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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本成本浅析

来源: 《财会月刊》·沈海祥 2003-10-16
普通
  一、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对象分析

  目前,人们对资本成本的一般理解为:“企业为取得和使用资金所花费的代价”。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模糊的认识,并没有从实质11界定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对象。这种模糊性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l、会计主体服务对象的多层性。现代企业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同一法人单位可以同时扮演多种不同的角色。首先,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有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其次,作为社会经济资源使用者,具有对债务资金还本付息,确保股权资本增值的义务;再次,作为股权资本经营的代理者,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企业所有者集团,服务于投资者。如果会计主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就会形成会计活动的不同空间范围,直接影响到会计反映与监督的内容、方法与形式。虽然在同一会计主体中,会计工作能兼顾各种社会层次角色的需要,但一定要有明确的终极目标。如传统财务会计损益核算的终极指标“净利润”,就是站在最终层次角度反映企业为其所有者集团所获取的利益。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亦要将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

  2、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具体对象的模糊性。建立完善的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就是要对企业股权资本成本进行科学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理应属于财务会计范畴,确认、计量和记录股权资本成本的前提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费用,其次是符合收入一成本一收益三者之间内在的逻辑性。有人认为,理论上,股权资本成本等于股东所要求的回报,其实际回报来源于胜利与股票增值,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无法确认和计量;现在流行的方法如参考债务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等,也存在大量争议。参照社会资金平均报酬水平,确定其作为成本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时,成本是否具有客观性是不言而喻的。出现强调科学确认、计量和记录股权资本成本,而又无法确认、计量和记录股权成本实际支出的矛盾,根源在于理论框架厂,在于对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主体的角色定位上发生根本性错误,即错误地定位于第二个层次角色,而没有定位于股权资本经营的代理者位置。

  二、股权资本成本一般性分析

  一些人提出股权资本成本理论上等于股东所要求的回报,那股东所要求的回报是什么呢?人的欲望是尤止境的,即使阴定了多种严格的条件,它也只是一种期望值。期望值能否作为会计卜的成本产以确认、计量和记录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我们以股东获得的股利以及股票增值作为企业股权资本成本的实际支出,首先,股票增值是极不稳定的时点值,按成本标准确认与计量是无法实现其会计核算的;其次是股利作为企业现金流出,可以确认、计量和记录,但要作为企业股权资本成本来认识,则严重违背厂企业经营中收入一成本一收益的逻辑性,将产生下列问题:

  l、企业股权资本成本水平的高低,将主要由企业收益水平和胜利政策来决定。当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收入规模不变时,其费用(成本喷出决定着企业当期的收益规模。如果会计上把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胜利作为股权资本成本来确认,假设企业股利政策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稳定,那么,随着企业经营效益的不断提高,其股权资本成本也越来越局,同时也就相应抬高了企业综合资金成本丰。在企业理财活动中。一叫“重要的目标就是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综合资金成本率。如站在企业筹资的立场,归我们为降低综合资金成本水平而努力时,会产生一种‘”特殊“的结果,即降低企业经营效益,这无疑表现出一种极其混乱的逻辑;另外,假设吸收新股开发新项目,按照以股利确定股仅资本成本的思维推理,利用所设资金成本车作长期投资项目评价时,就会发现永远也没有好的开发项目。

  2、企业经营亏损时股权资本无成本。当企业较长时期发生亏损,不仅无法分配股东股利,反侧赔蚀了股东股本。亏损是企业给予股东的“回报”,如将此作为股权资本成本,在会计反映上表现为负数,而成本负数也就是收益的增加,在此已不说以负数无法反映股权资本成本,即使是以事记股权资本成本,不能说企业在亏损期就没有股权资本成本了。

  3、从股利与利息的比较中认识。若把股利与股票增值作为股权资本成本的内容,实质上就是把股利与利息支付等同起来。当前普遍认为利息为税前支付,有节税功能。笔者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是税法考虑到税收管理的需要,债权人所得利息收入应缴所得税,实际上已由负债企业在利息中一并支付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自行交纳。利息费用之所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支付,这完全是由企业最终站在投资者立场上,站在股东代理角色层次上组织经济核算所决定的。企业的负债必须按照契约还本付息,当企业思税前收益规模一定时,利息费用的支出意味着股东所得的减少,这种分配程序不可逆转,且是由信用融资与股权融资的不同经济属性所决定的。

  三、从企业利润核算看股权资本成本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理论,企业利润核算在程序上表现出两个层次,利润总额反映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履行纳税人义务和企业经营代理责任的程度,净利润体现企业作为全体股东代理人为保全增值股东股权资本所作贡献的大小,它充分体现了企业经营目标是直接地服务于股东集团。净利润分配的过程是股东对投资所得的处置过程,未分配利润作为留存收益,体现了股东对企业的再投资,构成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站在理论的角度,将胜利支出作为股权资本成本予以确认与计量、记录,无论此费用是在现行财务会计核算程序的净利润之前或之后核算,得到的最后的企业利润应该是与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均无关的利润。但事实上,站在股本立场,企业最终利润的所有权应归股东,对经营者而言,企业只是股东为实现投资目标的工具,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者按劳所得,别无其他任何“利润”。总之,在投资决策中,对于股权资本成本,历来都是借用机会成本概念,机会成本不是实际支出,不足以构成会计核算内容,这正是对股利作为资本成本化的根本性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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