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思考
国家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国发[1997]8号)(对于1993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外资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出口退税款的周期太长。企业将出口退税的资料交至国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通过后,到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周期都在一年半以上。而企业由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的问题、出口报关单的问题、收汇核销的问题、出口资料在海关外管局及国税局信息传输等等的问题,企业从收到货物及增值税发票,到税务局审核批准通过出口退税资料,差不到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因此对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所占用的资金就相当大。尤其是那些原物料以国内采购为主,产品主要外销的外资企业而言,出口退税的金额就更加庞大。出口企业对退税速度充满了无奈,亦相当的不满。
国家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最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企业出口,为企业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竟争创造公平的环境;二是鼓励出口企业购买国内企业的料件,扩大内需。当初开始执行免抵退退税政策时,外资企业确实将原来的直接进口料件和转厂进口的料件转为直接从国内购买,大大扩大了国内料件的采购比例,也大大提高了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同时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在出口价格方面更加具有竟争优势。可以说国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目的完全达到了。而由于上述出口退税速度的原因,企业出口退税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笔者所接触到的苏州地区的部分外资企业,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占到企业年销售额10%、15%、甚至20%以上,如果加上留抵税额,所占比例就更加的高。外资企业又不得不将部分国内料件又改回去,即将国内采购料件又改为转厂进口或直接进口,同时更加努力地去挤占、扩大的国内市场。
举例说明:某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7%,2001年、2002年出口销售额分别为10000万元,内销为0,料件全部国内采购,料件成本分别为8000万元,则一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为1360万元(8000*17%),两年的应退税额(含留抵税额)合计为2720万元。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5.04%,如果全部贷款,则从2002年开始,此部分每年的贷款利息则为2720*5.04%=137.088万元,利息占销售额的比率为:137.088/10000=1.37%,对于出口型企业,1.37%的比率已经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了。
如果上述料件有50%为转厂料件或进口料件,则一年的增值税进项税则只有680万元,如果上述所有料件全部为转厂料件或进口料件,则增值税进项税为0,应退税亦为0.
如果企业同时有10000万元的内销,料件全部国内采购,料件成本为7000万元,则当年度的退税款只有:10000*17%-8000*17%-7000*17%=850万元。如果企业内销金额达到20000万元,国内料件成本不变,则退税款只有340万元。
上述例题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出口型的外资企业,购买国内料件已经非常的不合算,事实上,我所接触到的苏州地区的部分外资企业,确实已经开始转向国外进口料件或采购转厂料件。在外销报价方面,有的企业不得不将税金作为一种成本在报价(管理高层戏称,收到退税就当作利润),在国际间贸易竟争的优势肯定将会减弱。同时企业也不得不在内销市场上投入更大的精力,加大力度,扩大国内销售额。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部分地区,当地国税局强制要求,对于所有转厂料件必须开立增值税发票(相关的规定,是规定企业可以开立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直接开立INVOICE发票),反映销项税。销售企业缴纳了销项税,购货企业(出口外资企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但退税却遥遥无期。一方面国家在收销项税,另一方面,购货企业支付税金,真正收到退税却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企业产生滞纳税款时,需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这本身是无话可说,可退税款遥遥无期时,国家却无任何说法,显然有失公允。二是,2001年、2002年,苏州国税局还强制执行将企业一段期间的应退税额转入免抵税额,名义是用于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对于出口型企业,何时才能去抵扣,本身就无内销,有的又很少,根本无法去抵扣。何时转为退税额,更是一个未知数。三是,目前很多地方的税务局均指定了某一家商业银行为缴税专户,有出口退税的亦退到此帐户中,企业本身执行起来并没有太多意见。但企业如果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则只能与此家商业银行办理。事实上限制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退税贷款机会,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当有企业收到退税款时,其他商业银行无法保证其归还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也就无法办理退税质押贷款。
就笔者所在苏州地区而言,其出口销售额在江苏省、在全国都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外资企业又占相当高的比例。苏州的某一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县级市,2002年年底就有应退出口税额10个亿,还不包括企业的留抵税额。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外销,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出口型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等都体现了此政策,而实际执行起来似乎却背道而驰。长期以往,出口退税速度如不作重大改善,对于国家的招商引资、外贸出口、外汇收入、国内企业的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等等,都将会产生相当大的不利的影响。有鉴于此,笔者作出如下愚见:
一、加快出口退税的速度。如果国家财政资金困难,是否可以对企业的出口退税贷款用财政进行补贴,或者补贴一部分。
二、国家税总局与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出口退税贷款、出口退税贷款买断等业务给予足够的支持。同时,各地税务局不得指定某一家商业银行为缴款专户,原因前文已述。
三、对于出口退税贷款,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规定或者建议商业银行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与购买国债本质上是相类似的。
四、对于地方上一些不当的规定应予以禁止,如转厂料件必须开立增值税发票(转厂料件总比直接进口料件对国家、对企业有益吧)、将应退税额转入免抵税额、指定某一家商业银行为缴税专户等等类似不合理的规定。类似的不合理规定,对企业而言,无异于是火上浇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