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探讨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随之发布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大批落实两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明显的成效。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在实务上亦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诸多相关问题需要探索。
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审计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
(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
2.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1)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远未适应新的发展需要。2001年开始,国家审计署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扩大审计覆盖范围,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大到省部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同时要求各省、市审计机关逐级开展试点,总结推广经验,最终实现凡是负有经济职责人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必须的干部考核、任免和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
显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量剧增,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制约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审计机关,特别是县(区)的审计机关,编制员额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2)审计人员素质适应不了审计工作要求。就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内容来讲有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正确性和资产增值审计;经营管理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合规合法性审计;主要经济和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重大经营决策合理性及效益性审计;内部管理健全性和有效性审查;领导人员个人遵纪守法及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被审计领导人员应承担责任审计等。然而,不同行业、不同性质部门或单位、不同时期、不同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是不相同的,其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各不相同。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广泛性,要求审计人员既要懂得行政财务,又要懂得企业财务和投资基建财务;不仅要具备查帐技能,审计和会计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如果审计人员素质不够全面,就会严重制约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而实际上,目前审计队伍大部分人员都是财务类人员出身,知识面相对比较窄,缺乏对法律、计算机、经济贸易、工程技术等方面人才,这对今后的审计工作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3.审计决定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做出的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是审计成果的最终反映和体现[6].但在我们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以后,被审单位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的情况,使审计决定的执行难以顺利进行,大大降低了审计的权威和警示作用,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前审计决定执行难的原因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审计法规制定严重滞后。目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我国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审计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法规只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应该执行审计决定”,最多就是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的不执行情况进行处罚,却没有任何规定,也没有建立统一的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这就导致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了可操作性,处罚无章可循。如同样是对企业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所进行的处罚远比审计机关的处罚要更具有约束力,而且执法主体明确,便于操作。审计机关能否以其他监督部门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执法依据没有明确规定,遇到此类问题,就很难做了。
(2)审计机关自身因素的影响。审计程序过于繁琐审计效率难以体现。如审计法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在其实施条例中,对执行审计决定又作出了如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实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实际执行中,又将有一定的期限。同样,审计法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比,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检查处罚程序简便易行,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
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与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距离。一是存在审计决定执行中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等现象,二是有的审计机关受经费不足影响难以进一步进行跟踪督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审计决定的正常执行。
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改善审计执法环境。审计工作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中,必然受到特定的法律环境的影响,法律环境越好,法制化程度越高,审计的效能作用也就会发挥得更好,对一些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修改和完善,要着力于维护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完善审计法律规范,保证审计执法的顺利实施。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审计人员承担审计责任的监管力度。要加强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立法,消除审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抵触,解决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重叠和交叉现象。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要明确赋予审计监督应有的处置权,严肃追究妨碍审计机关执行监督检查权、经济处理权、行政处分权、提请司法权的行为和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为,真正确立审计的较高层次监督地位。在监督手段上,要建立一整套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社会公认的经济、技术指标为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在立法上,应增强审计执法的制约机制,用法律规定执法权限范围,建立审计执法监督等。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改进执法手段,使审计在廉政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审计机关要和其他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共同维护财经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赋予审计的独立的地位,有助于提高审计执法的力度。要建立垂直独立,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组织的独立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只有实行立法型的审计体制,即把审计机关划归人大代表大会,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依法对政府进行财政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计监督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建立垂直独立的、具有高度权威的审计管理体制,有利于政府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可以对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它专业经济监督部门实行较高层次的监督,更有利于对所有国家资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3.整合资源,提升审计效能。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个系统工程,无论是审计项目的确定,还是审计计划的落实和审计结果的利用都绝非审计部门一家的事,就经济责任审计三大职能(监督、鉴证、评价)的监督职能而言,必须由审计人员、审计授权人、利用审计结果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来履行。况且,目前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必须加强协调沟通,统筹安排力量,齐抓共管。并要挖掘潜力,创新思路和方法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整体效能。
4.建立审计成果共享制度。如能有效地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则可以节约大量的审计力量,并且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中,审计机关经常性审计成果可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利用。不同审计机构或审计组织之间可以相互利用审计成果,特别是在进行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审计成果,减少审计工作量。要积极推进事前、事中审计,对重点单位、重点资金大力推行事前、事中审计工作,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通过有效执行制度来预防和减少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逐步将事中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紧密地结合起来,以缓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压力。也可以考虑,适当扩展其它审计的范围,注意收集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证据,以节约审计成本,达到一审多果的效果。
5.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建立经济责任专职审计机构,并充实专职审计人员。机构设置应当“规格高、人员精”。所谓规格高,主要是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要相对高一点,以便于协调工作。所谓人员精,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队伍人员不在多,关键是要精干。要吸纳复合型人才,审计人员要有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抓好经济责任审计干部配备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6.加大审计决定执行的力度。审计决定的执行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与配合。首先,审计机关应积极争取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其积极执行审计决定。其次,要加强审计机关与财政、检察、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的配合。审计发现问题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联手落实审计决定。与检察、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审计移交案件跟踪督促落实工作机制,使彼此在具体操作和配合上更默契。同时,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审计移交案件的有关文书,以有利于规范有关部门的行为,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确保跟踪督促落实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协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思维,王会金,裴文英审计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3-95
[2]广州审计学会审计论文集[M]广州市内部审计协会编辑出版,2005:30-52
[3]简志伟经济责任审计怎样划分责任[J]广州审计通讯,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