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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等2个项目的说明

来源: 2005-08-10
普通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不仅要遵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以下简称业务准则),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促使注册会计师遵守各类业务准则、保证执业质量、履行职业责任的重要规范。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日益多元化,面临的业务风险日益增加,而业务质量控制始终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各类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报告,我会起草和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是新起草的项目,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并规定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2.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鉴证业务,要专门针对独立性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

  3.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特定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符合有关条件时才能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和特定业务。

  4.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对执行的业务从下列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一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复核;

  二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三是如果存在业务质量的分歧,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前,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出具报告;

  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即由独立于项目组的专门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6.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修订)(征求意见稿)》

  原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于1996年12月26日发布,此次对其作出重大修改,作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X号-业务质量控制》统驭下的准则,不再作为基本准则。本次作出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要求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2.要求项目负责人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均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就是否遵守审计业务独立性要求形成结论。

  3.要求项目负责人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

  4.要求项目负责人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具适当的审计报告。

  5.要求项目组负责人对审计业务从下列方面实施质量控制:

  一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复核;

  二是项目负责人负责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三是有关业务质量的分歧,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前,项目负责人不得出具报告;

  四是对所有上市公司、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在由独立于项目组的专门人员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后,才能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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