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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中资产界定的方法

来源: 山东审计·朱林平 郑凤旺 2006-04-03
普通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资产界定是一个双方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如何对资产进行正确的界定,直接关系着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也影响着被审计单位国有资产的真实性。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对此作了一些有益探索,现介绍如下。

  分析之一:对已经交付使用而未全部支付工程款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资产和债务。

  这样做尽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一致,但有其合理性。一是能够真实地反映离任者的资产、负债情况和工作政绩,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真实的资料;接任者也想通过审计摸清家底,了解负债情况,以便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同时为强化资产管理提供依据,从合理性角度讲是可行的。二是经过审计调整报表,在审计结果报告中真实反映资产和债务,可以帮助被审计单位理清核算思路,避免发生资产、债务核算不实的问题,会计人员可以参照审计结果加强资产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方较之二:规范无形资产产品名、数量和价值的记账

  以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用用权都是无偿划拨,现在新建的资产则采取购买的办法,实际支付了货币资金,而且这些资金的来源都是财政拨入资金,属于国家资金,它所形成的资产也应明确列账核算。因为,各个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不仅是政府的行政机关,也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而且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责任。因此,必须明确资产的价值,这样可以真实地划分领导者的经济责任。

  方法之三:合理界定职工集资建房的产权

  行政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资产的购置资金除职工集资建房外,全部为财政拨款或单位自筹。如:某机关的自筹资金是向相关单位的集资、募捐得到的资金,其来源虽不是财政拨款,却也是国家资金,其资产的增值责任和保值责任应当给予评价。对这类问题的评价,可以在报告中表述离任者任职期间新增住房的实际面积,参照住房改革中有关产权界定的政策规定,明确责任,以利于考核下任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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