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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教育储蓄管理谨防利息税源流失

来源: 骆维琴 2002-02-22
普通

  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城乡居民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而开设的一种特殊储蓄存款方式。目前我国教育支出已成为居民的第二大消费,所以教育储蓄深受城乡居民欢迎。但由于教育储蓄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导致部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税源流失,需要及时加以解决。

  一、目前教育储蓄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1.管理办法不完善。目前施行的《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存在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清楚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的时段,即学生是在一所非义务教育学校学习期间享受这样的优惠,还是终身只享受一次优惠。二是未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作详细规定,使金融机构的柜台人员对有效、无效“证明”的认定难以把握。由于该“证明”是确定能否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的关键文件,所以极易使个别人“钻”政策空子,从中偷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三是对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开户,除要求其提供实名制所需证明外,无其他任何限制,再加上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致使部分储户可随意到各金融网点开户。

  2.部分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手续把关不严。一是对储户乱开户的行为不制止,部分储户被教育储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优惠所吸引,擅自到各金融机构滥行开户,有的人在一家金融机构同时开立几个教育储蓄账户,但经办网点为了储源,也乐此不疲,默认客户的行为。二是实名制规定执行不力,少数金融机构为了不使储源流失,迁就储户非分要求,采取各种手段放松甚至不执行教育储蓄实名制。三是少数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效用认定比较马虎,使教育储蓄存款的支取把关流于形式,个别网点的经办人员碍于情面,只要储户能提供“证明”,也不管其是否真实有效,均给予办理。

  二、完善教育储蓄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1.统一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规定。因为教育储蓄业务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受益者特殊的金融营销业务,所以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统一制定教育储蓄的实施细则,明确有关具体规定。如储户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的具体必备条件、受益者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期间享受优惠待遇的次数、储户每次存款的最高限额等。

  2.完善学生身份证明的管理,把好教育储蓄的准入关。一要抓好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发工作。各地税务部门应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视同于发票一样加强管理,由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税务机关监制“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保证“证明”能提供教育储蓄业务所需的各有关要素,然后有计划地分发到各有关学校,确保“证明”印发工作的规范化。二要做好开具学生身份证明的工作。各非义务教育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身份证明备案备查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出具虚假“证明”。三要加强对“证明”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地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各基层支行,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从“证明”的印制到“证明”的发放、开具每个环节中都应严查细究,使检查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规范教育储蓄业务操作程序。一是严格教育储蓄业务的开户手续。储户办理开户时,不但要求其提供受益人、代理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同时也应核实受益学生的有关证件,把好准入关。然后再以学生的姓名开立账户,严格执行实名制规定。二是把好教育储蓄存款的支取关。各金融机构在储户支取存款时,应认真核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清算本息。三是税务机关应经常抽查各金融机构开办教育储蓄的情况,认真核对教育储蓄的账户、证件,核实账与证、证与证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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