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的审计
摘 要:为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文章从政府审计的对象、内容及方法作了阐述。
关键词:对象 内容 方法 审计
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但从现实情况看,不少财政部门内审机构及审计部门的人员对此还比较生疏,甚至有的还无所适从。为此,本文试就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内容及方法,试作粗浅的介绍,以求推动政府采购审计工作。
一、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
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有四方面: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即各级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如政府采购管理处、政府采购管理科;集中采购机关,一般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一般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事项的非企业性单位;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等中介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事务所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的内容
1.对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审计的内容。首先,审计主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是否依据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采购机关执行。其次,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行使的审批职能是否合法合规。如对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审批,被批准的申请者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再次,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情况。如监督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号财政部[2000]11号《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要求;是否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等。第四,审计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否提前支付等。
2.对集中采购机关审计的内容。概括起来讲有五个方面:一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财政部门主管机构的要求,是否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层层编制,是否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是有否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有无存在无计划、超计划采购的行为,追加政府采购支出是否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随意追加政府采购支出的行为。三是审计政府采购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不仅要审查所运用的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有否“张冠李戴”,而且要审查某一具体采购方式在运用中是否符合规定,如实施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是否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了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凡没有这样做,就说明所采用的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在具体操作上违规了。四是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着重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有无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人数是否达到要求,其中专家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有评标库的是否随时选取评标人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然后按程序定标。五是对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审计。首先,审查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其次,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集中采购机关是否按规定向中标人收取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所购物品经采购单位验收无误后,是否及时退还保证金。再次,审查集中采购机关在发现中标人提供不合格的商品后,是否作违约处理,限期由供应人更换,并负责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
3.对采购单位审计的内容。主要审计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所购物品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否实施了政府采购,应参与定点采购的,如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等,是否按规定到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第二,对参加政府采购后,购回的大宗物品,是否实行了严格的验收程序,并出具了书面验收报告;第三,对参加政府采购后,新购的物品是否落实了责任管理制,另一方面,对原先的淘汰物资,是否进行了妥善处理,该变现的有否变现,该转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有否转给其他单位。此外,还须审计进行政府采购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对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审计的内容。由于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相对于集中采购机关来说,业务范围较狭窄,只是行使代理招投标业务的事项,因而审计的内容不多,主要包括在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审查其是否超越代理范围,超计划、超数量、超规格替采购单位实施招投标采购;另一方面是审查其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投标邀请、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备案文件。同时,还应审计其代理费用收取是否合规,有否乱收费和票据使用不合规的问题存在。
三、政府采购审计的方法
由于政府采购审计的主体来自两方面,一是财政部门内部的审计机构,二是政府审计部门,且一般都是采用的事后审计方法,这就决定了其审计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审阅法。这种方法对政府采购四种审计对象都适用,且必须运用的一种审计方法。主要操作程序是:依据国家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主管机构、集中采购机关等四种审计对象的业务资料,进行仔细的阅读和审查,并对照本文第二部分中所述的审计内容进行逐项审阅,从而得出正确与否的结论。在审计中,一般可从资料的外观形式和业务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阅。在外观形式上主要审阅资料的完整性、连贯性、统一性、勾稽关系和逻辑关系。如审阅集中采购机关的政府采购计划,从外观上就可以看出,是否全年有总计划、各月有月度计划,各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与月度计划、年度计划是否有对应关系,月度计划汇总相加是否等于年度计划等。在经济内容上主要审阅政府采购业务的真实、正确、合规和有效性,这是审阅的重点。如审阅某项政府采购业务,就要看其:有否政府采购计划;实际采购与采购计划是否相符;采购方式是否正确;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是否合规;支付采购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等等。
2.核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采购单位来进行的,通过此种审计方法可以发现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具体做法是将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资料,与上报给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备案资料相核对,从中发现问题。如将某项采购业务的合同,与上报给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采购计划、合同备案资料相核对,不一致的就说明有可能作了假。
3.询查法。这是一种特定的审计方法,对政府采购的审计对象不都适用,主要针对一些经常弄虚作假的少数采购单位和个别屡查屡犯的的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而采取的一种审计方法。其做法是对上述这三种对象审计时,要进行个别调查和外围了解,从中发现线索,然后再深入检查、审计,从而查出少数采购单在账外账上,不通过政府采购而购买大宗物品的事项,查出个别集中采购机关、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与供应商、采购单位一起作弊,操纵招投标,相互之间的领导人、经办人从中牟取私利等严重违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