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会计师事务所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
按现行税法规定,国家对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征税:既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和按营业税额征收附加税;又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后的应税所得额的33%(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18%;3万元至10万元的27%)征收企业所得税。尤其是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国家既要向员工个人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又要对超过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800至960元)部分,再向会计师事务所征收一道33%的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给员工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再征收一道企业所得税,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能据实在税前扣除,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税收负担过重的最主要原因,本文就此作一浅析。
会计师事务所是“人合”组织,其最主要的资本是“人力智本”而不是“物质资本”,以此相适应其最主要的成本是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据笔者对某省2003年度206家会计师事务所汇总数据的测算,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年人均达37,000元,劳动报酬总支出占业务总收入的35.65%,占总成本支出(不含计提的风险基金)的60%左右。按单个会计师事务所测算,其员工报酬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例:51%以上的有26家,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12.6%;41%—50%的有59家,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8.6%;31%—40%的有85家,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41.2%;21%—30%的有27家,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13.1%;20%以下的有9家,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4.3%.
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的劳动报酬支出如此之高?为什么要向其员工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这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殊性和员工素质决定的,否则,会计师事务所既聘不到、也留不住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第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大部分人员还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由于其自身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自身价值普遍较高,会计师事务所必然要支付与其自身价值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风险大,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人员,哪怕是执业过失,根据不同程度,也有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人员要冒被吊销执业资格、赔得倾家荡产、甚至坐牢的风险。高风险的职业也必然要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
第三,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其一年的实际工作日和一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的规定。1至5月分,员工不仅双休息日要加班,而且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普遍在10小时以上,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每月工作天数和每一天的工作小时折算,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一个月相当于两个月,故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中也必须考虑加班、加点因素。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每年都要投入很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或报考相关执业资格,对自身的人力资本不断进行投资,以持续保持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取得的劳动报酬中也应包含学习培训等“人力智本”再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支付较高的劳动报酬给员工以及劳动报酬占总成本的大部分,这是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殊性决定的。但是,国家的现行税收政策,没有考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殊性,与制造业、流通业和一般服务业等行业一样对待,按照相同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员工的劳动报酬,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允许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注册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又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不可少的社会监督力量。注册会计师事业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扶持下,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并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企业的需求相比,无论是注册会计师的数量及其素质,还是其提供的服务种类及服务质量,均有较大的差距,继续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注册会计师行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会计市场和优秀人才的国际竞争。在税收政策方面,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公司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国际会计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样的劳动报酬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鉴此,吁请国家尽快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税收政策,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具体来说,就是降低营业税税率(3%),允许税前据实全额扣除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