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完善与提高
长期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交办的任务,虽然工作开展较早,但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随着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实施细则的实施,下一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发展、规范、提高”上来。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加强领导协调非常重要。要建立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审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分工,做到各尽职责,齐抓共管。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审计通报制度和审计结果反馈制度,定期交流各部门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利用各种会议和新闻发布会形式向部门、社会予以通报公布,增加透明度和威慑力。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果。审计成果的充分运用,是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体现。首先,各级审计机关要端正态度,明确认识审计认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只是从审计角度认定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全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是组织人事部门对于干部考查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全部依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因此,必须牢固树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配合的观念,紧紧围绕“经济责任”这个核心,不缩小,不扩大,从实际情况出发,开展好这项工作。二是从实际出发,把“先审计后离任”制度落到实处。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轮岗等事项前进行。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在具体操作中要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一制度切实落实。对免职、辞退、退休的领导干部,可实行“先离任,后审计”,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不明确经济责任不完成真正的交接,在一定时期内,重新发现问题的,要继续追究责任。三是要量化经济责任评价指标 ,提高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时的使用价值。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谨慎稳妥,使评价内容与经济责任的范围相一致。要运用对比的方法,与历史情况、上任情况比较,与计划目标、承诺目标比较,与国内、国际相同行业、单位比较,使审计评价科学、公正、可比。本着分清前任者的责任与继任者的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原则,对具体评价指标细化、量化,不断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完善。四是组织考察与经济责任审计一道进行,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管理工作更紧密的结合起来,提高考察效果。
三、建立健全分层次审计机制,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要进一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和国有资产管理关系,采取分层次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市、县两级党委直接管理的单位、企业、乡镇法定代表人分别由两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各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村及乡镇企业由农村审计站负责。发挥审计机关的主导作用,保证分层次审计机制的有效运行。一是加强计划管理。根据细则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下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协商后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对需要增加的项目,报请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重点,全面强化再培训、再检查、再规范的工作。要根据新情况,新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和理论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要切实加强质量控制,落实审计过错追究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和审计公示制度,促进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和勤政廉政,保证审计质量。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审计机制,把监督关口前移。由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时间跨度上较长,有的甚至达到几年、十几年,为解决“任务重与时间紧、力量少”的矛盾,要把监督关口前移,使大量的审计工作经常化,保证查深查透。为此要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日常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及各专项审计相结合,力争一次进点,满足多项要求。对财政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管理部门,结合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每年审一次;对审计署、省审计厅安排的审计项目,有些可同时结合对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并进行;对其他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力争两年审一遍、一次审两年。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核实家底上,尽量使用日常审计的资料库,提高工作效率,力求每个审计项目审深、查透;力求每一项审计结果定性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