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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须加强制度完善

来源: 新京报 2004-04-01
普通
    毛泽东同志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现在,贪污是极大的犯罪,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已经解决;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个问题则没有很好的解决。政府机关决策和执行决策导致的极大浪费,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没有真正提高到极大犯罪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日前在深圳,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严重亏损引来了媒体的声讨,媒体同时还对于深圳市政府开展绩效审计,检讨财政投资项目,进行了肯定。的确,绩效审计是我国审计工作新开设的审计内容,它对于遏制浪费纳税人钱财的这种极大犯罪的现象,无疑是有益的。

    绩效审计是对财政资金投资使用效率、效果的审计,是对纳税人的钱使用效果的审计,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也是最好的防止浪费的手段。政府投资,说到底是政府代表人民,使用纳税人的钱在投资。既然使用了纳税人的钱,当然应当让纳税人知道这些钱的使用项目和使用效果。现在的问题是,财政投资项目在制度上怎么做到全面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审计。比如,在财政投资项目上是否应当全部实行公开的招投标,从“入口”处就实行公开透明和公正。

    财政投资项目,是政府圈定的,投资数额也是政府决定的,对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所谓的绩效审计,也是由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审计部门来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由政府决定向人大提交。这一套实行了多年的审计制度和审计程序,实际上就是自己审计自己。自己审计自己,比没有审计要好,总有一个与使用财政资金部门不相同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审计监督。但是,谁都清楚,自己审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不能得到根本保障的,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

    深圳市在开展绩效审计试点中,能不能向自己审计自己的这种怪体制开刀呢?能不能在制度上“另起炉灶”有所创新呢?向人大提交的绩效审计报告,是要经过政府决定和选择程序的,政府在选择哪些审计事项和报告要向人大报告和哪些审计事项和报告不向人大报告方面,是有决定权的。这种制度实际上意味着“我要告诉你什么,你才能听什么,也才能审议什么”。这与向纳税人全面汇报纳税人的钱使用情况的要求,显然是不符的。深圳市如果在这方面能够取消这些限制程序,不是仅仅满足于对上一届政府投资项目的个别审计,而是让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等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并将全部的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向人大报告,这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制度上的进步。

    绩效审计的结果怎么处理?如果只是审计而对审计结果不作相应的处理,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漫不经心、任意浪费等败家子(尤其是败家子领导)如果不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和责任追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对人民负责吗?那种自觉和不自觉的以为浪费、败家子行径只是工作失误而不是违法犯罪的观念,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在刑法和行政法上,历来就有渎职犯罪和玩忽职守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深圳市需要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在制度规定上进一步完善,使追究败家子的法律制度更加严格、具体和程序化。

    深圳是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曾经创造过许多辉煌,在新形势下要想取得更大的进步,继续引领潮流和方向,必须有制度和体制上的改革和创新。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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