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官司缘何越打越多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原因
1.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主要表现为自然人提起复议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复议应诉事项全面延伸,由过去以行政处罚为主,到现在以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几乎所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复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因为各级税务部门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法,税收法治逐步深入人心,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在寻求税法赋予的权利,从关系维权到法律维权,法律正逐渐成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统计分析显示,2001年税务行政复议的维持率是28.8%,2002年是23.9%,维持率不高,说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存在偏差。具体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随意执行税收政策,滥用税收自由裁量权,缺少服务意识,工作简单粗暴。既有思想观念上的原因,如缺少程序公正和税收法定的现代法制观念和治税观念;也有执法目标定位上的原因,如一些税源较贫乏、财政需求较大的地方,完成任务优先于依法行政,复议案件因此增多是可以想见的。既有税务干部素质上的原因,如对税收政策认识的偏差和服务意识的缺位;也有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相对不力的原因。
3.税收立法存在缺陷。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存在设计上的不足和不完善,实体法中有很多要素不确定,税收程序法中一些规定不严密,税务机关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容易出现违规操作、显失公平、过罚失当的问题;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不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税收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税务代理、律师等大量介入,纳税人开始质疑上述税收立法上的问题,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4.复议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复议工作的发展。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使纳税人行使复议救济的成本很低;新《税收征管法》对必经复议的前置条件放宽了,即对征税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缴清税款,又可以选择提供纳税担保,更大地方便了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确认的全面审查原则,使纳税人对征税行为及与此相关的行政罚款不服,通过对行政处罚的复议,也可以达到复议征税行为的目的。这些便利条件都不同程度地促使复议案件增多。同时,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又取信于纳税人,促使纳税争议发生后纳税人更愿意选择行政复议。
二、应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措施
1.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质量,是降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措施。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牢牢把握“依法治税”这一灵魂,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在治税观念上,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在治税思路上,实现“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在治税方法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转变,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等级认证制度,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过错追究的力度,通过执法权的有效制衡和执法权的规范行使,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减少税务争议,从而达到降低复议案件发生率的目的。
2.清理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立法,是降低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必要前提。一方面,针对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文种多,时间跨度长,联合发文多,数量不少的文件存在超越解释权限、违反上位法等现象,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确已过时或违法的文件,应宣布终止或废止,同时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立法,尽可能提升税收立法级次,加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稳定性。
3.完善复议制度,加强法制部门建设,是应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增多的客观要求。一是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适应税务行政实践的变化,尽快修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解决纳税担保的具体操作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的证据制度、省以下地税局的复议管辖、第三人的独立申请行政复议权的确认、税务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止制度等重大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为税务行政复议规范化和高效运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各级税收法制部门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地市一级税收法制部门建设,一方面将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这个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机构人员的素质培训。落实复议工作的专项经费制度,保障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所需要的财力。夯实税务行政复议的基础工作,做好复议案件的归档、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省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