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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业立标准;为公众谋利益

来源: 2002-11-22
普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召开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座谈会,陈毓圭秘书长主持会议并介绍了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有关情况,财政部部长助理冯淑萍出席会议并讲话。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曾经和正在参与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专家以及部分地方协会的主管秘书长、注册会计师和监管部门的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刘萍副秘书长、李爽顾问及专业标准部、业务监管部、综合部、期刊中心和法律部同志参加会议听取意见。
    
  冯助理在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出现了一系列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致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动摇了社会公众对审计报告的信任。从暴露的问题看,这些上市公司进行会计造假肆无忌惮,而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不按准则执业,也难辞其咎。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的新问题,使得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虽然我国最近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件还没有涉及审计准则问题,但滥用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避重就轻的问题是存在的,随着司法的介入,对审计准则的考究难以避免。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制定出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准则,向社会公众表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该达到的标准和承担的审计责任,以引导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因此,独立审计准则应当起到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同时,也应当为社会公众衡量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提供依据,从而使司法部门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针对独立审计准则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冯助理要求要研究原则和规则的关系、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社会公众期望差距以及风险导向审计等问题。最后,冯助理希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第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与政府监管和司法等部门沟通;第三,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陈毓圭秘书长在主持会议时说,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权威性标准,也是衡量注册会计师业务质量的尺度,直接关系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常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基本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的深入,独立审计准则需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重大挑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按财政部领导的要求,倾听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呼声,研究探索如何加强和改善协会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这次座谈会就是协会探索改进工作、重塑行业社会公信力诸多努力中的一部分。财政部领导和与会代表以及行业同仁非常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会后将对座谈会的成果认真地学习和消化,并力求体现在今后的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和协会工作中。
    
  与会代表围绕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展开了热烈讨论,主要观点如下:
    
  一、 关于5批独立审计准则制定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汤云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俗语讲“十年磨一剑”,独立审计准则自1994年制定以来历经8年,“剑”也快磨出来了。
    
  陈建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从5批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经验看,关键是能够召集到包括在座同志在内的各位专家来参与准则制定工作。
    
  马贤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困扰CPA行业最大的问题是诚信。解决诚信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失败风险,审计准则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李万军(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在所有中介行业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体系最为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从无到有,每一批准则从起草、征求意见到颁布实施,都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提供了操作规范,降低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同时也提升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形象。
    
  徐东升(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主任):从多年的行业监管实践中,我深刻地体会到独立审计准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独立审计准则的严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行业监管的效果和质量。建议中注协在重视和加强准则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准则落实机制的研究和建设,“两手都要抓”,准则的贯彻落实需要有一支强大的监管队伍来保证。
    
  二、关于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李万军(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我们应当看到准则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是准则本身的问题,而是经济转轨时期造成经济环境和经济行为不规范,致使注册会计师理解和运用上出现了偏差。一是适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审计准则与我国非市场经济环境存在的矛盾。二是报告使用者的过高期望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职能权限之间存在差距。三是严格执行准则与被动的审计需求之间的矛盾。
    
  王越豪(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和加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宣传工作,这一点也正是以前准则制定和实施中所欠缺的。最好从准则立项开始就公布于众,让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自始至终了解准则,参与准则的制定过程。这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独立审计准则的质量,使准则更适应中国国情;更重要的是,只有让社会公众了解准则,才能使他们清楚CPA究竟是干什么的,CPA的审计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也才能降低其对CPA审计的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客观地看待和评价CPA工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有利于CPA行业在中国的健康成长。
    
  李茂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主任):目前困扰着法律界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遵循了准则”?如果独立审计准则在制定时考虑了公众的利益,法律界会认同的。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业,是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抗辨的,但不能把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等同于遵循了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不仅仅包括注册会计师应该执行的审计程序,也要求保持执业谨慎和合理的专业判断。
    
  戴祥波(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现实中司法机关并不把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审判的依据,而监管部门又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只要存在审计失败,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已经按照准则执业,都将被司法机关认定要负有责任;只要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做,无论审计结果是否真实、审计意见是否合适,监管部门都会把它作为一个问题提出。
    
  汤云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考察历史,许多上市公司是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上市时就留下许多问题(国有企业不可能一夜之间转变为现代公司)。因此,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承担起挽救企业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陈箭深(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集团,因此如果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有关部门就打注册会计师的板子,这是不公平的。
    
  于新波(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审计失败的原因,不是审计准则制定的问题,而是审计准则实施的问题。
    
  景宜青(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增多,急需既懂法律又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专业人士的法律支持。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法律部能够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支持。
    
  陈明旺(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审计报告的格式简单,不能满足社会对审计报告多样化需求。
    
  于延琦(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中涉及到相关部门时,由于相关部门没有配套的文件,实施难度大,如函证。
    
  三、关于修订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及相关项目
    
  汤云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自安然和银广夏事件后,人们普遍认为会计职业界没有满足公众的期望,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委托责任。在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特殊时刻,修改审计准则又有一层新意,这说明会计职业界将进入一个新时期,其历史使命和社会地位都将发生变化。
    
  朱祺珩(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证券时报》财经周刊发表了一篇文章《民间审计推倒重来?》,文章写道:“一种酝酿中的观点是,民间审计是否因其独立性受到的严重质疑,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时,由于资本市场对公众公司业绩真实性的要求,是否有必要用一种具备较高独立性的机构(至少是不以收取客户报酬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来取代之?在安然等诸多民间审计失败案例以及中国屡禁不绝的上市公司造假案的影响下,这种观点已经在学术的层面上开始酝酿了。”
    
  我不知道学术界是否在酝酿民间审计推倒重来?是否意图将CPA行业消灭?客观评价中国CPA行业应当有一个基本前提,即根据市场运行的客观规律而确定它们的功能定位。以特定时期的所谓“独立性”问题来否定CPA行业,这是不现实的。中国的CPA在风风雨雨的二十年中取得了长足进步:我们制定并完善了独立审计准则,我们学到了“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我们明白了“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串通作弊”及其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后果……
    
  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中,我们遇见的不仅仅是一般的会计误差,我们要面对企业的管理舞弊、经营失败和由此带来的审计失败的高风险。因此,如何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理、合法的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独立审计准则给了CPA许多有益的指导,但是,审计准则还要进一步修改,要具体化,可操作,比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18号和19号。审计准则能否指导会计师发现舞弊和欺诈,能否告诉会计师在当今执业环境下如何揭示或披露舞弊和欺诈,并减除会计师的责任,这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改进的。
    
  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来之不易,它的历史作用也必须肯定。准则不能全盘否定,有准则总比没有准则好。当然,我们需要探讨,需要修改,但基本框架要肯定,也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而改进。
    
  汤云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我们应该对一些问题重新认识:一是重新认识会计职业的能力。社会公众认为我们可以做许多事情,如称我们为裁判员、经济警察、侦探等,但我们自己一直认为仅仅能够提供合理保证。这种期望差距若长期存在,社会公众会对我们失望的,我们应该为弥补期望差距做出积极反应。二是重新认识审计中的一些基本假设。审计准则制定的假设是以客户诚信、环境合理为前提的,但现实中并非如此,客户因各种原因不诚信,而我们的市场经济也并不完善。三是重新认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和报酬。自银广夏事件以来,注册会计师风险和报酬的天平开始倾斜了,我们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风险及风险防范。四是重新认识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内容。虽然咨询服务业务在我国并没有占多大份额,但我们应该注意咨询服务业务发展对审计的影响。五是重新认识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执业中首先要看的是企业的基本情况,如管理层的组成及其品行、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等,而不是账表。因此,风险是注册会计师首先关注的问题。相应地,监管机构的管理也应当跟得上,否则,注册会计师是无法做的。六是重新认识审计委托关系。审计委托应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委托,但现实中审计实质上是总经理委托,注册会计师主要与总经理打交道,这既无法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也使审计委托的积极性不高。
    
  黄世忠(厦门大学教授):独立审计准则要保护公众利益,也要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当不存在独立性时,就不可能有民间审计。为保持独立性,可以改变审计制度,由政府部门或证监会或两个证券交易所聘请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在3-5年内实施会计报表审计强制的轮换制。
    
  秦荣生(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我们首先应思考以下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审计准则制定的目标是什么?考察国外审计准则,英美法系的审计准则是为保护投资者而制定的,大陆法系是为政府,即是为纳税的需要而制定的。二是审计准则由谁来制定?谁来发布?谁来监管? 建议由专业协会制定,由国务院或相关的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由财政部、证监会和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实施监管。
    
  陈建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和框架可以重新考虑,但不能推倒重来。修改审计准则,我们首先应该回答和解决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审计准则是为谁制定的?审计准则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制定?或是为政府监管注册会计师制定?或是为社会公众评判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而制定呢?第二,不遵循审计准则的后果是什么?第三,注册会计师遵循准则执业但仍然出现问题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并保持了执业谨慎,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不是免责的问题。目前,如果注册会计师无论是否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只要企业出了问题,都要承担责任,即审计是保证,而非鉴证,承担责任只看结果,不看过程,那么审计准则就不可能是法定要求了,这会严重影响审计准则的权威性。第四,审计准则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吗?审计准则并不能够解决注册会计师遇到的所有问题,如执业环境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扩大了公众的期望差;会计、审计准则总是远远滞后于与时俱进的经济发展;随着监管愈来愈严,企业因不同目的而粉饰报表的手段不断创新。对于这些问题,审计准则本身不能解决,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解决所有问题,希望经过审计就完全消除错报和漏报,挤干所有水份,本身就是不现实的,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张龙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现行独立审计准则是制度基础和风险导向审计的集中体现,因此,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不应轻易推翻。建议独立审计准则组多吸收年轻人。
    
  刘明辉(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教授):独立审计准则的修改,应重视准则定位的明确性(作为法规)、准则立项的前瞻性、准则体例的灵活性和准则行文的可理解性。
    
  陈明旺(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独立审计准则的修改应当结合专家意见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应当做到权威性和操作性的结合,指导性和原则性的统一。
    
  张连起(萨理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应当纲目兼备,逻辑严谨,便于操作。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应由原来的三个层次变化为四个层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指南(具体准则后同时附有指南)、指导意见及个案分析(如应急公告等)。准则项目的选择也应注意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不能过分追求超前性。独立审计准则的体例应向会计准则的体制靠拢,行文要简明、体现专业性,具有亲和力,概念定义要厘定,向具体概念延伸。要将目前发生的审计失败案例融入准则中,对原来准则进行重新整合。
    
  马贤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行业根本大法,审计准则是行业技术大规,在修改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应明确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即明确界定遵循或不遵循审计准则后果及审计准则的司法用途。
    
  准则的制定可以分四个层次发布,但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CPA的职业判断能力对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准则不应桎捁、代替CPA的职业判断。
准则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吸收法学界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参加。
    
  戴祥波(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修订独立审计准则应当确立以下原则:基本准则体现原则性,具体准则体现针对性,实务公告体现可操作性,指南体现引导性,实例体现可借鉴性。
    
  于新波(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制定职业规范体系应及时征求律师的意见。独立审计准则既要从正面规范,也要从反面规范;既要有实体规范,也要有程序规范。
    
  高允斌(江苏苏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独立审计准则的修订应当体现具体化,增加刚性。准则的弹性大虽然有利于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能力,但在司法解释和注册会计师理解上会产生巨大差异,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理解。
    
  毕思强(山东天一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应结合政府工作报告,应与政府各部门多沟通,同时多宣传、多培训,不仅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准则水平,也让社会公众从正面了解准则、理解准则。
    
  汤云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由于职业道德、质量控制和后续培训是涉及注册会计师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更为详细的指导。注册会计师急需增加实务层面的规范,即对具体问题提供相关规范。如果达不到准则层面,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应急小组,及时对职业界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应对。
    
  黄世忠(厦门大学教授):独立审计准则应当更具有操作性,尤其应重视特殊行业的审计指引的制定,如金融、保险、证券和房地产行业等。可以考虑改变一下准则制定模式,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把准则项目分包给有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应急任务小组,及时解决审计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逐步有了公认的解决方案时,再上升为准则项目。
    
  陈建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建议每一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后面都一起出台相应的指南。
    
  秦荣生(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建议把审计准则体系中不属于会计报表审计性质的其他鉴证业务从审计准则中区分出去;修改审计报告中对会计报表“三性”的认定,修改内部控制准则(由三要素发展为五要素);修改错误与舞弊准则。
   
  张龙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审计报告准则的修改应与基本准则一起修改。关键在于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即好的准则制定环境和执行环境。
    
  陈箭深(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现实中,注册会计师不遵循准则有责任,遵循了准则也有责任,随意性大。建议独立审计准则的颁布由财政部、证监会和审计署联合签发。
    
  于延琦(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建议把现行的基本准则分为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服务基本准则,考虑在基本准则中增加审计假设(客户诚信、合理怀疑)等内容。
    
  景宜青(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定独立性准则,应区分个人独立性、公司独立性和业务独立性不同情况。应考虑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一些专项审计准则,如绩效审计准则。
    
  王越豪(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由于新《合同法》承认了口头约定的合法性,业务约定书准则应考虑相应修改。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真、电子邮件和录音也可以作为取证的方法,但如何运用才能减少风险,建议考虑修改审计证据准则。
   
  李万军(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现行的审计准则只是对所有会计和审计问题的一般性规范,实践中还有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加以专业指导。例如函证,除被审计单位的关联企业外,被询证者多不会认真对待函证,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少,而关联企业的回函又多不可信,为此,执行函证的替代程序必不可少,建议研究增加相关指南。
    
  于新波(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助理):2001年审计署对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14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涉及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急需修订职业道德职责,并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建议《职业道德准则》作如下修改:(1)增加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规定;(2)增加对中介机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到处罚终生禁入会计市场的规定;(3)增加注册会计师对某一单位执行审计业务后两年内不得到该单位任职的规定;(4)将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规定去除,单独制定《专业胜任能力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每隔一定年限(如五年)要参加考试或考核,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张洪发(江苏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部主任):独立审计准则的框架可从两个层面建立:(1)从审计过程讲,应规范审计约定书、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2)从审计责任讲,应规范会计差错责任、信息披露责任和职业规范责任。相应地,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相对于审计要素的规定宜粗不宜细;但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宜细不宜粗。
    
  四、关于2002年独立审计准则制定计划

  秦荣生(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由于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实物投资等内容,目前许多事情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现在制定投资准则的时机尚不成熟。考虑到目前审计实务中的调整事项多,且审计案件中涉及职业道德的居多,建议2002年增加制定审计调整准则,并加快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工作。
    
  于延琦(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现实中比较急需制定和出台的是或有事项审计准则以及对审计报告准则的修订。建议2002年加快制定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指南和职业道德指南,加快研究职业道德准则中的独立性以及与独立性相关的执业责任、执业纪律和专业胜任能力等具体准则。
    
  张连起(萨理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2002年的计划项目较多,建议集中精力制定独立性准则、证券公司审计指南和修改审计报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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