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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来源: 杜君 2006-09-20
普通

  摘 要: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为促进企业发展,内部审计应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活动,以达到为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目的。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独立、客观公开地开展内部审计,笔者认为应从企业组织结构设置、经费来源、社会关系等几方面着手采取措施,以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关键词:内部审计;客观性;独立性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的目标(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界定的内部审计定义)。独立性与客观性密不可分,独立性是客观性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独立性就谈不上客观性。客观性是独立性的实质和目标,坚持独立性就是为了能客观而非主观的反映问题,以便为企业实施必要的监督,促进企业发展。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最本质的要求。

  《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根据国际内部审计标准,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独立性,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客观、及时、有效的监督就会成为一句空谈。独立性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1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含义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1 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为保证其独立性,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领导人,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

  1.2 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必须有专职的审计人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门,特别是会计部门人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分析问题,独立观察、判断各种问题,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1.3 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经济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

  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指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所持的立场和方法是客观的、公正的。即在分析、判断、审核、验证各项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歪曲事实。就其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来说,则首先要求审计人员工作的出发点必须公正,没有偏见,否则就难以取得信任。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内部审计权威性的基础。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2 影响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几种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审的作用,单位需尽可能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目前许多单位并未理解内审独立性的真正涵义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致使内审部门没有发挥他应有的作用,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经济利益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指如果内部审计机构的经费来源全部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或者全部来源于被审计部门,可能会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如果内部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产生了与被审对象有共同经济利益时,这样可能就会影响其客观判断能力,则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样会受到影响。例如,在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部门的礼品或有借贷、投资关系等。

  2.2 组织结构

  综观中外内部审计的现状,目前内审机构的设置有几种主要类型,如①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②受本单位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③受本单位总经理领导。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不参与日常管理的外部董事,由他们负责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内部审计部门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能增强内审人员相对管理部门的独立性。理论上讲,第一类是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内审部门通常接受高级管理层的行政领导,而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内审部门工作目标、人员计划和费用预算。内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报告关系,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但是他又与一般的管理权有所不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从此规定可见,内部审计虽然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但与一般的管理权不同,在于它是起的监督、评价一个组织与本单位的管理活动真实合法有效的作用。内部审计要想起到上述作用,前提必须是独立的。所以笔者认为在组织上的独立尤为重要,如果仍就隶属于公司经理层,恐怕会影响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实现。

  2.3 内审任务与非内审任务

  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的一般准则第六条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表明,内部审计师具有的学识和能力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熟悉而并不是管理经营活动。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专业人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人员经常会被抽调去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该内审人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而是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如果以后他们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就会使客观性受到损害。

  3 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措施

  由于以上几种可能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况存在,导致内部审计人员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内部审计师就如医生,其对企业的诊断应是客观的,是处于顾问的角度,所以为了保障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领导转变观念,重视内部审计

  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企业领导应该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享有相应的监督地位,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且真正重视内部审计的结果,使之为企业领导提供科学决策、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应成为企业最高领导层信息反馈的渠道。

  3.2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审计应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总经理和经理层管理人员。这就要求改变现在“一股独大”的现状,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让内审人员从行政上彻底脱离总经理层和财务经理的管理。

  作为内部审计师或者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亲属(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公婆等)如果在被审计部门任职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则该内部审计师或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回避。如接受礼物等导致审计结论不客观而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或由于提供了不实信息而使管理层作出了不当决策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追究该审计人员的责任,不仅应该取消其内部审计该部门的权利,还要给予适当的处罚,加强监管和行政处罚,视其情节严重赔偿或取消其内部审计资格。

  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的第八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所以,要想保持内审人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需要配备专门的内审人员,并且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内审人员,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也不能被委派去审查他们原先从事的活动。

  3.5 单独编制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不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而是与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挂钩,其经费的日常支出也应是通过董事会审批,这样可以避免与经理层因为经费问题而可能导致的直接经济利益影响客观的判断力。

  [参考文献]

  [1]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2] 李连军。审计独立性的制度陷阱与制度重建。财务与会计,2002,9.

  [3] 张连起。走出利益冲突的沼泽保卫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财务与会计,2002,6.

  [4] 庄恩岳。内部审计,1997,8.[5] 王冶平,万隆平。山东审计,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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