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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的涉税处理

来源: 王鉴普 2005-06-29
普通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退出现有正常工作状态。固定资产退出企业的原因常见的有出售、报废和毁损;从广义角度来看,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债务重组、捐赠等也应属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

  税法和会计制度在界定固定资产的含义时均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一经购建,一般不作轻易处置。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围绕固定资产处置业务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加上94税改的原有条例,基本规范了其中的涉税处理问题,现简单小结如下。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13日下发的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其中规定:①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②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受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③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④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

  2、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及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等。营业税税率为5%.三、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税率为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契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财政部门征收。但对在企业改组、改制中的特殊情况规定如下:1、公司制改造。①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②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③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收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4、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含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有:1、购销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2、财产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

  六、企业所得税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业务中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较复杂,因为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在此仅就股权投资和债务重组情况进行分析。

  1、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上述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由此可见,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却要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由此也带来了二者在股权投资成本计价上的不同。

  如:2004年1月,长城公司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对中原公司进行投资,其账面原值为18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0元,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2005年3月,长城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700000元。假设长城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①2004年度: 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600000元,账面价值为15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1600000-1500000)。在本项业务中尽管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务上则需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公司当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②2005年度: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即会计上应确认200000元投资收益, 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转让收入为1700000元,计税成本为1600000元,税务上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000元(1700000-1600000)。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公司2005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在这项房产的处置业务中,长城公司200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005年又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债务重组情况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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