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虚假会计信息防范
关键词:虚假会计信息;违法成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会计诚信
虚假会计信息问题自会计的产生而产生,随会计的发展而发展,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其中不乏法规、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而使会计信息难以保证完全真实、公允(制度性失真);会计规则执行人由于未能对会计规则透彻理解而做出了错误判断(行为性失真);以及为使自身利益膨胀而损害他人利益而编造的虚假会计信息(违规性失真)。其中历史悠久,普遍认同的当属违规性失真。
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触目惊心,近年来一桩桩涉及国内外知名公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案件使人们不仅对企业自身,甚至对证监会、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产生了重重置疑。是什么原因使“泛假主义”如此猖獗、有恃无恐?造假者的趋利动机难以根除,但动机转化为结果是需要条件的,如何防范虚假信息已不仅仅是会计界的问题,它已经演变成了政治界、经济界乃至全球关注的焦点。
1 加大违法成本,健全制约机制
1.1 对违法者的相关处罚
有人曾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证监会是守门员,地方政府、会计师及证券商都是射手,射手们齐心协力、一定要把上市公司这个球踢进大门!这么多人齐心协力,也难怪造假猖獗,难于治理了。
如今,公司上市的数量越来越多,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更是数不胜数,其中,虚假会计信息占很高的比重。由于查处力度不够,某一公司的虚假信息被查出的可能性很是微小,这本足以另造假者欣慰,即使被查出,处罚又很轻微,一般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禁业、吊销执业证书等。除非达到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之流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才见有所举措———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最重一般也不会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针对民事赔偿问题,更是无依据可循。
再说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处理,“重单位处罚,轻个人处罚”,仍以行政处罚为主。即便如此,对于投资者来说,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过低的诉讼收益使其将注册会计师推上被告席的几率也是很低,这就更加助长了注册会计师充当“射手”的风气。
1.2 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在这里,我们要很好地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加大“泛假者”的违法成本———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目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治理虚假会计信息最有效的途径也恐怕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得最快。如果法律条文对会计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包括有关的民事赔偿问题),可操作性强,便于执法部门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和管理;同时严格执法程序,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其违法所获收益难于弥补其违法所付出的惨重代价,其造假行为自会加以收敛。诚然,即使对于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完善,但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到位,或者疏于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客观上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增无减。
2 发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作用,严格控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生
只有可参照的法律条文还不够,要想加大对虚假会计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必须将违法者从众多的企业中查找出来,这是前提。我们不能总是指望造假企业如滚雪球般将造假规模越滚越大,最后实在包不住了,才被披露出来。这时,无论采取怎样严厉的惩治手段,投资者的损失都已难以得到弥补,只能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而已。在这之前,我们应该想到的是审计———必须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与评价功能,将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扼杀于其壮大之前。
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监督体系。在国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载体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我国目前主要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二种形式。值得一提的是另外两种形式: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非常适合于小型企业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合伙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为顺应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兴起,到1995年底,原“六大”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审计风险,从而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监督。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企业内部控制与预算管理”专题研讨会上说:财政部会计司正加快研究,制定一批新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推动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过去,我们多注重外部审计监督作用而忽视内部审计评价职能,一手硬,一手软。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处于无人过问的境地,没有得到应有的职业尊重,无法发挥其在虚假会计信息治理中的监管作用。为“内部人控制”带来了更多的便利。
3 全面实施道德素质教育,呼唤会计诚信
人的趋利动机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靠这种动机的催化作用,它的存在本身是具有积极向上一面的,但趋利动机的实现并非建立在虚假泛滥基础上。在巨大利益诱惑面前,强硬的监管体制总是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后发制人。中国自古以来主张以“德”治天下,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也只能给企业提供一个框架,绝无可能堵塞所有虚假漏洞,尤其是人的主观上有意为之。这时,就要从思想认识,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上对信息提供者、注册会计师乃至投资者实施全方位诚信教育,强化道德自律意识,保持职业良知,从根本上消除虚假泛滥。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系统工程,但绝不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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