,对法律上要求解释的行为和事件加以说明,对审计委员会进行了主观判断的事项加以说明,对违规行为加以披露、调查并在某些情况下作一些审计委员会认为是正确的决定。(7)及时的更正、澄清以及补救措施。(8)文件保存:对事件及所采取的行动作谨慎的纪录。

  7.鉴于审计委员会不仅对内负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对外负责,其行为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后果(如在安然事件中),因此,在特定环境下,内部审计委员会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在公司内部设立例如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机构(或人员),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无论这样的机构以怎样的形式存在,其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都是需要强调的首要素质,美国制度规范的重点是这两个方面,安然事件暴露出的同样是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同时,鉴于内部审计委员会(或其他完成类似职能的机构)所处的特定位置(既受到一定的外部规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遵守内部的章程),完善相应的准则、在必要的程度上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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