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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发展趋势和技术方法

来源: 刘达朱 王本强 2006-08-22
普通

  「摘要」 本文从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两方面分析了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的产生原因,并分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以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为线索,分析了目前已明确的几个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我国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趋势。从量化的角度,探讨了政府环境审计对环境项目与政府的经济评价理论的运用。

  「关键词」 政府环境审计 现状 发展趋势 技术方法

  当环境问题真正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时,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做出了反应。在政府方面,不仅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且环境保护正日益成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很多过去被认为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的部门正在逐渐承担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职能。在学术界,为了回答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对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而出现了一门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经济学,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在会计、审计学上的应用促进了这些传统学科对环境问题的考虑。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上职能的加强与环境保护领域理论研究的发展,促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和定义

  目前,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环境保护工作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政府在创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将环境保护贯穿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门中;大量的生产、生活活动都参与到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活动中。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

  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中去,是因为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

  1 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审计机关成立以后产生并发展了多项政府专项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只有具备了其他专项审计没有的功能,才有产生的必要;又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当然部门,政府环境审计还必须发挥这些部门所没有的作用,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不是这些部门工作的重复。

  (1)促进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逐年增加。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预计“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 3%,比“八五”、“九五”有较大提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尽管环境保护投资的绝对数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对数都在逐年增加,但与严峻的环境形势和艰巨的环保任务相比,环保投资仍然是紧张的。这些环保投资大都用于解决紧迫的环境问题、开发关系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上,必须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项目运行的有效性。

  虽然负责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是监督环保资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门,但仅有这一层面的工作还是不够的。除资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还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对环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社会评价资金使用、促进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规、实现资金效益优化的主要方式,在环保资金方面政府审计能够发挥这些职能。而由于环境保护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占相当大比例,对这些资金的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客观评价,就必须突出对环境因素的考虑,这正是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不同于其他资金审计的地方,也正体现了政府环境审计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行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现的。一方面,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首先必须确保环保政策的执行,审计通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运用审计的监督处理予以纠正,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在我国,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改革、完善这些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公允地提供分析资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完成这项工作。此外,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环境政策首先是以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对这些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样需要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议。

  2 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

  关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一方面,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等专项环境保护法规中,都规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资金能够合规使用,不被非环境保护项目挤占、挪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这些规定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所以过去很少也很难理解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环境审计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审计机关逐渐加深了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为开展环境审计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门也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审计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规中,对环境审计有了直接的规定,为环境审计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审计机关内设立环境审计部门使政府环境审计有了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据此设立了有关环境审计的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

  环境审计最初是企业为降低环境风险而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后来一些国家的审计机关逐渐参与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政府环境审计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对环境审计的定义尚未有统一定论,参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定义框架,我们将政府环境审计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和(或)企事业单位等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工作”。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管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内容,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认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虽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主要围绕当前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进行,开展的项目主要有: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针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环境审计或调查。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

  1 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

  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的有关活动等,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仍是以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为主。这是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需求的56%,而企业投资所占的44%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其次,对环境政策、政府部门活动的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通过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反映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促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再次,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不同,西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时所拥有的一些职责,在我国是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例如,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能,在我国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在目前没有开展与这些部门联合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尽管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这份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1),但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实践中,目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

  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依据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政府环境审计也必然要履行这项职责。而虽然法律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但仅是在资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规定,而绩效审计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内容,如,对政策制定的评价、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的评价等,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规定。

  其次,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形势看,国家投入的环境保护资金大部分用于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降低生态环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项目、甚至政府部门环境管理的绩效首先取决于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真实、合法。而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几年开展的审计都发现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等环节上,在资金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中,存在违反国家财经规定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现象,直接影响了有关政策、项目的绩效。例如,在2001年审计署组织的对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中,查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2 4亿元,占审计资金总额的8 3%.而且,环境保护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中的粮食补助费落实到退耕农户,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中的安置费落实到森工企业职工,如果资金使用、管理上出现问题,最基层的个体因为保护环境而付出的成本就得不到补偿,必然影响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首先保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

  再次,从审计资源看,开展绩效审计需要运用环境管理、环境经济评价领域的一些知识。在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在这方面缺乏完整的资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况下,对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高。国外审计机关满足开展绩效审计所需审计资源的做法主要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用外部专家。我国审计机关虽然也努力满足这项需求,但由于体制、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单项方面能够满足,离全面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3 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二)中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 在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上,将逐步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关注。

  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从一开始就将环境政策作为主要关注对象。1993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向171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发送了第一次环境审计问卷,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各国政府是否已经制定绿色规划或环境方面的法定政策。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用以指导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文件《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甚至提出了“对计划的环境政策进行评估”。对环境政策的重视是因为在环境管理中,将逐渐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在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对环境经济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阐述:“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制定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时限标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染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明显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同时安排的内容,引进项目时,要切实把住关口,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尽管在这之后近十年的发展与改革中,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尚没有完全实现上述规划的目标,但我国环境管理的趋势必然是不断加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说,环境经济政策的两种最基本功能是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个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环境管理将侧重于通过发挥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的功能以实现环境保护各项目标。所以,今后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并且将突出其资金配置功能。

  环境管理的这个特征,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影响正好与国际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政策的趋势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环境审计要关注政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运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必然性使其进入了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其二、对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功能的侧重,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操作手段等更强调对资金的考虑,这恰好可以使目前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审计类型的我国政府环境审计能够比较容易地增加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逐步过渡到绩效审计上。

  2 在审计类型上,将逐渐增加绩效审计。

  国际上审计的发展趋势已经转向绩效审计,环境问题是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以荷兰审计院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强调重点关注以下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

  我国的政府审计要跟上国际发展,必须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中增加绩效审计类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条件。首先,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单项政策、单项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评价的经验。在近几年开展的环境专项资金审计中,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环节上都尽可能地将一些绩效评价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如,对天然林保护资金、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的审计,通过检查林木成活率、树种比例等指标,对工程完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排污费审计中,通过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环节的检查分析,提出了完善排污费政策的建议。其次,我们有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合作的条件。即使是在那些对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有一定经验的国家,审计人员也承认:对环境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价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化程度不断增强时,有时审计人员从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克服这一困难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专家,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如环境部、资源部等的支持。而经过近几年审计机关的努力,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一些部门的注意,在一些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尽管这些规定是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而实现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

  需认识到的是,尽管我们已经开始在环境审计中尽量地尝试做一些绩效方面的评价,并且将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向绩效审计靠近,但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内容上,我们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项目等所做的绩效评价都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的,这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内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则要广泛得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列示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对政府监督环境法规合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等。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审计机关如果开展其中的一些审计,有可能造成越权,如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缩小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差距,应尽快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绩效的评价。

  3 就环境问题开展国际联合审计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雨等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也应该注意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

  事实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充分注意到了环境保护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环境审计”的观点散见于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计划表明,目前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起来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二是对环境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审计,三是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审计。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已有的指导性工作文件和各区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是近几年开展较多的活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如何在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方面开展合作》,在该文件的指导下,一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一些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以最高审计机关欧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组织了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审计。如荷兰、波兰、挪威、土耳其等8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Convention)的审计;此外,在欧洲,还联合开展了对《赫尔辛基公约》(HelsinkiConvention)和《东北太平洋环境公约》(OSPARConvention)的审计。而他们2003年度的工作计划则将对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议进行审计列上了议事日程。

  在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这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而且审计署可以利用其担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鼓励其他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对跨国环境问题的审计。

  在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方面,当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逐渐得到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认可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就能够成为评价本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环境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中国政府始终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先后签署和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海洋倾废公约》等国际环境协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有助于增强世界对我国政府执行协定情况评价的认同性。另一方面,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一些根本原则是需要缔约国制定具体规定来贯彻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首先要对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我国政府所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协定,严格地限制了我国一些传统产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促进各级政府对协议的遵循,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借鉴欧洲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开展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

  上述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是针对环境审计的长期发展而言的,与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这并不妨碍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一边探索一边发展。

  三、政府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环境审计要求

  在进行审计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要素,即经济增长、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这意味着对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的进一步拓展。上文所述的环境审计在内容上的拓展表明还必须在审计方法上有所突破。

  (一)从量化的角度:增强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关于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指出“由于最高审计机关不可能审计所有的相关单位,因此它需要认真地制定一套方法……可以采用的工具包括:实地调查、标准化问卷、统计抽样”。实际上这只是对方法的一般性阐述,对方法的运用只有与环境问题的特点相结合,才有利于操作。

  可以从很多角度分析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本文将集中于环境审计的量化问题这个方面,这是因为:其一、致力于环境审计的人几乎都遇到过的一个方法上的困难是:环境审计的量化问题。其二、环境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合规审计,其所用的方法不同于传统审计的部分,正体现在对环境要素的考虑中,而这一考虑在环境绩效审计中更为全面。因此,一般可以认为,环境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是环境审计方法的核心。而对环境绩效的评价取决于对相关成本或效益的量化。

  环境审计的量化问题不仅仅与审计方法有关,或者,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审计方法,它还直接决定着审计内容,即,一些环境审计内容是否可行取决于量化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例如,对环境保护项目的综合效益进行审计。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审计的量化问题决定了环境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是关于经济评价技术在环境项目与政策方面的应用的理论,基于以下的原因,我们可以考虑该理论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的核心是环境估值理论,而环境估值方法可以确定相关的环境效益或成本,为进行环境审计提供数据支持。并且包含了多种环境估值方法,可以涵盖不同条件下和不同种类的环境效益或成本。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相对于纯粹的环境管理理论或环境规划理论而言,所要求的环境科学方面的知识要少些,这有利于审计人员的理解。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所构建的评价体系是目前评价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较好的方法并且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运用。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环境经济学著作都强调,将现存的环境问题的物理量过渡到经济量是很困难的,目前还没有一种计量方法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因此,我们提出在环境审计中运用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并非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而仅仅是从量化的角度,对该理论的运用有助于增强量化结果的可靠性。

  (二)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简介

  1 理论的基本假设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最初主要用于为效益—费用分析提供确定各参数的方法。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项目评价过程中很多环境效应可以用经济价值体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6)。

  2 理论的主要内容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主要包括环境估值方法和对方法的选择两部分。

  环境估值方法主要有三类: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法和陈述偏好法,每一类又包括几种具体方法。直接市场评价法是将环境质量视为一个生产要素,其变化会引起生产率和生产成本的变化,从而导致产品价格和产出水平的变化,通过对这种变化的观察和量度并用货币价格测算可评估环境变化的影响。揭示偏好法通过对人们表现出来的环境偏好(人们在与环境联系紧密的市场中所支付的价格或所获利益)估算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陈述偏好法则是通过对人们表达出来的环境偏好估算环境质量变化的经济价值。

  对上述环境估值方法的选择,在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体系中主要是根据环境影响的类型确定应采用的方法,例如,当主要影响健康时,采用人力资本法、疾病费用法、防护支出法。

  (三)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在环境审计中的应用

  1 环境审计对经济评价理论的应用

  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在环境审计中的最主要应用就是提供量化结果。

  一是在尚未建立综合考虑环境因素的经济核算体系的国家,仅依靠现有的会计资料,对项目进行评价所得出的结论不仅是不全面的,还有可能是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因此,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首先应用于对项目的客观评价,即重新计算被忽略的环境成本、环境效益等。二是对具体的环境项目或是环境政策进行评价时,当从环境部门获取一些数据信息或是利用外部专家时,审计人员可利用该理论加深对环境项目或环境政策的了解,这有助于降低利用外部资料或外部专家而可能产生的审计风险。三是通过运用该理论对环境政策效果的量化,可以为政府制定税收、补贴、使用者付费等环境经济手段提供帮助。

  2 政府环境审计运用经济评价方法的优势

  运用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对具体问题进行计量时,必须考虑与信息获取有关的问题,包括可以得到的信息的种类、数量,获取信息的可行性和费用等。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成员国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来源为国家和国际报告、国家数据库以及针对具体项目或政策措施的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环境审计在这方面的优势就是有可能获得最全面的信息,并且成本相对较低。

  政府环境审计的另一个优势是当运用评价理论对项目(包括环境项目和其他项目)和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时,由于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政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易于得到政府的认同。

  3 政府审计运用计量方法时需注意的问题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产生的最初动因即最直接的应用并不在环境审计领域,而且,该理论的研究和应用都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开始的,因此,我国审计机关对该理论的运用需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不要期望运用经济评价理论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上文已提及,对该理论的运用主要是从增强量化结果的可接受性的角度考虑的。对一些环境项目或政策的评价,会因为运用经济评价理论而变得更为全面。但在某些方面,运用经济评价理论并不能得出完全真实的结果,例如,因为环境影响的长期性和综合性,如果仅在很小的范围内对某单项工程对居民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就很可能是比真实值偏低的。这不是环境项目与政策的经济评价理论本身的缺陷,而是因为一般的环境审计很难对一个项目进行很长时间的跟踪(环境对健康的影响有的要经过10年以上才会显露)。虽然在这方面政府审计比其他审计能够延伸的时间范围要大一些,但10年以上的时间显然不是目前的政府审计可以全部触及的。

  其次,经济评价理论起源于经济发达国家,并且在这些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其方法的设计基本上适应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包括人们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对环境问题的理解等。而经济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对一些方法的运用可能会得出不正确的结果。例如,用意愿调查评估法评估环境资源的价值,在发展中国家还很少有实例,这主要是因为普遍认为由于缺乏进行市场调查的传统及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偏低,很难得出真实的答案。政府环境审计如果采用其中的一些方法,在对结论的分析时必须充分注意可能出现的偏差。

  中国政府环境审计将围绕其目标,即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通过审计技术方法的进步,逐渐由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扩展、由对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向环境政策、环境管理部门活动的审计扩展,同时尝试开展与其他部门、其他国家审计机关的联合审计,继续为碧水蓝天而工作。

  参考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项目和政策的经济评价指南》,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陈正兴,《环境审计》,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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