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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来源: 2005-08-12
普通
  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审计机关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是立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一)英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英国现行有效的审计法主要有1866年制定的《国库和审计部法》、1921年修定后的《国库和审计部法》和1983年制定的《国家审计法》。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议会设立国家审计署,由主计审计长、主计审计长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国家审计署与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有密切联系。公共帐目委员会负责审查国家审计署的费用估计报告,指定一名专门负责财务的官员,负责国家审计署的拨款事项,并可为国家审计署任命审计师。审计师完成检查后,应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共帐目委员会,以便呈报下议院。

  2.审计机关职责。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检查政府资金的使用人、使用方式、用途是否合法。二是检查中央政府各帐户应收帐款,国库库存情况,资金数额是否准确,使用是否合法。法律规定,政府支出资金之前,要将帐户送主计审计长登记,签署意见,看是否超过了国会批准的项目资金数额。只有经过审签后,银行才支付现金。审计检查资金帐户的工作是大量的。如检查政府拨款、贸易收支、公共资金使用帐户金额同国会授予的权力是否一致等。审计结束后,应向公共帐目委员会递交审计报告。三是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检查。前两项审计基本都属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国家审计法》规定了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职能。国家审计署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的范围有:(1)任何部门、机构和其他团体;(2)根据1866年《国库和审计部法》规定需要进行准备并涉款帐户的任何部门;(3)根据1977年《卫生部法》第98条和苏格兰1978年《卫生部法》第86条规定需要保存帐目的任何团体;(4)根据本法规定,帐目需要由主计审计长检查或核对或接受监督的任何其他机构或团体;(5)在任何财政年度中,从公共资金中获得其收入一半以上的资金的任何机构或团体;(6)其他与内阁部长达成协议,由主计审计长进行检查、核对或监督的任何机关或团体。主计审计长对上述机构或团体完成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检查之后,应将检查结果呈报下议院。

  (二)美国和审计法律制度

  美国有关审计方面的主要法律是《预算和会计法》,另外还有《政府公司控制法》等。

  1.审计机关的地位和组织。根据《预算和会计法》的规定,美国设立审计总署。审计总署独立于行政部门这外,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国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总署设审计长一人,副审计长一人,两职任期15年。

  2.审计机关的职权。主要有:(1)审查联邦政府财政决算收支的执行情况,将意见报告国会;(2)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经济效果,包括审计其采购和承包工程合同;(3)调查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务,向国会和总统递交审计报告;(4)审查联邦公营企业的财务收支;(5)起草会计法和审计法律草案;(6)制定审计工作条例;(7)审查批准联邦各部门的会计工作条例;(8)向国会提出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9)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10)审核总统授权国会拨款咨文副本,向国会提出报告;(11)国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加拿大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和组成。根据加拿大《审计长法》的规定,设立审计长,办公机构称审计和公署。审计长根据《公职人员雇用法》任命官员和职员,作为审计长的工作人员。

  2.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有:审查联邦政府的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各机构所属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效果;审查国会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等。审计长公署还审查根据《财政管理法》第66条第1项规定的“皇家公司”。审计长作为加拿大政府帐目审计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计与联邦政府统一收支基金有关的帐目,以及他认为根据法令规定能够作出报告而必须进行审查和检查的项目;审查《帐政管理法》第55条规定列入政府帐目的几种财务报表和财政部长提交的其他财务报表。此外,审计长可调查同加拿大财政事务或公共财产有关的任何事项,调查加拿大政府援助或寻求援助的任何个或团体。

  3.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长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自由地接触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有权向加拿大公职人员索取为检查帐目所需要的资料、报告和说明,有权将审计长公署雇用的任何人员派驻任何部门,同时审计长在调查帐目时,有行使政府特派员的一切权力。审计长还可要求“皇家公司”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4.审计报告制度。审计长每年应向众议院报告审计长公署的工作和在审计长公署工作中是否得到他所需的一切资料和说明。审计长给众议院的各项年度报告,均应在报告当年的12月31日或12月31日以前呈送众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在收到各项年度报告后,应立即提交众议院。审计长认为极其重要和十分紧急的事项,不能拖到提交年度报告时,可向众议院提出特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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