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不可忽视监督职能
一、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
1、项目安排上,同级审计陷于瘫痪,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成为审计盲区。对单位一级财务部门的审计往往没有被列入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偶尔进行审计也是迫于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而草草了事,对单位其他同级部门的审计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应付现象。
2、审计方式上,多采用就地审计及“参与式”审计,监督力度不够。就地审计可以深入实际,便于调查研究,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审计人员随时对有疑问的问题展开讨论;审计方法和手段受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办公条件限制;查证过程在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下进行,过于透明化。“参与式”审计常使审计过程变为持久的、无原则的谈判,大大削弱了监督力度。
3、审计过程中,重要审计步骤疏于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忽视账实比较和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对设备、物资采购的监审局限于招标过程,对项目立项、合同执行等情况不去过问;基建工程审计方面,事前立项、事中变更、工程量复核、施工合同履行等情况都被忽略。
4、审计报告中,对发现的问题未充分披露。对本单位或下属部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持默许甚至纵容态度;对个人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不报告;对审计中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奢侈浪费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隐患等问题避而不谈。
5、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难以落实。重审计、轻落实,认为审计报告提交后审计工作就大功告成,审计结果的落实与己无关,缺乏后续审计意识,使审计成果付诸东流。
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的辩证关系
认清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的辩证关系需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审计职能由当初的单一化(经济监督)向现代的多元化(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发展,并没有改变监督作为审计首要的、基本职能的地位。任何客观公正的评价、合理的建议都必须在全面细致的检查、监督基础上才能作出,离开了监督职能,服务职能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知难而进原则。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差,履行监督职能具有一定的困难,但内部审计具有群众性、针对性、及时性、经常性等特点,能更有利于开展事前、事中审计。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取措施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而不是因噎废食。
3、实事求是原则。“监督导向型”向“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的转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削弱,应根据不同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等合理确定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侧重点。
三、防范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对策
1、增强“三性”。首先,增强独立性。①机构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独立设置。②人员独立。要避免内部审计机构聘用财务、基建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定期换岗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性,但不宜与财务等重要经济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对调,尤其不可形成惯例,应尽可能地多岗位轮换、交替进行,以免前后任之间相互妥协。③经费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若在经济上受制于被审计单位,则不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其次,提高权威性。①组织机制方面。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应逐步实行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借鉴我国财会系统会计委派制的做法,实行审计委派制,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在系统内实行内部审计机构垂直领导,使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职能部门。②业务方面。加强后续审计,督促审计结果贯彻落实,维护审计的权威信;加强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审计下属单位的经济业务或组织下属单位进行互审,以利于审计的深入进行。
最后,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①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加强其人生观、价值观教育。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审计规范运作,防范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审计质量。③强化纪律机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监事会应对内部审计业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必要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也应加强对内部审计业务的检查和评估。
2、改善审计环境。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使加强内部经济监督成为各企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机构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经济管理制度,为内部审计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加快内部审计协会的机构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相应的内部审计协会,切实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完善业务评价机制。评价标准最终决定行为取向,合理的业务评价机制对于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工作与基建工程审计等业务相比难以直接见效益而往往不被重视。完善业务评价机制,把揭露违法违纪行为、经济决策失误、内部控制失控等体现监督职能的审计业务摆到重要的位置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