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职能思考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陈耘
2003-10-21
普通
现行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没有要求和规定,完全是企业自发行为。从公司治理结构看,建立、完善内部审计是民营企业的内在需要。
首先,民营企业内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面对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浪潮,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意识到自身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持续创新能力不足等缺陷,迫切感到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股份化、集团化、产业化、国际化”二次创业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在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必须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以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为保障,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而内部审计正是这种约束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在企业内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四个方面构成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对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总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者即董事会和总经理实行监督关系。而他们又互相独立、权责明确,有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这种财产负责关系与职权的限定关系,形成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从各自的权利、责任出发,要求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就成为实施这一监督机制的工具。
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权责分明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者受托管理经营出资者的资产,企业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的责任。总经理对董事会承担经营责任,董事会就需要借助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经理层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按照分级负责、分权管理的原则,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对总经理承担经济责任,总经理也需要借助内部审计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增强自我约束力,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其次,民营企业内审,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现代内部审计是随着企业管理层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员控制范围的扩大,基于内部经济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增多,为了扩展和分权管理,分设了独立注册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等下属单位,这就要求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依法管理这些资产并取得收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管理层次增多,经济责任关系扩展,企业进行管理的跨度和难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直接的管理,更需要间接的监督,这种间接的监督需要内部审计来完成,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组建集团公司,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资本增值的需要,以产权为主要纽带,通过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方式,联结了一批企业,组成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处于企业集团的最高层次,它不仅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即母公司,而且是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子公司的出资人,对企业集团统一的资本运营活动起着主导、控制或影响作用。进入20世纪40年代后,跨国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集团内部产生了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等多重“两权”分离和多层次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这种多层受托经济责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子公司对母公司、孙公司对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受托经济责任。母公司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需要了解各子、孙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受托经济责任,就必须拥有直接隶属于自己,并对各子、孙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监控的内部审计机构,由此决定了集团公司审计监控不可或缺的地位。
再次,民营企业内审,是实现生产力要素最佳配置的客观需要。由于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控制、管理等职能,通过审计,可以了解经营管理中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客观评价下属企业的盈亏情况,发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挖掘各方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生产力要素的最佳配置,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审计,在建立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长期规划经营战略上,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审计,可以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维护企业正常经济秩序,保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健康发展。通过审计,可以发现企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经营不力、效率低下的原因,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民营企业需要内部审计,以加强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需要完善,以适应非公企业的需要。
首先,民营企业内审,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面对汹涌澎湃的市场经济浪潮,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意识到自身存在着经营规模小、资金短缺、持续创新能力不足等缺陷,迫切感到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股份化、集团化、产业化、国际化”二次创业的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在法人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企业必须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以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为保障,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而内部审计正是这种约束机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能直接管理企业,在企业内部形成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四个方面构成的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对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总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者即董事会和总经理实行监督关系。而他们又互相独立、权责明确,有各自不同的职权范围。这种财产负责关系与职权的限定关系,形成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从各自的权利、责任出发,要求企业内部形成一种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就成为实施这一监督机制的工具。
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权责分明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者受托管理经营出资者的资产,企业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的责任。总经理对董事会承担经营责任,董事会就需要借助内部审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经理层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按照分级负责、分权管理的原则,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对总经理承担经济责任,总经理也需要借助内部审计对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以增强自我约束力,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其次,民营企业内审,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现代内部审计是随着企业管理层次的增多和管理人员控制范围的扩大,基于内部经济监督和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增多,为了扩展和分权管理,分设了独立注册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等下属单位,这就要求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依法管理这些资产并取得收益,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由于管理层次增多,经济责任关系扩展,企业进行管理的跨度和难度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直接的管理,更需要间接的监督,这种间接的监督需要内部审计来完成,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组建集团公司,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资本增值的需要,以产权为主要纽带,通过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方式,联结了一批企业,组成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处于企业集团的最高层次,它不仅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即母公司,而且是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等子公司的出资人,对企业集团统一的资本运营活动起着主导、控制或影响作用。进入20世纪40年代后,跨国企业集团大量涌现,企业集团内部产生了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等多重“两权”分离和多层次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在这种多层受托经济责任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子公司对母公司、孙公司对子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受托经济责任。母公司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需要了解各子、孙公司是否切实履行了受托经济责任,就必须拥有直接隶属于自己,并对各子、孙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的监控的内部审计机构,由此决定了集团公司审计监控不可或缺的地位。
再次,民营企业内审,是实现生产力要素最佳配置的客观需要。由于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评价、控制、管理等职能,通过审计,可以了解经营管理中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客观评价下属企业的盈亏情况,发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挖掘各方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生产力要素的最佳配置,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审计,在建立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长期规划经营战略上,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审计,可以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维护企业正常经济秩序,保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健康发展。通过审计,可以发现企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经营不力、效率低下的原因,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民营企业需要内部审计,以加强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需要完善,以适应非公企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