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来源:
2002-08-20
普通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极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币场经济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会计工作财维护社会主义币场经济秩序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服务的同时,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这就要求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必须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和监督检查范围、财会计人员的管理等内容。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就明确了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并要来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财税工作和会计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真地经济工作服务。因此,《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和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绝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作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当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则不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
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保证。我国的会计制度,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根据规定,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责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予以公布。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了对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公布”的内容,其主要考虑: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生成会计资料的需要依据,具有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等特点,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及时了解和认真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专门的或者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三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信息,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做法,不能认为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以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规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一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二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财会计工作实施的国家监督,即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仅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为各单应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的权限界定在法定范围之内,以避免重复查账。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实施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应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在财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的普遍性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因此,《会计法》对财政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客:一是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二是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有关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后,一方面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和相关会计资料情况作出结论,即出具检查结论。这是对监督检查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有关检查部门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就明确了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并要来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会,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财税工作和会计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真地经济工作服务。因此,《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和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绝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作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当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则不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在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
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保证。我国的会计制度,既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的标准,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根据规定,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也就是说,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责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按照《会计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要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予以公布。但并不排除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有关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了对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予以“公布”的内容,其主要考虑: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规范各单位会计行为、生成会计资料的需要依据,具有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等特点,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及时了解和认真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二是国务院财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布的方式可以是在专门的或者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广为宣传,便于各单位知晓;三是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从有关报刊上了解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方面的情况、信息,不能再沿用传统的看“红头文件”做法,不能认为没有见到“红头文件”就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因应知而未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而造成会计行为违法,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系统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以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规范。“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体现了三层含义;一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业所没有的;二是,该行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特殊要求的内容,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定的;三是,并不是所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都可以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三、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财会计工作实施的国家监督,即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仅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为各单应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其他部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的权限界定在法定范围之内,以避免重复查账。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实施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应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在财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的普遍性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因此,《会计法》对财政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客:一是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二是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有关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后,一方面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和相关会计资料情况作出结论,即出具检查结论。这是对监督检查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有关检查部门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